劉X與枝江暢通汽車客運有限責任公司、某保險公司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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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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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471號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枝江市人民法院 2015-11-12
原告劉X。
委托代理人劉建華,湖北三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枝江暢通汽車客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
法定代表人張愛民,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衛東,枝江市中聯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
代表人閆偉青,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凡,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郭飛,湖北三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X與被告枝江暢通汽車客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暢通客運公司)、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宜昌支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閆進峰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1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建華,被告暢通客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衛東,被告太平洋財險宜昌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凡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訴稱,2015年3月1日,原告乘坐被告暢通客運公司的由司機王枝斌駕駛的鄂E×××××依維柯中型普通客車前往宜昌城區上班。中午13時11分許,鄂E×××××車行駛至宜昌市伍家崗區沿江大道金色海岸小區路段時,與對向行駛的魯小勇駕駛的鄂E×××××江淮普通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司機王枝斌當場死亡、原告等多名乘客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王枝斌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魯小勇不承擔責任,原告不承擔責任。原告受傷后在宜昌市中心人民醫院住院治療66天,宜昌大公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的傷殘為九級、十級,誤工日為300天、護理日為180天、營養日為180天。事故發生后,被告暢通客運公司除賠償原告醫療費39800元外,其他損失未賠。因被告暢通客運公司的肇事車輛在被告太平洋財險宜昌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而被告暢通客運公司怠于行使賠償請求權,故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余下損失231099.57元。
被告暢通客運公司辯稱,原告所述交通事故屬實,鄂E×××××車在被告太平洋財險宜昌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原告的損失應該由被告太平洋財險宜昌支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暢通公司賠償。
被告太平洋財險宜昌支公司辯稱,本案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保險公司與原告不存在運輸合同關系,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保險合同約定的解決爭議方式是仲裁,原告通過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依據,應駁回原告對保險公司的起訴;即使判令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也只能在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內分項賠償;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已墊付暢通公司賠償款200000元,而暢通公司在另案中非法占有保險公司賠償款110000元,應予以扣減;原告訴請的部分損失過高,請求法院依法核減。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1日13時11分許,暢通客運公司的司機王枝斌駕駛該公司的鄂E×××××依維柯中型普通客車載熊曉曼、劉X等旅客沿宜昌市沿江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金色海岸小區路段時,遇魯小勇駕駛鄂E×××××江淮輕型普通貨車沿宜昌市沿江大道由西向東行駛,王枝斌所駕車輛壓越道路中心雙黃線駛入對向車道與魯小勇所駕車輛發生碰撞,造成王枝斌、熊曉曼當場死亡,魯小勇、劉X等人受傷、兩車及財物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王枝斌駕駛機動車未按交通信號通行且超速行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其違法行為是引發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應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魯小勇駕駛機動車正常行駛,無違法行為和過錯,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乘車人熊曉曼、劉X等人無違法行為和過錯,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劉X受傷后被送往宜昌市中心人民醫院住院治療66天,花去醫療費66123.77元,出入院診斷為:三級腦外傷,左側股骨頭骨折,腰1右側橫突骨折,左側髖關節后脫位,多處軟組織損傷等。2015年6月30日,劉X的傷情經宜昌大公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傷殘九級、十級,誤工日為300天、護理日為180天、營養日為180天。
同時查明,暢通客運公司的鄂E×××××依維柯中型普通客車于2015年1月22日在太平洋財險宜昌支公司投保了一年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約定每次事故每座人身賠償限額為400000元,其中死亡傷殘限額280000元,醫療費用120000元。本次事故發生后,太平洋財險宜昌支公司已預支給暢通客運公司保險賠償款200000元,暢通客運公司用該款給劉X墊付醫療費39800元。
另查明,劉X是枝江市仙女鎮某村的村民,從2013年8月起就一直在宜昌市城區打工,并租住在宜昌市。
還查明,劉X請求賠償的經濟損失為醫療費66123.77元、殘疾賠償金109348.80元、誤工費47727.27元、護理費15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600元、營養費18000元、交通費5000元、鑒定費2900元等合計270899.84元。太平洋財險宜昌支公司認為劉X是農村居民,應按農業人口計算殘疾賠償金和誤工費,且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和交通費標準過高,請求法院酌情認定。暢通客運公司與太平洋財險宜昌支公司的意見一致。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單、病歷、出院診斷證明、醫療費收據、陪護協議書、陪護收據、司法鑒定意見書、勞動合同、工資收入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在卷佐證,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一)關于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1、劉X搭乘暢通客運公司的鄂E×××××依維柯中型普通客車從枝江到宜昌,雙方之間形成了旅客運輸合同關系,劉X按規定繳納了相應的票款,暢通客運公司負有將劉X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的義務。法律規定,對于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運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在旅客運輸合同中,承運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本案中,劉X因交通事故受傷,且沒有責任,暢通客運公司應對劉X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本案中,旅客劉X對事故的發生沒有責任,被保險人即暢通客運公司對劉X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且到本案開庭審理時,被保險人暢通客運公司沒有提供已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相應依據,說明被保險人暢通客運公司怠于請求,劉X有權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故劉X要求太平洋財險宜昌支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保險金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太平洋財險宜昌支公司稱本案是運輸合同糾紛,其是本案不適格主體的辯解,本院不予采信。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約定,發生爭議的提交仲裁裁決,屬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之間的約定,對原告沒有約束力。3、太平洋財險宜昌支公司已就本案的交通事故墊付給暢通客運公司200000元的賠償款,而暢通客運公司已支付劉X醫療費39800元。因法律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現劉X已依法直接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款,故劉X從暢通公司取得的醫療費39800元,應認定為太平洋財險宜昌支公司支付給劉X的賠償款。至于太平洋財險宜昌支公司稱與暢通客運公司之間還存在其他的債務糾紛,要求予以扣減,因不是同一法律關系,本院不予合并審理。(二)關于事故損失的認定問題。1、原告的醫療費66123.77元有治療機構的用藥清單和正式發票相印證,本院予以認定。2、原告雖是農業戶口,但工作居住在城鎮,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應按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和誤工費。因法醫鑒定其傷殘等級為九級、十級,誤工日為300天,那么殘疾賠償金應計算為109348.80元(24852元/年×20年×22%)、誤工費應計算為35000元(3500元/月÷30天×300天)。3、原告的護理費應按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標準計算180日,即為14166元(28729元/年÷365天×180天)。4、原告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機關事業單位的出差補助計算66天,即為5280元(80元/天×66天)。5、原告的營養費本院酌情認定9000元(50元/天×180天)。6、原告住院期間,交通費是必然發生的費用,結合原告的居住地與治療機構的距離和住院天數,本院酌情認定1500元。7、鑒定費2900元原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三)關于事故損失的賠償問題。劉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為243318.57元,由太平洋財險宜昌支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劉X醫療費66123.7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280元、營養費9000元、殘疾賠償金109348.80元、誤工費35000元、護理費14166元、交通費1500元等經濟損失240418.57元,余下法醫鑒定費2900元,由暢通客運公司賠償;太平洋財險宜昌支公司已墊付的醫療費39800元,在賠償總額中抵扣。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劉X保險賠償款240418.57元,已支付39800元,余下200618.57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
二、被告枝江暢通汽車客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劉X法醫鑒定費2900元;
三、駁回原告劉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2380元,由被告枝江暢通汽車客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閆進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 李夢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