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安市萬發汽運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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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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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二初字第46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高安市人民法院 2015-12-17
原告:高安市萬發汽運有限公司,地址;高安市龍潭鎮。
法定代表人:李XX,男,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X,女,江西建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包括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調解。
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地址:高安市
負責人:游XX,男,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諶水清,男,江西筠泉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和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和解,代為反訴、上訴、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原告高安市萬發汽運有限公司(下稱原告)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徐紅兵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辛誠勤、高三和參加的合議庭,書記員李婷擔任記錄,于2015年9月28日、2015年11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吳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諶水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9月13日,吳某某駕駛原告公司車輛贛CK50**福田牌重型貨車從湖南長沙往漣源市等地發送貨物,途經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竹山鎮太中村下坡叉路口地段時,因操作不當,措施不力,導致原告車輛全部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湖南省冷水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吳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查,事故車輛贛CK50**號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一份27351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且購買了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3年11月29日至2014年11月28日,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原告認為,某保險公司作為事故車輛的保險人,對原告的車輛損失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償,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拒絕履行賠付義務,為此,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約定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141805元、施救費4900元,合計人民幣146705元,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某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應該出具保險單,證明與我公司存在保險合同關系,否則我司不予理賠。2原告應當提供事故發生時肇事有效駕駛證原件和行駛證原件,否則我司依據保險條款的約定不予理賠。3、依據保險條款的約定我司對投保車輛有準確的折舊率計算表,若事故車輛定為全損,則應當按照保險條款的約定對該車輛的損失予以計算。4、依據保險條款的約定,我司不承擔訴訟費。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該如何認定。
在庭審中,各方當事人舉證、質證如下:
一、原告為證明自己的訴稱事實,提供的證據有:
1、行駛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贛CK50**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持證駕駛合法車輛。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發生交通事故和原告車輛在交通事故中受損的事實。
3、商業保險單一份,證明原告車輛購買了273510元的機動車損失險,并不計免賠率。
4、價格認證結論書一份,證明原告車輛損失為141805元。
5、拖車費發票一份,證明原告花費拖車費4900元。
6、行駛證原件、駕駛證登記信息各一份,證明贛CK50**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持證駕駛合法車輛。
某保險公司經質證對第2、3、5、6組證據沒有異議。對第1組證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要求核實原件。對第4組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該證據跟本案沒有關聯性,因為本案為保險合同糾紛,應當按保險條款的約定對車輛的損失進行計算。
二、某保險公司為證明自己的辯稱事實,提供的證據為:投保單、保單簽收單、保險條款各一份(均為復印件),證明我司與投保人以就機動車的損失進行了約定,按照我方約定的計算方式對原告的投保車輛進行計算,該車輛在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價值為90000元,扣減車輛殘值,原告的實際損失金額為70000元左右。
原告經質證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提出異議,認為該組證據均為復印件,投保單上投保人聲明只有投保人蓋章,沒有經辦人簽字。機動車損失條款上沒有投保人蓋章,不能證明投保時該條款是否送達給投保人,不能證明某保險公司就該條款中的所約定的車損全損計算方式向投保人盡到了提示和說明義務。
綜上,本院對上述證據綜合認證如下:
某保險公司對原告的第2、3、5、6組證據未提出異議,本院對其證據效力及證明力予以認定,并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原告提供的第1組證據雖為復印件,但與第6組證據原件相互印證,故本院予以認定。原告提供的第4組證據能夠客觀真實的反映事故發生時贛CK50**號車的損失價值。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投保時某保險公司將該賠償處理方式向投保人提示及明確說明,且該條款規定的折舊率無法客觀反映事故發生時贛CK50**號車的損失價值,故本院對原告的第4組證據予以認定,某保險公司的證據無法達到其證明目的,本院不予認定。
經過當庭舉證、質證以及當事人陳述,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實:
2014年9月13日11時51分,原告允許的駕駛員吳某某駕駛原告的車輛贛CK50**號貨車從湖南長沙裝載一車物流貨物往漣源市等地發送貨物,途經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竹山鎮太中村下坡叉路口地段時,遇叉路口相對方向交通狀況復雜,因操作不當,措施不力,導致贛CK50**號貨車駛入叉路口后駛出路外,貨車前部撞擊路外民房,造成駕駛員死亡、民房、貨物及貨車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湖南省冷水江市交警大隊現場勘查并作出事故認定,認定吳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向某保險公司報了案。因某保險公司認可贛CK50**號貨車全損,故未到事故現場對該車定損。湖南省冷水江市交警大隊委托冷水江市價格認證中心對贛CK50**號貨車車損進行定損,該中心認為該車無修復價值,推定全損,其損失價值為141805元。原告支付了施救費4900元。
另查明,2013年11月27日原告為贛CK50**號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273510元并不計免賠率,并約定了500元的可選免賠額。保單約定新車購置價為273510元。保險期間為2013年11月29日至2014年11月28日。
原告依據冷水江市價格認證中心的鑒定結論向某保險公司索賠。某保險公司主張按折舊率來認定贛CK50**號貨車的損失,提出車輛在事故發生時已使用57個月,按照月折舊率1.1%,在事故發生時車輛折舊了62.7%,即車輛在事故發生的實際價格為新車購置價273510元×(1-62.7%),再扣減冷水江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的殘值35000元。因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車損141805元、施救費4900元,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
本院認為,原、某保險公司自愿簽訂保險合同,該合同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本案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機動車損失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原告在本事故中所受的合理合法的損失,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贛CK50**號貨車的損失如何認定。原告主張按鑒定機構采用綜合成新率作出的鑒定結論來認定該車的損失,某保險公司則主張按月折舊率來計算該車的損失。本院認為,對于事故造成贛CK50**號貨車全損這一事實,原、某保險公司雙方均沒有異議。鑒定機構對贛CK50**號貨車損失的認定是通過現場查勘,并結合標的物的設計使用年限、實際使用狀態、維護修理情況等因素而作出的。比某保險公司主張的月折舊率,更能客觀真實的反映標的物的損失情況。某保險公司主張的月折舊率在機動車損失險保險條款第二十七條中并沒有約定,且某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保險事故發生時贛CK50**號貨車的新車購置價是多少,所以某保險公司提出的按保險條款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來認定贛CK50**號貨車損失的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某保險公司應向原告賠償的金額為:車輛損失141805元、施救費4900元,扣減可選免賠額500元,共計人民幣14620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限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保險金計人民幣146205元給原告高安市萬發汽運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34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徐紅兵
審判員 辛誠勤
審判員 高三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