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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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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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東民初字笫72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東鄉縣人民法院 2015-12-31
原告雷XX。
委托代理人程燕琦,江西立宇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黃平水,江西立宇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負責人董悅。
委托代理人應保良,系公司職員,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雷XX訴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雷XX、原告委托代理人程燕琦、黃平水、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應保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4月15日4時10分,原告駕駛浙D×××××號小型轎車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滬昆高速公路656KM+192M處(事故發生地屬撫州市東鄉縣境內)時,車輛撞上中央護欄,造成原告受傷、車輛及高速公路設施受損的交通事故。在本次事故中發生了施救費1500元、拖車費1500元。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東鄉縣人民醫院治療,花費醫療費31677.14元。后原告轉院治療,花費醫療費4998.36元。2015年4月15日,江西撫州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隊向原告下達賠償通知書。2015年5月19日,原告向江西撫州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隊支付了高等級公路路產損失賠償款12900元。后江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直屬三支隊第一大隊對此次事故作出贛公交直三一認字(2015)第36330132015041501號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及不計免賠。原告向被告報案,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被告對原告的損失進行了核定,其中傷者醫療費10000元、財產損失12900元、浙D×××××號小轎車全損金額127646元,殘值為42165元。浙D×××××號小轎車在北京豐順路寶機動車拍賣有限公司拍賣,拍得價款40500元。2015年6月14日,被告向原告寄送了一份機動車輛拒賠通知書,以原告系過度疲勞駕駛,商業險不屬于保險責任為由拒絕賠付。被告只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了財產損失2000元。原告認為被告拒賠理由不能成立,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起訴至法院:一、要求判令被告賠付醫療費10000元、車輛損失87146元、高速公路設施損失10900元、施救費1500元、拖車費1500元,合計111046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稱,本案原告的損失是否在承保范圍內有待核實;醫療費依規定應扣除15%;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與金額不合理。
原告對其陳述事實提供的證據有: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2、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3、施救費、拖車費發票4、事故責任認定書5、疾病報告書、住院費發票、用藥清單6、某保險公司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保險發票、商業險保單7、路政賠償通知書及收據8、機動車輛保險人員傷亡費用清單、機動車輛保險財產損失確認書、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單9、委托拍賣合同書、委托拍賣車輛手續交接清單、銀行轉賬記錄10、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
被告質證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2、4-10的關聯性有異議。
被告質證對原告提供的施救費用的發票的三性均有異議。
被告質證對原告提供的商業險保單無異議,但是從原告提供的保單看,其免責條款已經加粗加黑,且相關法律規定駕駛車輛禁止疲勞駕駛,故原告提供的證據恰能證明被告已將相關免責條款告知原告。
被告某保險公司為其辯解當庭提供的證據有:原告的投保單復印件一份,證明其已經向原告盡到了說明免責條款的義務,原告疲勞駕駛導致事故發生,故被告對事故的損失予以拒賠。
原告質證認為被告提供的是投保單復印件,對其真實性存有異議;對其關聯性亦有異議,因為被告的格式條款中沒有注明疲勞駕駛的免責條款。庭后被告未將該證據提供給法庭。
經審理查明,原告雷XX就其所有的浙D×××××號轎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車上人員險、第三者責任險等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18153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人座位10000元,保險期限為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2月19日止,且商業險均投保不計免賠率。2015年4月15日4時10分許,原告駕駛該車行駛至滬昆高速公路656KM+192M處(北幅,東鄉縣境內)時,因過度疲勞駕駛,車輛撞上中央護欄,造成原告受傷、車輛及高速公路設施受損的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雷XX受傷、車輛及高速公路設施受損的后果。江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直屬三支隊第一大隊作出編號為贛公交直三一認字(2015)第3633013201504150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雷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系當事人雷XX過度疲勞駕駛機動車。被告某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對車輛損失作出了估損鑒定,并向原告出具了機動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認定車輛損失為85481(127646-42165)元,機動車輛保險財產損失確認書高速公路設施損失12900元,機動車輛保險人員傷亡費用清單核定賠償傷者醫療費10000元。事故發生后,原告支付了施救費1500元、拖車費15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2000元。被告對原告的理賠要求下發了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
以上事實,有原告身份證復印件、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施救費、拖車費發票、事故責任認定書、疾病報告書、住院費發票、用藥清單、商業險保單、路政賠償通知書及收據、機動車輛保險人員傷亡費用清單、機動車輛保險財產損失確認書、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單、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庭審筆錄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雷XX就其所有的浙D×××××車輛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汽車損失險等險種,雙方成立保險合同關系,且合法有效,原、被告雙方應當全面履行合同。浙D×××××車輛于2015年4月15日發生保險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及原告受傷的損害后果。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因原告疲勞駕駛導致事故發生,疲勞駕駛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的規定,根據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七款的約定,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保險合同沒有對“疲勞駕駛保險人免責”這一情形作出具體約定,僅以兜底性條款進行了概括,由于該兜底性免責條款并不具體明確,無從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且被告亦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已向原告履行了對該兜底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故本院認定該免責條款不發生效力。本院認為,施救費及拖車費在事故發生后汽車產生全損的情況下必然發生的,且原告方提供了發票予以證實,故對該項費用的產生予以認定。關于被告主張醫療費用應當扣減非醫保用藥的問題,本院認為原、被告對被告出具的定損單均予以認可,定損單中對原告方的醫療費用賠償額已經進行了核定,且被告當庭表示不進行非醫保用藥鑒定,故不應在核定的傷者醫療費中扣除非醫保費用。結合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定損單及相關證據,本院對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核定如下:1、車輛損失費85481元(已扣減車輛殘值),依法予以支持;2、高速公路設施損失12900元,依法予以支持;3、傷者醫療費10000元,依法予以支持。施救費1500元、拖車費1500元,有發票為證,依法予以支持。以上四項費用共計111381元。被告已在交強險范圍內理賠財產損失為2000元,故被告尚應賠償原告109381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車輛損失保險范圍內向原告雷XX賠償車輛損失費85481元、施救費1500元、拖車費1500元、醫療費10000元、賠償高速公路設施損失費12900元,扣減交強險已賠償2000元,共計109381元;
二、駁回原告雷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520.92元(原告雷XX預交),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487.62元,由原告雷XX負擔33.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并交納相應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35×××29,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撫州市分行金濼分理處),上訴于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將上訴案件受理費交款單復印件遞交本院,如在上訴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黃俊靈
人民陪審員 林小琴
人民陪審員 吳淑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袁 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