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陳XX、華XX、巫亨寶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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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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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連民初字第761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連城縣人民法院 2015-10-26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龍巖市連城縣。
負責人羅海泉,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林冰華,福建正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XX,男,漢族,住福建省連城縣。現在清流監獄服刑。
被告巫亨寶,男,漢族,住福建省連城縣。
被告華XX,男,漢族,住福建省連城縣。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被告陳XX、巫亨寶、華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橋水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冰華、被告陳XX、巫亨寶、華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2013年12月2日,被告華XX就其所有的閩F×××××號轎車向原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限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2014年4月10日凌晨2時25分,被告陳XX酒后無證駕駛閩F×××××號小型汽車,由永安市汽車站往永安市大榕樹方向行駛,行經永安市景江網城門前路段時,撞到騎人力三輪車的案外人羅木旺及案外人洪偉停放在路邊的閩G×××××號小型轎車,造成案外人羅木旺當場死亡,閩G×××××號小型轎車損壞的交通事故。2014年4月17日,永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永公交認字(2014)第0001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該認定書認定被告陳XX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案外人羅木旺、洪偉無責任。2014年6月,案外人羅木旺的親屬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請原告及三被告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在訴訟過程中,案外人羅木旺的親屬與被告華XX就賠償事宜達成協議,案外人羅木旺的親屬撤回對被告華XX的起訴。2015年1月,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刑初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判決原告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案外人羅木旺的親屬110000元。一審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生效。判決生效后,原告按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額向案外人羅木旺的親屬支付了交強險保險金賠償款110000元。
原告認為,被告陳XX酒后無證駕駛小型轎車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并給原告造成了110000元的損失,被告華XX改變車輛使用用途,且將車輛出租給沒有駕駛證的人員駕駛,存在重大過錯,被告巫亨寶將車輛交由沒有駕駛證的人員駕駛也存在重大過錯,三被告應連帶支付原告保險金賠償款110000元。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一、三被告連帶支付原告保險金賠償款110000元。二、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陳XX辯稱,關于賠償款同意賠,但被告因交通肇事罪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現在清流監獄服刑,沒有還款能力,待刑滿釋放后,會逐步賠。
被告巫亨寶辯稱,按法律規定,本案該如何處理就如何處理。
被告華XX辯稱,按法律規定,本案該如何處理就如何處理。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2日,被告華XX就其所有的閩F×××××號轎車向原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限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
2014年4月9日19時5分,被告巫亨寶向被告華XX經營的連城縣姑田鎮文順小車租賃行租用閩F×××××號轎車。當晚20時左右,被告巫亨寶將閩F×××××號轎車交由被告陳XX駕駛。2014年4月10日凌晨2時25分,被告陳XX酒后無證駕駛閩F×××××號小型汽車,由永安市汽車站往永安市大榕樹方向行駛,行經永安市景江網城門前路段時,撞到騎人力三輪車的案外人羅木旺及案外人洪偉停放在路邊的閩G×××××號小型轎車,造成案外人羅木旺當場死亡,閩G×××××號小型轎車損壞的交通事故。2014年4月17日,永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永公交認字(2014)第0001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該認定書認定被告陳XX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案外人羅木旺、洪偉無責任。
2014年6月,案外人羅木旺的親屬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請原告及三被告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4)××刑初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一、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鄒三秀、羅炎云、羅順娥、羅盛福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喪葬費人民幣24664元、死亡賠償金人民幣277347.6元、誤工費2838元、交通費及住宿費390元,合計人民幣305239.6元。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鄒三秀、羅炎云、羅順娥、羅盛福人民幣110000元。三、被告人陳XX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鄒三秀、羅炎云、羅順娥、羅盛福人民幣195239.6元。四、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巫亨寶對上述賠償款人民幣195239.6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五、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鄒三秀、羅炎云、羅順娥、羅盛福的其他訴訟請求。
另查明,被告陳XX屬酒后無證駕駛轎車。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刑初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網上銀行電子回單及被告華XX提供的永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對被告陳XX、巫亨寶的訊問筆錄、機動車駕駛證查詢結果、汽車租賃合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及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華XX為閩F×××××號小型汽車向原告投保交強險,被告巫亨寶到被告華XX租車行租車,后將閩F×××××號小型汽車借給被告陳XX使用。被告陳XX酒后無證駕駛閩F×××××號小型汽車與案外人羅木旺駕駛的人力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案外人羅木旺當場死亡,并致案外人洪偉停放在路邊的閩G×××××號小型轎車損壞,原告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向案外人羅木旺的家屬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該條第二款規定: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被告陳XX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車輛,且酒后駕車,原告在交強險范圍內已經向案外人羅木旺的家屬賠償110000元。因此,原告有權向侵權人追償。被告陳XX駕駛小型汽車與案外人羅木旺駕駛的人力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認定被告陳XX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陳XX是侵權人。被告巫亨寶為閩F×××××號小型汽車的租車方,其與被告陳XX系朋友,被告巫亨寶明知被告陳XX沒有取得駕駛資格,還將小型轎車交與其駕駛,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原告請求被告陳XX、巫亨寶連帶支付原告保險金賠償款110000元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華XX作為閩F×××××號小型汽車的所有人,其將閩F×××××號小型汽車租賃給被告巫亨寶,已失去對車輛的實際控制,不再享有機動車的使用權、收益權和運行控制權,從而實現了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完全分離。被告華XX并不知情被告巫亨寶將閩F×××××號小型汽車借給沒有駕駛證的被告陳XX駕駛,被告華XX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因此,原告請求被告華XX與被告陳XX、巫亨寶連帶支付原告保險金賠償款110000元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金賠償款110000元,被告巫亨寶對被告陳XX應支付的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要求被告華XX對被告陳XX應支付的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00元,減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陳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橋水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桑建霞
附注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三條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第十八條第二款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執行申請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即“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