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葛XX、繆XX等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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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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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資民初字第120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資溪縣人民法院 2015-08-27
原告:某保險公司(原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溫州市。
企業非法人:李志南,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何XX,江西三松律師事務所。
被告:葛XX,農民。
被告:繆XX。
被告:資溪縣佳吉貨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撫州市資溪縣。
法定代表人:郄XX,股東。
委托代理人:周XX,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李X,公司職員。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葛XX、繆XX、資溪縣佳吉貨運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被告資溪縣佳吉貨運有限公司,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葛XX、繆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資溪縣佳吉貨運有限公司在原告處為贛F×××××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及贛F×××××掛號重型普通牽引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強制保險,保險期限自2012年4月29日至2013年4月28日止。2013年1月27日,葛XX駕駛本保險車輛在S26諸永高速公路往諸暨方向與楊衛軍駕駛的浙A×××××號車發生碰撞,造成人員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浙江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臺州支隊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葛XX負次要責任,楊衛軍負主要責任,吳永強不負責任。吳永強因賠償糾紛向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起訴,原告依據調解書已于2014年3月7日支付賠款117500元。交警認定被告葛XX無證駕駛,被告資溪縣佳吉貨運有限公司作為車輛所有人,對無證駕駛承擔管理責任,原告在賠付保險金范圍內行駛追償權,要求:1.三被告連帶清償117500元;2.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原告某保險公司為支持自己的訴
訟請求舉示了如下證據:
1.保險合同單據,證明被保險人承包信息,以及投保、汽車所屬是資溪縣佳吉貨運有限公司。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事故事實且被告葛XX承擔次要責任。
3.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一份,證明被告葛XX在事故發生時,屬于無證駕駛,且原告向吳永強墊付117500元。
4.電子轉賬回單,證明原告已向被保險人理賠。
5.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證明車輛所屬,駕駛人已被吊銷駕駛執照。
被告資溪縣佳吉貨運有限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一、贛F×××××及贛F×××××重型普通牽引車投保了車輛交通強制險,并在保險期限內;二、該車與佳吉貨運公司只是掛靠關系,掛靠合同為3年,2014年解除關系,車輛受益權、使用權只是繆XX,應由保險公司及繆XX承擔其風險責任;三、贛F×××××及贛F×××××牽引車,2014年未參加年檢,也未交納公司管理服務費用,公司也無法跟蹤管理;四、經我公司調查了解,繆XX未經公司允許,私自把該車轉賣給葛XX,公司與葛XX不存在掛靠關系;五、根據交通法規,公司管理沒有過錯不承擔車輛風險責任,應由使用人承擔責任;六、依據(2013)杭拱民初字第1945號民事調解書,本公司也不承擔責任。根據以上六點,認為本公司與本案無任何關系,希望法院給予公民合法權益保護,能公平、公正的判決。
被告資溪縣佳吉貨運有限公司為支持自己的辯稱意見舉示了
如下證據:
1.掛靠合同,證明我公司與繆XX存在掛靠關系,與葛XX無任何關系。
2.行駛證和駕駛證,證明貨車屬于我公司掛靠車輛,并且已年檢。
被告葛XX、繆XX未提供答辯意見,亦未舉示證據。
經庭審質證如下:原告舉示的5份證據,被告資溪縣佳吉貨運有限公司,對證據1,認為,對證據的三性無異議,但是保險單是我公司代被告繆XX進行辦理的;對證據2,認為證明事故事實,且被告葛XX承擔次要責任;對證據3,認為被告葛XX在事故發生時,屬于無證駕駛,且原告向吳永強墊付117500元;對證據4,認為證明原告已向被保險人進行了理賠;對證據5,認為證明車輛所屬,駕駛人已被吊銷駕駛執照。
被告舉示的2份證據,原告某保險公司,對證據1,認為,對證據的三性持懷疑觀點,無法確認屬繆XX本人簽名。同時因為合同只是內部掛靠合同,不能對抗外部連帶責任;對證據2,對證據的三性無異議。
經庭審認證如下,原告舉示的證據1,認為保險合同屬實;對證據5,認為被告葛XX無證駕駛。對原告舉示的證據2、3、4及被告舉示的證據1、2,認為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聯,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本案經資溪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資溪縣佳吉貨源有限公司,在原告某保險公司為登記車主為被告資溪縣佳吉貨源有限公司的贛F×××××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及贛F×××××掛號重型普通牽引車(車輛年檢有效期至2014年4月),投保了機動車交通強制保險,保險期限自2012年4月29日至2013年4月28日止,保單號為:C6010018265851/C6010018266851。
2013年1月27日,被告葛XX駕駛本保險車輛在S26諸永高速公路往諸暨方向129公路+400M處,與楊衛軍駕駛的浙A×××××號車發生碰撞,造成人員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浙江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臺州支隊出具第000402193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葛XX負次要責任,楊衛軍負主要責任,吳永強不負責任。交警認定事故發生時,被告葛XX駕駛證已被吊銷,屬無證駕駛。吳永強因賠償糾紛向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起訴,原告某保險公司依據(2013)杭拱民初字第1945號調解書,已于2014年3月7日支付賠償款117500元。
2010年4月28日被告資溪縣佳吉貨運有限公司與被告繆XX簽訂“汽車掛靠經營合同書”,雙方約定:掛靠車輛車牌號贛F×××××,汽車一輛掛靠資溪縣佳吉貨運有限公司,所有權歸屬繆XX;掛靠時間:2010年4月28日至2013年4月27日,共計三年,每年繆XX向資溪縣佳吉貨運有限公司交納掛靠服務費1200元。合同生效后,雙方履行了合同。
本院認為,被告葛XX、繆XX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由其承擔對已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被告葛XX無證駕駛,現原告已賠償了117500元,依據法院生效的調解書及履行憑證向被告葛XX、繆XX、資溪縣佳吉貨運有限公司行使追償權,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被告繆XX、葛XX責任如何承擔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被告繆XX作為該肇事車的實際車主對車輛有實際處分權利和該車經營產生的受益權利,被告葛XX與被告繆XX之間是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因為被告葛XX無證駕駛,導致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被告繆XX為實際車主承擔管理責任,對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葛XX應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被告資溪縣佳吉貨運有限公司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現被告資溪縣佳吉貨運有限公司為肇事車的被掛靠單位和登記車主,由其承擔連帶責任,是對交通事故權利人的保障。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繆XX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賠償款117500元;
二、被告葛XX、資溪縣佳吉貨運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數額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50元、公告費600元,共計3250元,由被告繆XX負擔,被告葛XX、資溪縣佳吉貨運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曾國堅
人民陪審員 黃海龍
人民陪審員 李銀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黃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