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樂途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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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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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靜民四(商)初字第190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2015-09-24
原告上海樂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
法定代表人高金春,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
委托代理人王偉,上海朋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孫建平。
被告某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負責人吳軍,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祎,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原告上海樂途物流有限公司訴被告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呂鷹一獨任審理,于2015年5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高金春、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洪,被告某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劉祎到庭參加訴訟。后因案件復雜,本院依法裁定本案轉為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5年8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洪、王偉,被告某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劉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9月16日,原告為車輛滬BXXXXX向被告投保了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2014年4月2日,原告員工駕駛上述車輛不慎將位于金壇市丹陽門北路工廠內生產設備的閥門撞損,導致設備內生產原料泄露,被告對造成的損失拒賠,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一、被告賠償三者險保險金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1,000,000元;二、被告賠償交強險保險金2,000元;三、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審理中,原告變更訴請為,被告賠償保險金900,000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交強險及商業險保單,證明雙方保險合同法律關系;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交通事故導致損壞的事實及原告承擔的過錯責任;
3、車輛運輸證、行駛證、駕駛證,證明駕駛員及車輛適格;
4、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證明事故車輛運輸物不屬危險化學品;
5、海關報關單、調查記錄、生產報表、部門多欄賬,證明事故導致的財產損失;
6、轉賬憑證、情況說明、銀行更正說明,證明原告向第三者支付賠償款。
被告辯稱,同意賠付交強險2,000元,因事故車輛系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在事故發生時裝載的貨物二氯氟乙烷與二氟氯乙烷為同種物質,系危險化學品,駕駛員無相應從業資質,符合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約定,不同意賠付商業險。
被告提供以下證據:
1、保險條款,證明被告免責;
2、危險化學品目錄,證明事故車輛運輸物為危險化學品;
3、談話筆錄、情況報告,證明事故車輛裝有危險化學品。
被告對原告提供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證據3證明事故車輛系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證據4依據海運標準,而本事故系陸運事故,不認可關聯性。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1、2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3真實性不予認可,認為事故車輛運輸物為二氯氟乙烷,并非危險化學品目錄中的二氟氯乙烷。
經庭審質證,原、被告提供的證據真實合法,可以證明本案的事實,本院予以采納。
經審理查明:
原告就牌照為滬BXXXXX的機動車向被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輛保險,保險期限分別為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4年9月16日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規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另規定:“下列原因導致的意外事故,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未依法取得駕駛證、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十)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保險車輛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2014年4月1日,原告駕駛員鄭大孟駕駛保險車輛在江蘇藍色星球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色星球公司)廠區倒車時,撞到該公司廠區內的成品槽出料管,致成品槽損壞,槽內產品外溢流失,鄭大孟負全責。庭審中,原、被告確認保險車輛負責運輸的貨物為二氯氟乙烷。上海化工研究院檢測中心出具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鑒定結論為二氯氟乙烷危險性識別:無。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列明危險化學品含:二氟氯乙烷。
2014年9月30日、2014年10月21日,案外人上海天極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代原告向藍色星球公司支付賠償款900,000元。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確認保險事故造成藍色星球公司財產損失900,000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證據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為證,并經庭審質證查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予遵守。原告車輛由被告承保,雙方對于保險事故、事故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及原告對第三者予以賠償的事實均予確認,本案爭議焦點在于保險車輛是否運輸危險化學品及能否適用免責條款。首先,本案所涉保險車輛負責運輸的二氯氟乙烷經檢測危險性為無,被告辯稱二氯氟乙烷與二氟氯乙烷為同種物質,亦為危險化學品。上述兩種物質品名不同,被告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兩者同一;其次,本案所涉保險車輛駕駛員具有相關駕駛執照,被告關于其不具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行業從業資格的辯稱不符合保險合同相關免責條款約定,故被告據此要求適用免責條款的抗辯難予支持。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樂途物流有限公司保險金人民幣9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818元,由兩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陸峻
代理審判員呂鷹一
人民陪審員陳榮芬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張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