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黃XX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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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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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溫民終字第2441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20
上訴人(原審被告):黃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
代表人:陳時領。
委托代理人:李XX。
上訴人黃XX因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溫瑞商初字第225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3年9月15日,黃XX在駕駛證記分已達12分期間駕駛浙C×××××號小型普通客車(以下簡稱肇事車輛),從瑞安市老商城門口駛往老商城內南京路。18時許,行經瑞安市老商城內南京路十字交叉路口,小客車車頭右側與自右往左通過路口的由季葉海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季葉海受傷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黃XX駕駛證記分已達12分且停止使用期間仍駕駛機動車,又沒有注意路況而發生交通事故,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季葉海無過錯,不負事故責任。肇事車輛在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3年7月27日零時起至2014年7月26日二十四時止。肇事車輛登記所有人為案外人陳建虎。
2015年1月28日,季葉海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向原審法院起訴,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黃XX違法記分達12分屬于駕駛員不具有相應駕駛資格的情形,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先行賠償責任,賠償后可以向侵權人追償。黃XX因過錯致人損害,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90%的賠償責任。陳建虎作為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出借車輛給黃XX時,未對黃XX的駕駛資格進行必要審查,具有相應的過錯,承擔10%的賠償責任。原審法院遂作出(2015)溫瑞民初字第447號民事判決,判令:一、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季葉海120000元;二、黃XX賠償季葉海17307.91元;三、陳建虎賠償季葉海4145.32元。上述款項均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判決生效后,某保險公司已依法履行了上述賠償義務。
原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駕駛員駕駛證記分滿12分仍上路行駛是否屬于無證駕駛的問題。某保險公司主張駕駛證記分已達12分且扣證期間仍駕駛機動車的,屬于無證駕駛;黃XX主張駕駛員的上述行為僅屬于違反交通安全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并不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無證駕駛是指沒有取得駕駛資格或駕駛資格被依法剝奪期間仍繼續駕車的行為。黃XX駕駛證記分達12分且停止使用期間仍駕駛機動車,屬于無證駕駛中“駕駛資格被依法剝奪”的情形,應認定為無證駕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人身損害的,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某保險公司已代黃XX履行賠償義務,某保險公司依法取得對黃XX的追償權。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判決:黃XX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某保險公司120000元,款交原審法院轉付(戶名:瑞安市人民法院,開戶銀行:瑞安市農行營業部,賬號:19×××28)。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700元,減半收取1350元,由黃XX負擔。
宣判后,黃XX不服,上訴稱: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是保險人享有追償權的法定情形?!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已對保險人享有追償權的法定情形進行了規定。二、記分滿12分并不等同于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無駕駛資格包括未取得駕駛證、記分滿12分等情形,但記分滿12分并不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無證駕駛是指沒有依法取得駕駛資格以及駕駛資格被依法剝奪期間繼續駕車的行為,因此,駕駛資格被依法剝奪期間駕車的行為屬于無證駕駛,但不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未取得駕駛資格應作狹義理解,即駕駛員從未得取得過駕駛資格或者駕駛資格被交警部門吊銷、注銷的情形。記分滿12分仍駕車是一種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但駕駛人并未喪失駕駛資格。只有在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情況下,駕駛證才會被公告停止使用。公安機關并未因黃XX駕駛證記分滿12分而對其作出吊銷駕駛資格的處罰。黃XX于2012年11月1日接到考試通知書,已積極參加考試,后因考試成績不合格而再次補考合格,并已重新取得駕駛證。因此,黃XX并未實際失去駕駛資格。三、保險合同未約定記分滿12分的情況下保險人可拒賠?!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常理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因此,只要沒有約定記分滿12分的情況下保險人不負賠償義務,也沒有明確約定記分滿12分后怎么處理,保險人就不能以此來拒賠。四、司法實踐中與本案相同的案例均不支持保險公司的追償權。綜上,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本案爭議不是對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的理解上有不同的解釋,而是有無駕駛資格的認定,相關法規已作規定。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答復精神,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滿額賠付后可向侵權人追償。無證駕駛是指沒有取得駕駛資格或駕駛資格依法剝奪期間仍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本案中,黃XX在記分滿12分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屬于無證駕駛中的“駕駛資格被依法剝奪”的情形,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屬于無駕駛資格的情形?!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應包括因人身傷亡而造成的損失,如死亡賠償金等。黃XX的行為屬于違反法律性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滿額賠付后可向黃XX追償。人民法院的裁判不僅是為當事人定分止爭,更用裁判為社會樹立正確的價值導向,肇事者應當為自己的不良行為承擔法律后果。依據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均無須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供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黃XX在駕駛證記分滿12分情況下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是否享有追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雙方當事人對黃XX在駕駛證記分滿12分且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無異議,但對駕駛證記分滿12分是否屬于該條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存在爭議?!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稒C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黃XX在駕駛證記分滿12分且被暫扣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其行為存在明顯過錯,也增大了道路交通安全的風險?!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系違法駕車情形下的責任承擔的規定,該條規定的違法情形應涵蓋所有無駕駛資格的情況。黃XX在駕駛證記分滿12分且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屬于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違法駕車的情形,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后,可向侵權人追償。某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120000元,原審法院判決黃XX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某保險公司120000元正確。黃XX雖主張保險合同未約定記分滿12分的情況下保險人可拒賠,但原審法院系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判決支持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并非基于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合同是否約定駕駛證記分滿12分的情況下保險人可拒賠并不影響判決。黃XX主張司法實踐中與本案相同的案例均不支持保險公司的追償權,但未提供相關案例,且先前案例對之后的判決并無約束力,故本院對該主張不予采信。綜上,黃XX的上訴理由和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00元,由上訴人黃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美權
審判員 厲 偉
審判員 吳躍玲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代書記員 葉冰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