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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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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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二終字第0331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0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qū)(301-315室),現(xiàn)辦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區(qū)。
負責人劉立彬,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邵沛,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于海全(被上訴人李XX之夫),無職業(yè)。
上訴人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2014)和民三初字第018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沛,被上訴人李XX及委托代理人于海全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1月16日,原告向被告投保包括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728000元,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00000元,車損險不計免賠條款1613.19元,三者險不計免賠條款230.57元等在內(nèi)的車輛保險。保險期限自2013年1月17日至2014年1月16日止。同日原告向被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車輛損失險條款約定:保險期間內(nèi),保險機動車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cè)耸褂眠^程中,因碰撞原因造成保險機動車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對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機動車損失而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約定:保險機動車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cè)耸褂眠^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的直接損失,對被保險人依法應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予以賠償。
2013年12月30日18時30分,案外人劉晉居駕駛投保車輛津N×××××小型轎車,行駛至京沈線凌源市宋杖子鎮(zhèn)侯杖子村路段躲避相對方向超車的其他車輛時,與道路右側(cè)護欄相撞,致使津N×××××小型轎車及護欄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當?shù)亟还懿块T認定,劉晉居負事故全部責任。
2014年1月16日,原告委托天津市北辰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對津N×××××小型轎車進行車物損失進行評估,評估結(jié)論總損失價格為578850元。
2014年3月11日,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出具平安銀行汽車消費金額中心抵押車輛理賠證明書,證明李XX汽車借款當前無逾期,抵押車輛保險賠償金可直接賠付被保險人。
原告起訴,1、請求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578850元,拆解費57000元,定損費28000元,施救費1900元,防撞護欄賠償款1800元,共計66755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應確認有效,當事人均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被保險車輛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原告委托鑒定部門對投保車輛損失進行鑒定,并出具評估結(jié)論書,被告雖對評估價格不予認可,但未能提交相反證據(jù)。對于原告依據(jù)的評估結(jié)論書,因無相反證據(jù)予以推翻,故予以確認。
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原告為確定被保險車輛的損失程度,支付的評估費、拆解費,屬于必要、合理的支付費用,被告應當賠償。對于施救費用,被告認為費用過高,但未提交相反證據(jù),因此應當予以賠償。投保車輛在保險事故中撞毀護欄,并予以賠償,屬于第三者保險責任范圍,被告應當予以賠償。
關(guān)于被告提出依據(jù)保險條款投保車輛評估損失超過實際價值的80%,應當將投保車輛推定全損,車輛由被告收回一節(jié)。保險條款中推定全損的解釋為,當保險機動車的修復費用與施救費用之和預計達到或超過出險時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的80%時,視為保險機動車推定全損,保險人按照保險機動車全部損失的規(guī)定進行賠償。當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出險時的實際價值時,賠款等于保險金額(本案為投保車輛負全部事故責任及投保不計免賠)。首先,被告依據(jù)原告提供的北辰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車物損失評估結(jié)論載明的數(shù)額,推算投保車輛的損失已經(jīng)超過在出險時的實際價值的80%,并主張將投保車輛推定全損,按照出險時的實際價值賠償原告損失,同時將車輛收回。該主張證明被告對原告委托的車輛損失鑒定結(jié)論予以認可。其次,該主張所依據(jù)的保險條款,并非是對原告權(quán)利予以限制或者減輕、免除保險公司義務的保險條款,因此該條款有效,雙方應當按照關(guān)于推定全損的約定,予以履行。本案中,投保車輛經(jīng)鑒定損失為578850元,新車購置價值為728000元。按保險條款約定,月折舊率為6‰,車輛使用月數(shù)為11個月(購置車輛日期為2013年1月16日,出險日期為2013年12月30日,不足一個月不計折舊),至出險時,車輛的實際價值為679952元【出險時的新車購置價*(1-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shù)*月折舊率)】,實際價值的80%即為543961.6元。投保車輛鑒定損失價值高于實際價值的80%,故可以推定為車輛全損。按照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金額低于出險時的實際價值時,賠償金額為保險金額。因此,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保險金額578850元。對于車輛推定全損后,車輛殘值回收問題,雙方并未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又未達成一致意見,對此雙方可另行解決,本案不予處理。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578850元;二、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拆解費57000元;三、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估損費28000元;四、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施救費1900元;五、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防撞護欄賠償款18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476元,減半收取5238元,全部由被告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法院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為:被上訴人在原審期間提交的物價鑒定結(jié)論鑒定內(nèi)容嚴重失實,鑒定程序違法,沒有通知保險公司到場共同參與定損,不應作為法院認定損失的依據(jù)。此外沒有提交修車發(fā)票證明實際損失的發(fā)生。殘值不應另案解決,應在本案中一并處理。鑒定費、拆解費依據(jù)保險條款的約定,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不應判決由保險公司承擔,在公司已經(jīng)為車輛定損的情況下,鑒定費、拆解費就屬于被上訴人自行擴大的損失。故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二、三項,改判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車輛損失費、拆解費、估損費不予賠付;2、本案二審的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李XX辯稱,同意一審判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確認有效。當事人均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被保險車輛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被上訴人委托鑒定部門對投保車輛損失進行鑒定,并出具評估結(jié)論書,上訴人雖對評估價格不予認可,但未能提交相反證據(jù),對其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為確定被保險車輛的損失程度,支付的評估費、拆解費,屬于必要、合理的支付費用,上訴人應當賠償。關(guān)于上訴人提出依據(jù)保險條款投保車輛評估損失超過實際價值的80%,應當將投保車輛推定全損,對于車輛推定全損后,車輛殘值回收問題,雙方未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對此雙方可另行解決。據(jù)此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并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7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紅英
審 判 員 從士康
代理審判員 沈劍輝
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
書 記 員 王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