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甲、張X乙等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一中民三終字第0306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開平區。
負責人王鑫,經理。
委托代理人申建東,天津盈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甲,農民。
委托代理人王英海,靜海縣148專線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乙,農民。
委托代理人王英海,靜海縣148專線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丙,農民。
委托代理人王英海,靜海縣148專線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丁,農民。
委托代理人王英海,靜海縣148專線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審第三人黃立江。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保險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靜海縣人民法院(2015)靜民初字第16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委托代理人申建東,被上訴人張X甲、張X乙、張X丙、張X丁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英海到庭參加訴訟。原審第三人黃立江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2012年5月31日4時52分許,黃立江駕駛的冀B×××××、冀B×××××掛重型半掛大貨車與劉樹福駕駛的津N×××××小客車相撞,致劉樹福及乘車人張X乙受傷,張春明和穆秀峰死亡。此事故經公安靜海分局交警支隊城區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立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穆秀峰系張X甲、張X乙、張X丙、張X丁之母,張春明系張X甲、張X乙、張X丙、張X丁之父。黃立江向銀行貸款購買的冀B×××××、冀B×××××掛重型半掛大貨車登記在唐山開平聯強運輸隊名下。冀B×××××、冀B×××××掛重型半掛大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兩個強制保險和限額為55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另查,事故發生后張X甲、張X乙、張X丙、張X丁以黃立江、某保險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黃立江、某保險公司賠償張X甲、張X乙、張X丙、張X丁損失,天津市靜海縣人民法院作出(2012)靜民初字第3491、350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黃立江賠償張X甲、張X乙、張X丙、張X丁人民幣568166.6元,某保險公司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一中民四終字第1649、165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黃立江未按生效判決內容賠償張X甲、張X乙、張X丙、張X丁損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已給付張X甲、張X乙、張X丙、張X丁人民幣50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本案中黃立江對張X甲、張X乙、張X丙、張X丁應負的賠償責任已經有生效判決予以確定,現黃立江怠于請求某保險公司向張X甲、張X乙、張X丙、張X丁賠償保險金,故張X甲、張X乙、張X丙、張X丁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某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本案中涉案的兩投保車輛的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共計人民幣550000元,某保險公司雖主張保險條款中約定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金總和以主車的責任限額為限,但是保險合同為格式合同,該條款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根據法律規定該條款應當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因某保險公司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該條款已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故某保險公司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應按人民幣550000元計算,現某保險公司已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給付張X甲、張X乙、張X丙、張X丁人民幣500000元,張X甲、張X乙、張X丙、張X丁要求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賠償款人民幣50000元未超過兩投保車輛的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一審庭審中張X甲、張X乙、張X丙、張X丁表示就該人民幣50000元不再向黃立江主張,而只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張X甲、張X乙、張X丙、張X丁的該項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七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原告張X甲、張X乙、張X丙、張X丁保險金人民幣50000元。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被上訴人主體不適格,一審判決認定案件為保險糾紛,被上訴人作為交通事故的三者方,并不是保險合同的主體,其不具備提起訴訟的資格。所涉交通事故已經處理完畢,上訴人已經完全履行了賠付義務。被上訴人再次提起訴訟的基本事實已經不存在,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繼續承擔賠付義務沒有事實依據。交通事故三者方提起訴訟中,訴訟費應由被保險人承擔,保險公司并不承擔訴訟費。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承擔訴訟費屬于認定錯誤。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所有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2.兩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張X甲、張X乙、張X丙、張X丁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同意一審判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第三人黃立江未提交書面陳述意見。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相同,二審期間雙方均沒有提交新證據,對于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張X甲、張X乙、張X丙、張X丁系原審第三人黃立江所致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親屬,在原審第三人黃立江應負的賠償責任已有生效判決確定的情況下,被上訴人張X甲、張X乙、張X丙、張X丁就其應獲賠償部分向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權利,符合現行法律規定。本案中被上訴人張X甲、張X乙、張X丙、張X丁主張權利所依據的事實仍為原審第三人黃立江在2012年5月31日應負全責的交通事故,事實依據明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訴訟費應由被保險人承擔,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結果并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郭 捷
代理審判員 魏曉川
代理審判員 張振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李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