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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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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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三終字第0255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yè)場所天津市南開區(qū)。
負責人王然,副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月,天津融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王曉冬,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曹琴,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鐵路運輸人民法院(2015)津鐵民初(指)字第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月,被上訴人王XX的委托代理人王曉冬、曹琴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3月1日,王XX在某保險公司為案外人劉奎利所有的津H×××××號奧迪FVXXX1CVT轎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被保險人為王XX,保險期限自2014年3月21日零時起至2015年3月20日二十四時止。王XX交納了保險費。
2014年11月2日19時20分,王XX駕駛被保險車輛在靜??h東方紅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消防隊對面時,駛入非機動車道,撞上前方順行的案外人楊國祥駕駛的電動自行車,造成兩車受損、案外人楊國祥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經(jīng)天津市公安局靜海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城區(qū)大隊出具公交靜城2014(191411013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XX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時,王XX駕駛證記分已超過12分。事故發(fā)生后,在公安交管部門主持下,王XX向死者家屬賠償760000元。王XX向某保險公司主張賠付,遭拒。
王XX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王XX已支出的費用110000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某保險公司一審辯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查明,王XX在駕駛被保險車輛時,駕駛證計分達到12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屬于不得駕駛機動車的情形之一,系無證駕駛,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上述情形屬于保險公司免賠的情形。
一審法院認為,王XX為其實際使用的津H×××××號奧迪FVXXX1CVT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XX具有保險利益。王XX駕駛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事故所造成案外人的人身損害應當承擔約定的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計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北景钢?,王XX駕駛證計分超過12分,喪失了駕駛機動車的資格,廣義上等同于“未取得駕駛資格”。保險人的提示和明確說明是彼此獨立的兩種義務,相關法律規(guī)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的,無需進行明確說明,但必須做出提示。本案中,雖然王XX的行為違反了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且保險合同中記載有“未取得駕駛資格”屬于保險公司免賠情形的條款,但王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及投保單中沒有對該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做出提示,應認定保險公司對該條款沒有盡到提示義務,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某保險公司提出的保險公司對該免責條款已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應屬免賠情形的抗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事故發(fā)生后,王XX已經(jīng)就該起事故向受害人家屬做出了賠償,某保險公司對賠款收款人身份提出異議的意見不屬于本案審查范圍。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XX保險金11000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1、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2、兩審訴訟費由王XX負擔。其上訴理由為: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款110000元缺乏依據(j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毀損、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計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蓖鮔X機動車駕駛證扣滿12分,違法上路,造成交通事故,根據(jù)保險法律相關解釋的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禁止性規(guī)定作為保險合同免責事由,并對該條款進行一般提示后,即應認定保險人盡到提示義務,王XX為多年續(xù)??蛻?,應對一般法律法規(guī)的違法情形條款、免責條款有一定認知,不能單純的認定某保險公司未盡到提示義務。
被上訴人王XX二審答辯稱,對某保險公司陳述的事實沒有異議,但王XX駕駛證達到12分,并不等同于其未取得駕駛資格,某保險公司對此未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明確說明義務,此免責條款應無效,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王XX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一致。訴訟當事人在二審期間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案經(jīng)本院調解未果,訴訟當事人各持己見。
本院認為,王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確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關系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有效并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依照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予以履行。被保險人王XX享有對保險車輛的保險利益,其為保險車輛交納了保險費,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對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失,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承擔保險責任。
本案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為,王XX駕駛證計分達到12分是否等同于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屬于無證駕駛情形,保險人應否承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賠償責任。本院認為,無證駕駛是指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或者與所持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被暫扣、被扣留、扣押期間駕駛機動車。駕駛員在通過資格考試取得駕駛證之后即具有了駕駛相應準駕車型的資格,只要未被依法取消,該駕駛資格則一直持續(xù)。駕駛證被扣12分不等同于喪失駕駛資格,并不必然導致持證人喪失駕駛資格的法律后果。本案中,雖然事故發(fā)生時王XX持有的機動車駕駛證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因交通違法行為被記分達到12分,但并非其未取得駕駛資格,在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前,其機動車駕駛證也未被交警部門扣留,故不應屬于無證駕駛的情形?!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計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贝饲樾坞m屬于明確規(guī)定的不允許駕駛機動車輛的情形之一,但該情形并未明確列入當事人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中,故保險人有責任向投保人明確說明“駕駛證記分達到12分不負賠償責任”的法律后果。在本案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單和保險條款中,保險人并未采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對投保人進行提示,故應認定某保險公司未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王XX已按事故責任對第三者家屬進行了賠償,一審法院依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被保險人王XX保險金110000元,查明事實清楚,處理結果并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駁回。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郭 捷
代理審判員 魏曉川
代理審判員 張振超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李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