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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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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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三終字第034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
代表人王然,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家緒,天津萬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無固定職業。
委托代理人李東,天津市寶坻區148專線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15)寶民初字第22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委托代理人陳家緒,被上訴人張XX委托代理人李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張XX所有的津D×××××號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商業險,保險期間為2013年12月8日至2014年12月7日。張XX投保的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78800元,張XX交納了不計免賠保險費。2014年11月5日3時許,張XX駕駛津D×××××號轎車沿寶坻區林大路李臺村東側時,因未確保行車安全,該車前部撞到行道樹上,造成車輛損壞、張X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張XX負事故全部責任。經天津市寶坻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張XX車輛損失為206582元,張XX支付評估費10000元、施救費2000元,合計218582元。
一審法院認為,張XX、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一審法院確認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張XX交納了保險費,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張XX合理損失予以賠償。
張XX、某保險公司之間的機動車輛損失險保險合同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碰撞、傾覆、墜落。施救費、評估費屬于為了救援、查明案件事實及損失數額,而由被保險人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依法由保險人承擔。
張X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張XX已經承擔的本車車輛等各項合理損失218582元均屬于某保險公司賠償范圍。該數額在某保險公司保險責任限額內,張XX繳納了不計免賠保險費,某保險公司應全額賠償。張XX放棄拆解費1700元之訴請,系張XX依法行使其訴訟權利,一審法院予以照準。某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缺乏事實依據,不予采納。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賠償原告保險金218582元。本案受理費230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天津市寶坻區價格認證中心對被保險車輛損失鑒定后得知,被保險車輛損失206582元,且一審判決依據該鑒定結論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天津市寶坻區價格認證中心做出的鑒定結論書中對該次交通事故涉及的車輛損失程度的評定過高,鑒定結論認定的車輛損失程度遠遠高于車輛的實際損失程度,該鑒定結論不應該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上訴人核定之后,被保險車輛損失金額應為10萬元。且為查明被保險車輛及三者車輛的實際損失情況,上訴人申請對被保險車輛損失情況進行重新鑒定。其次,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被保險車輛及三者車輛評估費合計1萬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可知,車輛保險只負責賠償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而對車輛損失金額鑒定產生的評估費1萬元并非事故的直接損失,該部分損失亦不應該由上訴人承擔。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102000元(車損100000元、施救費2000元);2.申請對被保險車輛實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3.兩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張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相同,二審期間雙方均沒有提交新證據,對于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對于雙方之間存在的保險合同關系及保險事故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是否有證據證實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某保險公司雖稱鑒定結論書對車輛損失的評估過高,其參照亦是上訴人工作人員自行評估的數額,并未提交證據證實。評估費系為查明損失情況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由上訴人平安財險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擔。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結果并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63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郭 捷
代理審判員 魏曉川
代理審判員 張振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李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