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師民初字第1095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師宗縣人民法院 2015-10-13
原告:趙XX,男,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師宗縣人。
委托代理人:牛XX,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委托代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尹XX,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XX,公司員工,特別授權委托代理。
原告趙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XX的委托代理人牛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XX訴稱: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將自己所有的小型客車向被告處購買了商業險及交強險。合同有效期為2014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合同約定車輛損失險40000元、車上責任險(駕駛員)10000元、三者險不計免賠條款;第三者商業責任險50000元、車損險不計免賠條款、車責不計免賠條款。2014年10月31日,原告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行至大梭線5公里500米處時與昝家文駕駛的云03.29421號拖拉機相撞肇事,造成原告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F場經被告及交警勘查并做了事故認定。交警作出事故認定:原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受傷、受損后,損失(被告應賠償額)為:(20690.69元+10000元(后期治療費)-10000元(對方保險公司已賠)]X30%=6207.20元、住院生活補助費100元X23天X30%=690元、鑒定費1900元X30%=570元,以上合計7467.20元。投保車輛修理費9076元X30%=2722.8元。肇事相對方車輛修理費2460元,合計5182.8元。原告向被告提出上述理賠請求后,被告只是答復能夠理賠6000元左右。未按合同賠付。綜上所述,原告肇事車在被告處購買了商業險,肇事時在保險期內,損失費用沒有超出理賠限額,而且原告的車一直在被告處投保。為此特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一、由被告賠償原告醫藥費6207.20元、住院生活補助費690元、鑒定費570元。合計7467.20元;二、由被告賠償原告投保車輛修理費2722.8元、肇事對方車輛修理費2460元,合計5182.8元;三、案件受理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一、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根據保險合同的具體約定予以確定。經保險人核實,本案事故車輛在保險人處投保了交強險、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一個座位的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保險限額10000元),被保險人為趙XX,保險期間自2014年3月18日起一年。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說明了保險合同的內容,特別對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已作出提示及說明,被保險人在完全理解并同意的情況下投保,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所訂立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當按保險條款的約定享受權利并履行義務。二、本案原告無權向被告主張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保險賠償。本案中,原告是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而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屬于一種典型的責任保險。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币虼?,趙XX作為被保險人,顯然不屬于責任保險規定的“第三者”,無權主張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賠付。另外,根據雙方保險合同所適用的《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電話營銷專用)條款》第六條規定,保險機動車在被保險人或者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害,對被保險人依法應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扣除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應當支付的賠款后,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予賠償。因此,不論根據法律規定還是保險條款的約定,趙XX作為被保險人,均不享有責任保險的賠償利益,無權向被告主張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賠付。三、對于原告主張車損險的賠償,應當扣除對方車輛交強險的賠償部分。
原告針對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明材料:
1、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欲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適格;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一份,欲證明:2014年10月31日,原告駕駛的投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投保車輛和對方車輛受損;
3、強制保險單、商業險保單各一份,欲證明:原告所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處購買了交強險、商業險,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間內;
4、醫療費收據復印件三張,欲證明:原告受傷后用去醫療費20690.69元;
5、修理費發票二張,欲證明:因交通事故,原告的車用去修理費9076元,對方車輛用去修理費2460元;
6、鑒定費發票一張,欲證明:鑒定費為1900元;
7、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欲證明:原告的傷情評定為十級傷殘;后期治療費10000元;誤工日為12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30日;
8、(2015)師民初字第342號民事調解書一份,欲證明:原告的損失及原告應對該事故承擔的損失(被告應賠償的損失)為12650元;
9、情況說明一份,欲證明:應由被告在保險限額內賠償給對方昝家文的車輛損失,原告已經墊付了2100元。
經質證,被告對證明材料1、2、3、5、9無異議;對證明材料4中18976.09元的票據予以認可,另外兩張不予認可;對證明材料6、7予以認可,但認為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對證明材料8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對關聯性不予認可,認為是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協議,沒有進行舉證、質證。
被告針對答辯,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明材料:
1、《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單》一份,欲證明: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所簽訂的保險合同的基本組成部分包括保險合同及所適用的《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車保機動車保險(電話營銷專用)條款》。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說明了保險合同的內容,特別對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已作出提示及說明,被保險人在完全理解并同意的情況下投保,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所訂立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當按保險條款的約定享受權利并履行義務。
2、《神行車保系列產品投保單》和《回執》各一份,欲證明根據《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電話營銷專用)條款》第六條規定,保險機動車在被保險人或者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害,對被保險人依法應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扣除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應當支付的賠款后,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予賠償。
3、《神行車保機動車綜合險條款》一份,欲證明: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電話營銷專用)條款》第六條規定,保險機動車在被保險人或者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對被保險人依法應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除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給予賠償。
經質證,原告對證明材料中的保險單無異議,但認為保險單上明確寫明駕駛員保險金額為10000元;對保險條款有異議,認為保險條款是格式條款。
通過舉證、質證,本院認為:原告所舉證明材料4中金額為74.50元的單據沒有名字,本院無法核實其合法性,所以本院不予采信;金額為467.40元的單據,是醫治何老芬的費用,所以本院不予采信;證明材料8雖客觀、真實,但僅系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證明原告欲證明的內容,所以對原告欲證明的內容不予采信。原告所舉其他證明材料和被告所舉證明材料客觀、真實、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庭審和質證,本院依法確認如下法律事實:
2014年10月31日,昝家文駕駛云03.29421號拖拉機從龍慶方向向大同方向行駛,18時00分許行駛至大梭線5公里500米處時,在超越同方向行駛的牛車時,與趙XX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由大同向龍慶方向行駛)相撞肇事,造成趙X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經交警認定:昝家文承擔主要責任,趙XX承擔次要責任。云03.29421號拖拉機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師宗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原告的小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其商業險包括:車輛損失險40000元、車上責任險(駕駛員)10000元、三者險不計免賠條款、第三者商業責任險50000元、車損險不計免賠條款、車責不計免賠條款。肇事時,兩車均在保險期限內。
原告受傷后,在曲靖市第一人民醫院師宗醫院住院治療23天,用去醫療費18976.09元,其傷情經云南云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十級傷殘,需后期治療費10000元,用去鑒定費1900元。原告的車受損后用去修理費9076元。云03.29421號拖拉機受損后用去修理費2460元。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師宗支公司已經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了原告趙XX醫療費10000元、殘疾賠償金12282元、誤工費7752元、護理費1748元、交通費100元,合計31882元。昝家文已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2000元。原告趙XX已墊付了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應賠償給昝家文的財產損失2100元。
綜上所述,本案中,被告應賠償原告的費用為:醫療費5692.82元(18976.09X30%)、住院生活補助費690元(23天X100元X30%)、鑒定費570元(1900元X30%)、DVG808號車的修理費2122.8元[(9076元-2000元)]X30%、云03.29421號拖拉機的修理費2100元。以上共計11175.62元。
本院認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投保人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本案中,原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和車上責任險(駕駛員),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限內。被告應在車輛損失險和車上責任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被告的答辯理由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趙XX的損失共計11175.62元,限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付清。
案件受理費116元,減半收取5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
審判員呂思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柯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