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德耀、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5)西民商初字第69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安順市西秀區(qū)人民法院 2015-10-30
原告陳德耀,男,漢族,駕駛員,貴州省安順市人,住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qū)。
原告任曉芳,女,漢族,護理員,貴州省安順市人,住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qū)。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張銳雪,貴州山全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分公司,地址: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XX,系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穎,女,苗族,貴州省貴陽市人,住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qū)。(系被告公司員工)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陳德耀、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審判員何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德耀、任曉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張銳雪、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二原告訴稱:2015年3月18日,原被告訂立保險合同,約定原告將貴GXXX80號大眾牌轎車投保于被告公司,投保險種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不計免賠率等險種,其中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為20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5年3月19日零時起至2016年3月18日24時止。保險合同簽訂后,原告如約支付了保險費3091.76元。2015年4月22日18時00分許,原告任曉芳駕駛貴GXXX80號大眾牌轎車從普定往安順方向行駛,行經(jīng)貴州省普定縣同城大道老馬臺路段時,撞著橫過公路的行人常禮輝,造成常禮輝受傷的交通事故。常禮輝在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本次交通事故普定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黔公交認字(2015)第0003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任曉芳承擔主要責任,死者常禮輝承擔次要責任。另外,原告陳德耀與任曉芳二人系夫妻關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方與受害方達成協(xié)議,積極按照法律規(guī)定對受害方進行了賠償,共支付醫(yī)藥費17552.89元及賠償款251800元。原告賠償受害方損失后被告卻不同意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支付原告保險賠償金。故請求:1、判決被告支付原告保險賠償金269352.89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分公司辯稱:原告在交通肇事后具有逃逸行為,根據(jù)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被告方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認為肇事者任曉芳作為一個護理人員,沒有盡到積極救助的義務,有故意擴大損失的行為,并且在事故發(fā)生后沒有及時通知被告,逃逸現(xiàn)場,有擴大損失的嫌疑。同時其賠償金是肇事者與受害方家屬私下簽訂,沒有通知保險人到場,所賠償?shù)慕痤~是否合理,是否是為了減少其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而支出的一般交通事故賠償標準金額,死者常禮輝是否只有一位親屬等都有待于認定,因此應當駁回二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二原告陳德耀、任曉芳系夫妻關系,2015年3月18日,原告陳德耀將家庭自用的貴GXXX80大眾牌轎車在被告處投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率(M)等險種,保險期限從2015年3月19日零時至2016年3月18日24時止,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約定的死亡傷殘賠償責任限額為1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責任限額為2000元、醫(yī)療事故賠償限額為10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200000元。2015年4月22日18時00分,原告任曉芳駕駛貴GXXX80號小型轎車,從普定往安順方向行駛,行至貴州省普定縣同城大道老馬臺路段時,撞著橫過馬路的行人常禮輝,造成常禮輝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任曉芳逃離現(xiàn)場,并于當日20時30分到普定縣交警大隊投案自首。后經(jīng)安順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其未有酒駕行為。受害人常禮輝在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5年4月28日16時死亡。經(jīng)過普定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任曉芳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常禮輝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同時查實原告任曉芳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沒有及時通知被告方到場,原告方與受害方家屬協(xié)商賠償事宜時也未要求被告方到場。2015年4月29日,在普定縣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任禮富(任曉芳之父)與王大尚(常禮輝之父)就賠償事宜達成協(xié)議,由原告任曉芳賠償死者常禮輝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人民幣251800元,并當場支付;原告任曉芳支付常禮輝住院期間的搶救費用共計17552.89元。同時查明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黑體字注明的“重要提示”欄有“1、請詳細閱讀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5、被保險人應當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及時通知保險人。”以及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單上用黑體字注明的“特別約定”提示欄有“1、保險人事故發(fā)生后48小時內(nèi)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者擴大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3、被保險人必須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48小時內(nèi)撥打95518電話向我公司報案。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我公司不承擔責任”;用黑體字注明的“重要提示”欄有“1、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的內(nèi)容;同時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保險單(正、副本)上有原告陳德耀的簽字。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五條第六項中關于責任免除有明顯的黑粗字體的文字規(guī)定:“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xiàn)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的規(guī)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在責任免除部分對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xiàn)場的未有規(guī)定。另查明,死者常禮輝于系農(nóng)村戶口,死亡時4歲。
上述事實,有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代理人的當庭陳述,原告提供的:二原告身份證、車輛駕駛證、行駛證、結婚證(以上均為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和中國人民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單復印件各一份、保險費的交納發(fā)票、常禮輝及王大尚的戶口復印件及常禮輝的戶口注銷證明、《交通事故調解協(xié)議書》及收條、諒解書復印件、中國貴航三〇二醫(yī)院的病例及相關(住院、出院、死亡等)證明書、搶救醫(yī)療發(fā)票、《安順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被告提供的:被告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商業(yè)險投保單、保險消費者權益指南、業(yè)務繳費清單復印件,交強險保險單、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投保提示書、業(yè)務繳費清單、機動車交通責任強制險費率浮動告知單復印件、《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非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以上證據(jù)均提供原件予以核對)在卷佐證,并經(jīng)庭審質證認證,足以采信。
原告提供的:調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收條,證實原告任曉芳在交通肇事逃逸后于當日投案自首,并與受害人家屬達成諒解,原告給予受害人家屬258100元的賠償款并取得受害方諒解的事實;被告對真實性無異議,但對是否合理表示異議;因被告不能提供反駁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認可其給被害人家屬支付了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等費用共計人民幣258100元。
被告提供的:商業(yè)險投保單、保險消費者權益指南、業(yè)務繳費清單復印件,交強險保險單、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投保提示書、業(yè)務繳費清單、機動車交通責任強制險費率浮動告知單復印件、《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非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證實原告在被告處投保的情況以及繳費情況,并且原告已經(jīng)在投保單上簽字認可公司的條款的規(guī)定。主張證實原告任曉芳在事故發(fā)生后逃逸,按該條款規(guī)定,被告方應免除保險責任;原告對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保單上的條款上沒有約定駕駛人肇事逃逸后保險公司不負責賠付責任的條款。經(jīng)查實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黑體字注明的“重要提示”欄有“1、請詳細閱讀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5、被保險人應當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及時通知保險人。”以及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保險單上用黑體字注明的“特別約定”提示欄有“1、保險人事故發(fā)生后48小時內(nèi)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者擴大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3、被保險人必須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48小時內(nèi)撥打95518電話向我公司報案。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我公司不承擔責任”;用黑體字注明的“重要提示”欄有“1、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的內(nèi)容;同時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保險單(正、副本)上有原告陳德耀的簽字。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五條第六項中關于責任免除有明顯的黑粗字體的文字規(guī)定:“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xiàn)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的規(guī)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在責任免除部分對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xiàn)場的未有規(guī)定。同時原告不能提供未收到的證據(jù),故可推定原告方對《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及相關合同條約是明知的,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產(chǎn)生效力,對該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二人對家庭自用的貴GXXX80大眾牌轎車在被告處進行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率特約的投保,內(nèi)容合法,合同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原告任曉芳在事故發(fā)生后逃逸現(xiàn)場,按《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五條第六項中關于責任免除有明顯的黑粗字體的文字規(guī)定:“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xiàn)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的規(guī)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的“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提示義務”的規(guī)定;同時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在責任免除部分對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xiàn)場的未有規(guī)定。任曉芳因致行人常禮輝的死亡,在交警部門的組織下,向其父親王大尚賠償了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251800元,現(xiàn)二原告訴請被告理賠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的訴請,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nèi)不予賠償,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nèi)應給予賠償。鑒于常禮輝是農(nóng)村戶口,死亡時4歲,按2015年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6671.22元、年平均工資42815元的標準,對常禮輝的死亡賠償金應為:6671.22元×20年=133424.4元,喪葬費應為:6個月×3210.67元/月=19264.02元,醫(yī)藥費原告支付了人民幣17552.89元,以上合計應賠償人民幣170241.31元,已經(jīng)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金122000元的限額,對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賠償金122000元的限額部分不予支持。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jù)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因其發(fā)生所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yè)保險行為”,原告任曉芳和投保人陳德耀是夫妻關系,并且車輛屬于家庭自用,因此其二原告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故對二原告的起訴,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分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原告陳德耀、任曉芳理賠因常禮輝死亡的死亡賠償金及醫(yī)藥費共計人民幣122000元。
二、駁回原告陳德耀、任曉芳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34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2670元,原告陳德耀、任曉芳承擔人民幣130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分公司承擔人民幣13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訴,則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原告陳德耀、任曉芳可在履行期屆滿二年內(nèi),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代理審判員何坤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員諶靜(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