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即墨市新大宇貨物搬運處(以下簡稱新大宇搬運處)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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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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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309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 2015-09-18
原告即墨市新大宇貨物搬運處。
經營者王德成。
委托代理人李剛,湖南海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代表人劉大明。
委托代理人黎亞妮,北京市君澤君(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鄒倩,北京市君澤君(長沙)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即墨市新大宇貨物搬運處(以下簡稱新大宇搬運處)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鄭云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夏蕓、胡建霞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郭維擔任庭審記錄。原告新大宇搬運處的委托代理人李剛,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黎亞妮、鄒倩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新大宇搬運處訴稱:原告新大宇貨物搬運處的魯BXXX28號汽車起重機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商業責任險和三責險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2年5月15日至2013年5月12日。2012年10月16日12時許,原告駕駛員孫守強駕駛上述車輛在位于城陽區棘洪灘街道辦事處中華埠社區的青島豪偉達玩具有限公司院內,為宋吉財承保的塔式起重機安裝項目吊裝作業過程中,不慎碰到塔式起重機,導致塔式起重機傾折,正在塔機平衡臂及轉臺處作業的安裝工姜雷、劉澤敬墜地。經送醫院搶救,姜雷經搶救無效身亡,劉澤敬多處骨折經治療康復。經協商,各方共賠償姜雷親屬人民幣75萬元,其中原告賠償33萬元。原告就此向被告主張交強險賠償金額之外的保險賠償,但被告僅賠付原告人民幣94316元,沒有足額賠償。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完全履行保險理賠義務,但其至今拒絕賠償剩余款項。根據保險合同之約定,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險賠償金125684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新大宇搬運處不具有本案訴訟主體資格。2、因青島市城陽區棘洪灘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最終確認新大宇搬運處在本案中承擔44%的責任比例,據此,太平洋財險根據保險合同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核定賠償金額共計32.89萬元,扣除交強險11萬元后按照新大宇搬運處在本案中承擔的44%的責任比例計算(同時保險合同約定每案絕對免賠額為2000元)為94316元,即(32.89萬元-11萬)×44%-2000=94316元,上述賠款經第一受益人中聯重科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出具的《賠款意見函》確認后,由原告提供的《賠款銀行賬號確認書》,太平洋財險已經履行了理賠義務。原告再行主張保險賠款沒有事實以及法律依據,其訴訟請求依法應予駁回。
經審理查明:2012年3月14日,中聯重科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以新大宇搬運處為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為中聯ZLXXX69JQZ20H(發動機號6P10D003398)的汽車起重機投保了第三者商業責任險(20萬元)、機動車輛損失險(62萬元),特種車車輛損失擴展險、三責險不計免賠條款、車損險不計免賠條款,保險期間自2012年5月15日至2013年5月12日止。保單續頁特別約定,其中:第3條(5)項約定該保險為商業保險,無論保險標的是否投保交強險,均扣除交強險應承擔的損失和費用后計算該保險的保險賠款;第4條約定第一受益人為中聯重科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同時,雙方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第九條第(六)款、第(七)款約定,訴訟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第十四條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第十六條約定,除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依據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12年10月16日,新大宇搬運處汽車起重機駕駛員孫守強駕駛魯BXXX28號在城陽區棘洪灘街道辦事處中華埠社區的青島豪偉達玩具有限公司院內安裝項目吊裝作業過程中,因操作不慎導致塔式起重機傾折發生致使正在作業的安裝工姜雷墜地死亡、劉澤敬受傷的事故。2014年4月28日,青島市城陽區棘洪灘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出具《證明》,事故后經各方協商達成賠償協議,由各方共同賠償死者家屬共計75萬元,其中,新大宇搬運處應賠償死者家屬33萬元。2014年5月19日,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核定姜雷因事故造成死亡損失共計32.89萬元。2014年5月23日,第一受益人中聯重科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向某保險公司出具《賠款意見函》,要求本案事故賠款由新大宇搬運處直接領取,經新大宇搬運處提供收款賬號后,某保險公司支付了交強險賠償金之外的保險賠償款94316元。
另查明,本案保險標的車輛實際車主黃俊橋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請求交強險保險賠償,2015年3月12日,該案經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青金商終字第30號民事判決書,判令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支付黃俊橋交強險保險金11萬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新大宇搬運處向本院提交由中聯重科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出具的《賠償意見函》,該公司授權新大宇搬運處行使本案保單相應的賠償請求權。
上述事實,有《神行車保系列產品投保單》、《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單(正本)》(保險單號:ACXXX29ZHXXXB006030P)、《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單續頁(正本)》、《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山東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即商初字第2186號)、《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青金商終字第30號)、《證明》(青島市城陽區棘洪灘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常住人口登記卡》、《人傷案件審核費用核損表》、《賠款意見函》、《委托函》、《賠款銀行賬號確認書》及快遞憑證、《賠償意見函》及當事人的陳述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中聯重科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下稱中聯公司)在為本案保險標的車輛投保時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F,針對原被告雙方爭議焦點,本院認定如下:
一、關于新大宇搬運處的訴訟主體資格。
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單的第一受益人為中聯公司,但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新大宇搬運處已提交了由中聯重科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出具的《賠償意見函》,獲得該公司授權委托書,同意其就保單權益主張權利,由此,對于某保險公司關于新大宇搬運處不具有本案訴訟主體資格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新大宇搬運處是本案的適格主體。
二、關于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應支付的保險賠款額。
保險合同附件《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依據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雙方同時約定每案絕對免賠額為2000元,應由交強險承擔的賠償限額和訴訟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在某保險公司賠償的范圍。據此,明確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的保險責任需確定兩個前提,其一、新大宇搬運處在本案事故中承擔的責任比例;其二、第三者因本案事故產生的損失數額。對此,本院認為,本案事故受傷的第三者的賠償糾紛已經通過調解的方式處理,就此,青島市城陽區棘洪灘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出具了相應的《證明》,確定各責任方共同向第三家屬賠付損失共計75萬元,而新大宇搬運處應承擔的損失是33萬元,某保險公司根據上述《證明》,確定新大宇搬運處在第三者傷害事故中承擔了44%的責任比例并無不當。新大宇搬運處主張其應承擔事故100%的賠償責任與本案事故已經協商賠償的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對其主張,本院不予采納。同時,針對在本案事故中死亡的第三者的損失的確定,本院認為,應當根據雙方保險合同約定的原則,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為依據進行計算,就此,某保險公司按照第三者的戶籍和被撫養人的情況計算第三者的損失并無不妥。
綜上,某保險公司通過依法核算第三者的損失、并根據新大宇搬運處在已處理的事故中承擔的責任比例,扣除新大宇搬運處已通過交強險獲賠的數額11萬元和雙方約定的絕對免賠額、免賠項目計算本案保險事故賠款并無不當;同時,針對某保險公司計算的保險賠款,保單第一受益人中聯重科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和被保險人新大宇搬運處向某保險公司提供銀行賬號接收了上述賠款,由此,對于某保險公司關于其已經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理賠義務的主張,本院予以采納。原告要求被告還支付保險賠償125684元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及雙方保險合同的約定,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即墨市新大宇貨物搬運處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2814元,由原告即墨市新大宇貨物搬運處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鄭 云
人民陪審員 夏 蕓
人民陪審員 胡建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郭 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