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與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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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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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東民二初字第20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四平市鐵東區人民法院 2015-09-10
原告:李XX,公務員,住四平市。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四平市鐵西區吉林師范大學正門。
法定代表人:袁XX,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X乙。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四平市鐵西區仁興街4委6組9501號樓。
法定代表人:張X甲,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X。
原告李XX訴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2015年9月9日由審判員潘立國獨任審判,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被告甲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張X乙,乙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XX訴稱:李XX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商業險和不計免賠險。2015年7月27日14時30分許,李XX駕駛森雅轎車和一白色馬自達轎車(車牌號吉CXXX28,車主劉艷文)在鐵東區一馬路發生碰撞。后經交通事故處理大隊認定:森雅車負事故主要責任,馬自達車負事故次要責任。雙方互為對方修車,超出交強險部分,按責任比例負擔。馬自達車主在四平馬自達4S店修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為其定損金額為4590元。李XX經對方保險公司在佳寶4S店定損金額為2000元。現李XX為吉CXXX28車主墊付了修車費共計4000元,由于疏忽沒有拿到修車發票,但有支付證據為憑。現訴至法院,要求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支付修理費2000元,乙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支付修理費1813元。
甲保險公司辯稱:沒有意見。
乙保險公司辯稱,沒有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27日14時30分許,李XX駕駛其自有的森雅轎車(車牌號為吉CXXX87)和一白色馬自達轎車(車牌號為吉CXXX28,車主劉艷文)在鐵東區一馬路發生碰撞。后經交通事故處理大隊認定:森雅車負事故主要責任,馬自達車負事故次要責任。雙方互為對方修車,超出交強險部分,按責任比例負擔。李XX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商業險和不計免賠險。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為馬自達車定損金額為4590元,其中李XX負擔3813元。李XX經對方保險公司在佳寶4S店定損金額為2000元。現李XX為吉CXXX28車主墊付了修車費2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保險單兩份、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票兩張、銀行卡客戶交易查詢單
甲保險公司及乙保險公司沒有向法庭提供證據。
根據李XX的訴訟請求和甲保險公司與乙保險公司的答辯,本案訴訟爭議的焦點是:李XX要求甲保險公司與乙保險公司給付修理費的訴訟請求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應予保護。
本院認為,李XX與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均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被告甲保險公司及被告乙保險公司對原告李XX的起訴均無異議,稱在有發票的前提下,可以向原告李XX支付修理費。現本院已調取了吉CXXX28號車的修車發票,證實了實際修車費用為4590元。被告甲保險公司及被告乙保險公司應該據此在各自的保險限額內向原告李XX支付修理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李XX修理費人民幣2000元。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李XX修理費人民幣181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5元,原告李XX自愿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潘立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任秀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