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黃XX,鄧禮智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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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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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1434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 2015-05-29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中區,組織機構代碼90283499-5。
負責人曾義,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賽麗,重慶允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鄧禮智,男,漢族,住重慶市璧山區。
被告黃XX(曾用名黃舒丹),女,漢族,住重慶市璧山區。
原告與被告鄧禮智、黃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宋曉霞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劉賽麗以及被告鄧禮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黃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鄧禮智因購買住房,于2007年向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95000元,由光大銀行民生路支行發放貸款,借款期限120個月,被告在原告處投保了“個人抵押貸款房屋綜合保險”,保險條款第三條約定若被保險人連續三個月未履行償還貸款的責任,保險公司需代為賠償被保險人所拖欠的欠款本息,保險公司代為墊付的款項,對被保險人享有追償的權利。經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結算,被告逾期還款本息合計31972.05元,保險公司墊付31000元。二被告系夫妻關系,應負連帶償還責任。為此,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連帶支付原告款項31000元;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鄧禮智辯稱,欠款屬實,同意歸還。
被告黃XX辯稱,2007年5月,其與前夫鄧禮智用公積金貸款購買了卡薩國際公寓1棟A單元房屋一套,2007年5月-2007年9月,其與前夫鄧禮智共同償還每月近千元的貸款。2009年9月,其與鄧禮智離婚后,貸款由鄧禮智歸還,房屋也由鄧禮智使用。鄧禮智被捕后,房屋按揭還款就終止了。現請求拍賣抵押的房屋還清貸款,請求法院依法裁決。
經審理查明,被告鄧禮智、黃XX于1988年登記結婚,于2009年9月30日登記離婚。
2007年,被告鄧禮智因購房向重慶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95000元,重慶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中國光大銀行重慶市分行民生路支行向原告發放了貸款。2007年7月24日,被告鄧禮智為該套房屋按揭貸款向原告投保了“個人抵押貸款房屋綜合保險”。此后,因被告未按約還款,原告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將被告逾期還款本息31000元劃至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原告公司的預賠付款31000元劃至了中國光大銀行重慶市。為此,原告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如上請求事項。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結案通知》、保單及發票在案佐證,經庭審質證屬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在原告處投保個人抵押貸款房屋綜合保險并交納了保險費,雙方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該合同為有效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原告公司在被告未按約歸還房屋按揭貸款本息的情形下,按雙方保險合同約定代為賠付了被告的欠款本息,現其向被告追償,合法有據,且被告鄧禮智亦無異議,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黃XX的責任承擔問題。本案中,該筆房屋按揭貸款產生于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黃XX亦表示其與被告鄧禮智共同購買該房屋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支付房屋按揭貸款,該債務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被告黃XX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關于被告黃XX辯稱的其與被告鄧禮智離婚后,房屋歸鄧禮智使用,按揭貸款亦由鄧禮智歸還的意見,本院認為,該約定屬于二被告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對該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信。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鄧禮智、黃XX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3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75元,減半收取287.5元,由被告負擔(此款已由原告墊付,被告隨案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本判決所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算。
審判員宋曉霞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劉青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