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XX與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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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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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呂民一終字第526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呂梁市離石區。
負責人李學君,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袁麗芳,山西泰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XX。
委托代理人李貴民。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馬X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文水縣人民法院(2014)文民二初字第6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麗芳與被上訴人馬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貴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晉J×××××號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實際車主為原告馬XX,晉K×××××掛號瑞江牌重型普通半掛車,車輛所有人為山西蘭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由原告馬XX實際經營管理。2014年8月22日12時40分許,原告馬XX雇傭司機游如寶駕駛晉J×××××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帶晉K×××××號半掛車沿國道108線由南向北行駛至國道108線與省道314線交叉路口時,撞在前方同車道內停著的等待交通信號燈(紅燈狀態)的聶秀明駕駛的晉K×××××號陜汽牌重型自卸貨車尾部,致游如寶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2014年9月15日山西省陽曲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游如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聶秀明不負事故責任。2014年10月10日山西省陽曲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就該次事故,主持調解達成如下協議:一、死者游如寶的費用:1、死者游如寶搶救醫療費11800元(憑票),由晉J×××××帶晉K×××××掛號車車主馬XX承擔10800元,由晉K×××××號車交強險所在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承擔1000元。2、死者游如寶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女兒游雅芬8歲、兒子游育棟5歲、父親游通湖70歲、母親任金蓮62歲)、精神損失費及辦理喪葬事宜所需的一切費用由晉J×××××帶晉K×××××掛號車車主馬XX承擔300000元整。3、晉K×××××號車交強險所在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承擔11000元。二、兩車受損修理費、施救費均由晉J×××××帶晉K×××××掛號車主馬XX承擔。付款方式:上述款項在雙方簽字生效之日起,一次性付清。2014年10月10日馬XX給付晉K×××××號車車主聶秀明經濟損失5700元整。2014年10月10日給付游如寶妻子冀巧梅23萬元,游如寶母親的代理人游小軍5萬元;2014年9月17日付游小軍、冀巧梅2萬元共計30萬元整。2014年8月24日陽曲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委托山西省機械產品質量司法鑒定中心對車牌號為晉J×××××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晉K×××××掛瑞江牌重型普通半掛車與車牌號為晉K×××××陜汽牌重型自卸貨車進行痕跡鑒定,原告馬XX支付鑒定費3000元。2014年9月28日山西省文水司法鑒定中心對晉J×××××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事故車輛車損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晉J×××××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修復費用需人民幣玖萬元。原告馬XX支付鑒定費4500元,事故發生后原告馬XX支付施救費3200元、拖車費2500元,支付晉K×××××、晉J×××××號車存車費分別為1040元、1840元,晉K×××××號車清理費400元,開支晉K×××××號車損費4248元。2013年10月8日原告馬XX在某保險公司對晉J×××××號車輛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180000元,雙方特別約定該車實際車價為10萬元,該車輪胎為鋼絲輪胎;投有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5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D11)保險金額為1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3年10月14日0時起至2014年10月13日24時止。2013年12月6日原告馬XX在被告分公司對晉K×××××掛車投有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5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3年12月7日0時起至2014年12月6日24時止。另查死者游如寶生有子女兩個,女兒游雅芬8歲、兒子游育棟5歲、父親游通湖70歲、母親任金蓮62歲,游如寶兄妹三個。
原審認為,原告馬XX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呂梁分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并支付原告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車輛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呂梁分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D11)范圍內賠付原告馬XX10萬元;二、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呂梁分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范圍內賠付原告馬XX9萬元;三、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呂梁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付原告晉K×××××號車損4248元、存車費1040元、清理費400元,共計5688元;四、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呂梁分公司賠付原告車損鑒定費4500元,痕檢鑒定費3000元、施救費3200元、拖車費2500元、存車費1840元,共計15040元。以上一、二、三、四項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案件受理費4483元,減半收取2241.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呂梁分公司承擔。
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山西省文水縣人民法院(2014)文民二初字第638號民事判決,改判上訴人減少承擔不合理損失40361.5元。事實與理由:1、晉J×××××車損多計算24840元。原審直接依據文水司法鑒定中心認定車損為90000元,未考慮該車的實際價值,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條款第10條約定,車輛實際價值按照車輛登記之日起每月折舊1.1%計算,事故車輛2009年10月1日上戶,事故發生于2014年8月22日,間隔58個月,該車的實際價值為65160元,多計算24840元。2、晉K×××××存車費1040元、晉J×××××存車費1840元交款人、收款人不明,沒有公章,均為收據,不應由上訴人承擔。3、車損鑒定費4500元無出票日期,為手開票,鑒定時未通知上訴人到場,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未經雙方確認,屬于被上訴人自行擴大的損失,上訴人不應承擔4、痕跡鑒定費3000元是交警部分履行職務行為為查明雙方車輛碰撞部位及事故原因而進行鑒定所發生的費用,上訴人不承擔。5、訴訟費、拖車費、清理費共5141.5元也不應由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馬XX辯稱,被上訴人與游如寶系雇傭關系,事故發生后被上訴人與游如寶家屬調解一次性給付30萬元,且已全部履行。車損鑒定費、存車費、痕跡鑒定費、拖車費、清理費等費用為實際發生的費用。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處投有商業險,且在保險期間內,上訴人應當賠付。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原審認定的晉K×××××、晉J×××××分別發生存車費1040元、存車費1840元,清理費400元事實的證據為收據和白條,非正規票據,對該證據本院不予采信,該事實不能認定。其余事實同一審,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向被上訴人馬XX支付賠償款的數額。關于車輛損失費,文水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修復費用需人民幣玖萬元,上訴人主張雙方簽訂的保險條款中約定對車輛實際價值按照車輛登記之日起每月折舊1.1%計算,但其二審中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主張,故對該上訴請求不予支持;關于痕跡鑒定費3000元、車損鑒定費4500元、拖車費2500元,原審中被上訴人出具了正規票據,且是其為處理本案而真實發生,應由上訴人承擔,上訴人的該請求不予支持;關于晉K×××××、晉J×××××發生的存車費1040元、1840元,清理費400元,被上訴人無正規票據予以證明,原審判決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不妥,應予糾正,上訴人該請求應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維持山西省文水縣人民法院(2014)文民二初字第638號民事判決第一、二項;
變更山西省文水縣人民法院(2014)文民二初字第638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為“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呂梁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付被上訴人馬XX晉K×××××號車損4248元;”
變更山西省文水縣人民法院(2014)文民二初字第638號民事判決第四項為“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呂梁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付被上訴人馬XX車損鑒定費4500元、痕檢鑒定費3000元、施救費3200元、拖車費2500元,共計13200元。”
駁回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呂梁分公司其他上訴請求。
案件受理費809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呂梁分公司負擔744元,被上訴人馬XX負擔65元。
審判長 郭一璠
審判員 高美平
審判員 張 華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員 劉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