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曹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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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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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商終字第207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同縣。
負責人呂建邦,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秀麗,山西焦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曹XX,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李棟東,山西北岳(廣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曹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縣人民法院(2014)大商初字第1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齊立波擔任審判長,法官鄭翔、張文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6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秀麗、被上訴人曹XX的委托代理人李棟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曹XX在一審中起訴稱:2014年9月22日11時許,案外人賈的光駕駛原告所有的晉BXXXXX、晉BXXXX掛號貨車,行駛至國道109線271KM+630M交叉路口處時,與案外人周珍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兩車駛入右側溝后均著火,造成一死一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河北省陽原縣交警大隊認定駕駛員賈的光和周珍承擔事故同等責任。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失、施救費、拖車費、鑒定費等損失185855元,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車輛損失險等險種,被告應當賠償原告上述損失。
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對事故的發生經過、責任劃分、車輛投保沒有異議,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施救費、評估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對評估報告不予認可,定損價格偏高。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9月22日11時許,案外人賈的光駕駛原告所有的晉BXXXXX、晉BXXXX掛號貨車,行駛至國道109線271KM+630M交叉路口處時,與案外人周珍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兩車駛入右側溝后均著火,造成一死一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河北省陽原縣交警大隊認定駕駛員賈的光和周珍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原告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兩份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分別為202500元、76500元,保險期間均為2014年7月31日0時起至2015年7月30日24時止。山西天必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進行了評估,出具的價格評估意見書上記載牽引車損失評估價值為137935元、半掛車損失評估價值為26920元。原告損失為:1、車輛損失164855元;2、評估費8000元;3、施救費13000元,合計185855元。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告曹XX的合理損失應該得到賠償;原告曹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被告應該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積極履行賠付義務。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項下賠付原告曹XX185855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01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山西省大同縣人民法院(2014)大商初字第118號民事判決,申請對被上訴人的車輛晉BXXXXX、晉BXXXX掛車重新鑒定。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其主要上訴理由是:1、上訴人對事故的發生、責任認定及投保情況無異議。根據《機動車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之規定:因保險事物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應當盡量修復。修復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F被上訴人在鑒定前沒有通知上訴人,且被上訴人委托山西天必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其車輛鑒定的車損164855元已超出車輛實際價值,是錯誤的,上訴人對此不予認可,申請重新鑒定。因此車輛損失、鑒定費上訴人均不認可,待鑒定后按損失金額賠付。2、根據《機動車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之規定:被保險機動車方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本起事故系同等責任,被上訴人的損失應按責任比例賠償,一審法院未按責任是錯誤的。對于評估費、施救費上訴人也不予賠償。
被上訴人曹XX服從一審法院判決,其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稱:上訴人申請重新鑒定已超過法定期限,上訴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是依據保險條款,被上訴人從未見過該條款,而且該條款系格式條款,加重了被上訴人的責任,減輕上訴人自己的責任,且上訴人并沒有明確告知,沒有盡到告義務,所以該條款也是無效的,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二審中均未提供新的證據。
經審理查明,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部分,除上訴人對車損數額、評估費、施救費有異議外,對其余事實雙方均沒有異議,對雙方無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事故發生后被上訴人即向上訴人報險,上訴人委托陽原縣保險公司出險查勘,后上訴人未對事故車輛進行定損,被上訴人曹XX于2014年10月18日通過山西得民律師事務所委托山西天必誠價格評估公司對事故車輛進行了評估,評估結果為牽引車與掛車車輛損失為164855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評估報告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事故車輛的車損數額應為多少評估費、施救費應否由上訴人承擔上訴人應否按責任比例進行賠償
被上訴人曹XX主張晉BXXXXX、晉BXXXX掛車的車損為164855元,評估費為8000元,施救費13000元,為證實其主張,其在一、二審中提供了由山西天必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天評價字(2014)第154號評估意見書一份,評估費發票一張、施救費發票兩張。評估結論書載明:委托日期2014年10月18日,結論時間2014年10月20日,評估標的解放牌CAXXX3P1K2T1EA80重型半掛牽引車,車牌號:晉BXXXXX,車輛識別代號:LFXXXUNJ19FCXXXXX,評估標的損失評估金額為人民幣137935元;重型廂式半掛車一輛,車牌號:晉BXXXX掛,車輛識別代碼:LAXXXRD3590SKXXXX,評估標的的損失評估金額為人民幣26920元,損失合計164855元。評估費發票載明:開票日期2014年10月12日,付款單位晉BXXXXX、晉BXXXX掛,名稱車損評估咨詢費,金額8000元。兩張施救費發票均載明:開票日期為2014年10月22日,付款單位賈的光,項目內容吊裝施救費,收款單位陽高縣西城安順高速清障隊,金額分別為6000元、7000元,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評估報告的真實性認可,但對內容不認可,認為是被上訴人單方委托作出的,不是法院鑒定機構委托進行的鑒定,也沒有告知上訴人,申請重新鑒定,所以評估費不承擔。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對事故車輛的受損情況進行定損,在此情況下,被上訴人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山西天必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車損進行評估并無不妥。山西天必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具有相應評估資質,上訴人未提供能夠證實該評估結論書存在評估程序違法、評估結論不當的相應證據,故對該評估結論本院予以采信,對上訴人要求重新鑒定的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法院依據該評估結論確定車輛損失數額為164855元正確。上訴人該項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評估費一節。事故發生后,上訴人未對事故車輛進行定損,被上訴人曹XX為查明己方車輛損失情況,支出評估費8000元,并提供了相應票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定,晉BXXXXX、晉BXXXX掛的評估費8000元應由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限額內賠付。
關于施救費一節。事故發生后,被上訴人曹XX為減少損失支出施救費用13000元,并提供了施救費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定,該費用應由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限額內賠付。
關于上訴人應如何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被上訴人并未要求重復賠償,亦未放棄對事故相對方請求賠償的權利,其基于保險合同關系要求上訴人賠償損失,理由正當,應予支持,上訴人可在賠付被上訴人損失后取得對事故相對方的代位求償權。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保險賠付責任正確,對上訴人該項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適當,應予維持。上訴人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01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齊立波
代理審判員 鄭 翔
代理審判員 張 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趙 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