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馬XX、邵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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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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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民二終字第0023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0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張曉麗,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穆俊峰,男,系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XX,男。
委托代理人薛丹鳳,陜西陳云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邵X,男。
委托代理人薛丹鳳,陜西陳云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馬XX、邵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韓城市人民法院(2015)韓民初字第000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穆俊峰、被上訴人馬XX、邵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薛丹鳳到庭參加訴訟。上訴人的負責人張曉麗、被上訴人馬XX、邵X經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3年11月27日,原告馬XX為登記在原告邵X名下的陜AXXX78號解放牌重型箱式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韓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45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300000元)及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自2013年11月28日至2014年11月27日。2014年6月11日5時許,原告的司機吳林鋒駕駛陜AXXX78號車行駛至京昆高速韓城方向908KM+600M處時,與前方路面上的張建昌駕駛的晉MXXX98-晉MXXX8掛號車后部相撞,致使陜AXXX78號車和晉M3298號掛車失火,造成兩車受損、路產損失的交通事故。2014年7月1日,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閻禹高交大隊出具第14YS0110號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的司機吳林鋒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建昌無責任。事故認定書認定此事故導致晉MXXX98-晉MXXX8掛號車輛損失、陜AXXX78號車車輛損失、路產損失及兩車的施救費用全部由陜AXXX78號車承擔。2014年6月12日,經閻禹高交大隊事故科委托,合陽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合價車物鑒字(2014)013號《陜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書》認定,晉MXXX8掛車事故發生前的車輛實際價值為58000元。經閻禹高交大隊事故科委托,合陽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合價車物鑒字(2014)014號《陜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書》認定,晉MXXX98號車輛損失為3355元。2014年7月1日、2014年7月8日原告分別向陜西西禹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賠償了路產損失12420元、張建昌的晉MXXX98-晉M3298車車輛損失61355元及施救費11000元。因原告的車輛燃燒,2014年6月26日,經閻禹高交大隊事故科并車主邵X委托,合陽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以合價車物鑒字(2014)015號《陜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書》認定,陜AXXX78號車車輛損失為214598元。原被告就陜AXXX78號車車輛損失及原告已賠付第三者的部分與被告未能協商一致。
原審認為,被告對原告邵X、馬XX在本案中主張的投保事實及保險事故的發生及對案外第三人的賠償不持異議。對原告主張的該事實本院予以確認。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的合同。原、被告所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經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義務,原告的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原告已經給案外第三人進行了賠償,故被告理應依據保險法對原告該訴請給予賠付。原告要求賠付的陜AXXX78號車車輛損失214598元,因為該車推斷全損后的殘值未能交付被告,故依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對該部分殘值10237元予以扣除。原告訴稱的施救費及鑒定費是必要合理的費用,本院依法予以準許。被告辯稱應該依據保險合同及其公司的內部規定賠付原告173000元,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予以支持,故對其辯稱不予支持。為了維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一款的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邵X、馬XX第三者責任險人民幣73775元、車輛損失費204361元、施救費24000元、鑒定費2500元,合計人民幣304636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02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改判上訴人承擔203978元;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理由是:1.一審法院對陜AXXX78號車及第三方晉M3298號車的實際損失認定錯誤。陜AXXX78號車投保車損險的保險金額為245000元,出險時車輛已使用24個月,根據保險條款第四部分釋義中約定,車輛月折舊率為0.012,故該車事故發生前的實際價值為174440元(245000-245000*24*0.012-車輛殘值10237)。關于晉M3298號車的損失,被上訴人未提供車輛購置發票等證明該車新車價值的證據,無法核實損失價格鑒定書的合理性,一審判決我方承擔58000元顯失公平。被上訴人提供的兩份鑒定書均系被上訴人自行委托,鑒定程序違法。2.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2500元鑒定費錯誤。保險條款中約定評估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上訴人不予賠付,且被上訴人提供的收據不是正式發票。3.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訴訟費錯誤,保險合同約定上訴人對訴訟費不予承擔。
馬XX、邵X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車輛損失是以物價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為依據,符合事實與法律規定。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鑒定費及訴訟費是正確的。鑒定機構出具了政府非稅收入正式票據,上訴人應予承擔。
本院查明事實與一審相同,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上訴人應向被上訴人賠付的金額是多少。關于陜AXXX78號車與晉M3298號車的車輛損失,有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閆禹高交大隊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合陽縣價格認證中心的鑒定意見證明,依據充分,且鑒定系交警部門及車主委托,故鑒定意見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鑒定意見中已扣除了車輛折舊、殘值,故上訴人主張依保險條款扣除車輛折舊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對鑒定費、訴訟費的判決合理,應予維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1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雷曉寧
審 判 員 楊 軍
代理審判員 文 茜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書 記 員 李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