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王XX因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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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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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銅中民二終字第00065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14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陰江峰,陜西濟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李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董成軍,陜西大圖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王XX因與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銅川市耀州區人民法院(2015)耀新民初字第001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王XX的委托代理人陰江峰、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成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3日10時許,段天陽駕駛王XX的陜AXXX02號吊車,沿210國道由南向北行使至841Km+20m處時,先后與同方向行駛的另外三車相撞肇事。致陜EXXX80號車駕駛人陳劍勝及二乘車人受傷、乘車人任雪花當場死亡;致陜AXXX02號乘車人鐵必成受傷;四車不同程度受損。經公安部門認定段天陽系無照超速駕駛,承擔事故全部責任。2014年11月26日,經調解王XX向死者家屬、其他相關人員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醫療費及車損等共計700000元。王XX為陜AXXX02號車投保了交強險。
一審法院認為:王XX與段天陽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段天陽因勞務活動造成他人損害,由雇主承擔責任。段天陽未取得重型專項作業車駕駛證發生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王XX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駁回王XX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740元,減半收取1370元,由王XX負擔。
王XX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110000元、醫療費10000元、財產損失2000元,合計122000元。主要事實和理由,段天陽雖系上訴人的雇員,但并非肇事車輛的駕駛員,屬于私自駕駛,因此造成他人損失與上訴人無關。但考慮到受害人的情況,上訴人代段天陽進行了賠償。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駕駛人段天陽未取得駕駛資格,某保險公司可以向其追償。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相關司法解釋也作了相同規定。交強險是第三者責任險,受害人有訴權。即使受害人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某保險公司的追償對象仍然是王XX。王XX作為應當承擔雇主責任的賠償人,無權向某保險公司追償。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一審查明的事實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上訴人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在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上述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某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但對其他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對搶救費用,某保險公司已墊付的,可依法追償;未墊付的,不再墊付。本案中,傷亡人員的各項費用已由上訴人賠償完畢,并未發生墊付搶救費用的事實,故某保險公司無須追償。上訴人主張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死亡賠償金110000元、醫療費10000元、財產損失2000元,沒有法律依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40元,由王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長 任平印
審判員 劉坤琪
審判員 楊光德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員 陳蕊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