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訴上海萬榮起重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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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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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滬一中民六(商)終字第266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27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萬榮起重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為與被上訴人上海萬榮起重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4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委托代理人張進,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喻建軍、孫劍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上訴人于2013年9月30日簽發物流責任保險單,保險單號為AHXXX0654***Q0000**U,被保險人為案外人A公司等三家公司。2013年12月20日,案外人B公司委托A公司將委托運輸的離心冷水機組吊裝發貨,在吊裝過程中,所使用的50T通用橋式起重機吊鉤鋼絲繩斷裂,一臺設備墜落,砸到下方擺放的兩臺設備,墜落的吊鉤砸中另一臺設備。經上訴人委托,上海根寧瀚大通保險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貨損公估報告,認為吊鉤鋼絲繩斷裂可能由于鋼絲繩老化,工人缺乏對行車設備的維護保養所致,依據物流責任險條款及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建議理算金額為人民幣361,537.02元。經A公司出具權益轉讓書后,上訴人將上述款項于2014年8月13日直接支付給B公司。2014年12月30日,提起本案訴訟。
被上訴人與A公司簽訂有《倉庫租賃服務合同》,租賃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被上訴人提供的租賃物內行車6部及相應的附屬設施;被上訴人確保租賃物內行車等設施在合同有效期內能正常運行,并提供政府主管部門或其他具備合格資質的機構對行車系統出具的有效年檢證書及操作規程,如果系由被上訴人未嚴格執行政府規定或出現疏忽導致A公司財產及員工遭受損失或傷害的則由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責任;行車常規的維護保養包括相關費用由A公司承擔,A公司有責任敦促和要求其員工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相關的安全準則并進行良好的日常保養。2013年8月2日,上海市嘉定區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所作出《橋、門式起重機定期檢驗結論報告》,結論為50T通用橋式起重機(即涉案設備)合格,下次定期檢驗日期為2015年8月2日。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本案中,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作為出租方違反合同約定義務,未能確保起重設備安全運行,應承擔賠償責任,從庭審查明的事實來看,被上訴人已按租賃合同約定提供了有效的年檢合格證書,而租賃合同中約定常規的維護保養包括相關費用由A公司承擔,A公司在使用設備過程中應按合同約定進行良好的日常保養,如發現部件老化等,應及時予以更換或通知被上訴人予以整改,現上訴人稱事故發生的原因系因鋼絲繩老化所致,該事故原因顯然不能歸責于被上訴人。遂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6,723元,減半收取計3,361.50元,由上訴人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本案事故原因為涉案起重機上的起升高度限位器失靈所致,該零件品質不穩定,存在質量瑕疵,被上訴人應依約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原審法院對此未予查明有所不當。上訴人據此請求本院撤銷原判,改判支持上訴人原審全部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上海萬榮起重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答辯稱,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系爭事故發生原因為設備保養不當,而非質量問題,設備保養為A公司義務,被上訴人并無違約過錯。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均未提供新的證據材料。
本院經審理查明,二審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均確認系爭事故發生原因為涉案起重機上的起升高度限位器失靈,被上訴人同時主張操作人員操作不當亦系事故發生原因之一。原審認定事實屬實,證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租賃法律關系中,出租人固有其有物上瑕疵擔保責任,但由此并不必然導致出租人承擔相應損害賠償責任,僅有此種物上瑕疵因可歸責于出租人的事由所致,且導致出租人構成不完全給付時,承租人才得要求出租人承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查本案中,涉案起重機于系爭事故發生前已通過相關質監部門的定期檢驗,檢驗結論為合格,則被上訴人交付該租賃物時并不存在相應物上瑕疵;之后該租賃物雖產生瑕疵,并導致上訴人財產損害,但并無證據證明該種瑕疵系由可歸責于被上訴人的事由所致,故在現有證據條件下,尚不能認定被上訴人需就上訴人相關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上訴人主張涉案起重機存在質量瑕疵,但系爭限位器于事故發生時失靈,存在多種可能性,僅據此并不能認定上訴人主張的質量瑕疵成立,且上訴人亦未能進一步提供證據對其主張予以佐證,故上訴人的上述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并無不當。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72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單素華
審 判 員 金 成
代理審判員 張文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印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