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上海傲涵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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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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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滬二中民六(商)終字第300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萬忠明。
委托代理人陳俊,上海齊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傲涵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玲。
委托代理人代瑞,上海永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上海傲涵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傲涵物流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15)寶民二(商)初字第2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5月21日,某保險公司就滬BXXXXX牽引車向傲涵物流公司出具機動車輛保險單一份和交強險保險單一份,保險期間均為2013年5月22日零時至2014年5月21日二十四時,機動車輛保險單載明:承保險種為限額人民幣206,2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的營業用汽車損失險、限額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限額5萬元的駕駛員車上人員責任險及上述險種的不計免賠特約險。
2014年5月15日2時30分許,馬洪來駕駛保險車輛(及滬BXXX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上海市寶山區楊泰泰和路與馮現金駕駛的牌號蘇CXXXXX汽車發生追尾事故,致保險車輛車頭受損,經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機動支隊認定,馬洪來承擔事故全部責任。2014年5月16日,傲涵物流公司將保險車輛交付上海寶陽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修理。2014年7月1日,傲涵物流公司委托上海天磊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就保險車輛(及滬BXXX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事故修復費進行評估。2014年7月2日上海天磊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編號滬天磊評(2014)社字第1083號《關于滬BXXXXX斯太爾ZZXXX2BM351重型半掛牽引車事故車修復費用價格評估報告》,評估確定修復費用為37,258元。上海天磊價格評估有限公司收取評估費1,300元。2014年8月22日,上海寶陽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向傲涵物流公司開具了保險車輛維修結算清單和修理費發票,維修費發票金額37,258元。
原審審理中,傲涵物流公司確認因事故相對方無責,在交強險內應承擔限額100元的財產損失賠償,同意在某保險公司理賠的車輛修理費中扣除100元。
原審認為:本案系爭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理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認為因為傲涵物流公司首次報案時間距傲涵物流公司所稱的事發時間有兩月之久,且已過保險期間,致使某保險公司不能參與事故處理、定損,了解事故真相,更不能確定事故是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的事實,傲涵物流公司單方委托的評估報告也不能印證評估的事故修復費用就是傲涵物流公司就本案所主張的事故所導致的車損。但某保險公司就上述相關辯稱并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而且事發后被保險人有無及時報案的記錄,根據慣例,該報案記錄一般保存于保險人處,傲涵物流公司很難就自己的報案行為加以舉證,某保險公司要求傲涵物流公司就其報案行為加以舉證,于理不符,而本案中傲涵物流公司已提交了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修理公司的維修結算清單等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證明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了事故,事故導致車輛車頭受損,經評估確認車輛修復費用為37,258元。因此,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被保險車輛出險時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即某保險公司應賠償傲涵物流公司車輛維修費37,258元。當事人在審理中均表示車輛殘值請求法院予以酌定,原審法院酌定車輛殘值作價1,500元。上述金額應扣減后實際損失金額為35,758元。另因無責車應在交強險內承擔賠償限額100元的財產損失,傲涵物流公司同意在理賠款中扣除,故某保險公司實際應當就車損賠付35,658元。保險車輛的評估費1,300元,系傲涵物流公司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綜上,某保險公司應理賠傲涵物流公司各項費用合計36,958元。原審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傲涵物流公司保險理賠款36,958元。二、對傲涵物流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案件受理費763元,由傲涵物流公司負擔4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723元。
原審法院判決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對受損車輛的損壞與傲涵物流公司所述的事故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性的問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兩車發生追尾事故,而第三者車輛無損失,與常理不符。出險時間與保險報案時間有兩個月的時間差,期間可能存在其他事故或人為因素導致被保險車輛受損,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損失與事故的關系。2、傲涵物流公司對其是否已經履行及時報案的合同義務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而不應將該責任分配給大地財險公司,由大地財險公司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綜上,傲涵物流公司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通知大地財險公司,故所造成的損失無法確定,大地財險公司不應承擔理賠之責。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訴訟費用均由傲涵物流公司承擔。
傲涵物流公司答辯稱:2014年5月5日,被保險車輛與第三者車輛發生追尾事故,致被保險車輛車頭受損,第三者車輛無損失,交警部門認定被保險車輛駕駛員承擔全責。后被保險車輛經評估和維修,產生相關費用共計38,558元。因系爭雙方有保險合同關系,事故又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故大地財險公司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傲涵物流公司就其所有的車輛向大地財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輛損失險,則被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時,大地財險公司應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承擔保險理賠責任。對于保險事故發生時間的問題。傲涵物流公司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2014年5月15日馬洪來駕駛被保險車輛與第三者車輛發生了追尾事故,導致被保險車輛車頭損壞,第三者車輛車尾無損,交警部門事后認定馬洪來承擔全部責任。依據該認定書,保險事故發生時間為2014年5月15日,在保險單約定的保險期間內。對于傲涵物流公司在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通知大地財險公司,所致損失應否理賠的問題。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傲涵物流公司在本案中未提供證據證明事故發生后其及時通知到了大地財險公司,但傲涵物流公司提供的評估報告、評估費發票及機動車維修結算清單、維修費發票等證據確定了被保險車輛的實際損失,而大地財險公司雖然提出出險與保險報案期間的兩個月,可能存在其他事故或人為因素導致被保險車輛受損情況的質疑,但并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故傲涵物流公司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主張被保險車輛損失并無不妥,大地財險公司應當對確定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綜上,原審法院查明事實清楚,所作判決并無不當。大地財險公司上訴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6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奚雪峰
審判員 吳峻雪
審判員 金 冶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張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