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楊X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滬二中民六(商)終字第342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汪建軍。
委托代理人趙利燕,上海圣瑞敕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曾靜,上海圣瑞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X。
委托代理人孫鶴,上海上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縣人民法院(2014)崇民二(商)初字第3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利燕,被上訴人楊XX的委托代理人孫鶴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16日,楊XX為其所有的滬KXXXXX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險以及不計免賠率特約,保險期間為2013年9月8日至2014年9月7日止。2013年10月10日,王揚駕駛被保險車輛與案外人諸某某駕駛的牌號為滬CXXXXX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兩車受損。經崇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揚負事故全部責任。經某保險公司對兩事故車輛定損,其中楊XX所屬滬KXXXXX損失確認為人民幣為19,0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滬CXXXXX車輛損失確認為17,500元。上述修理費用楊XX已全額支付。
另查明,楊XX于2007年9月29日初次領取駕駛證,事故發生時楊XX所持駕照審驗有效期屆滿,現持有駕照的有效起始日期為2013年9月29日至2023年9月29日。
再查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約定: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五條約定:被保險機動車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七)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4、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注銷駕駛證期間駕駛被保險機動車;……6、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約定: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七)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3、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注銷駕駛證期間駕駛被保險機動車。
一審中,楊XX訴稱,在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某保險公司無故拒絕理賠,故請求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36,500元。某保險公司辯稱,對楊XX訴稱的保險合同關系及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及支付的費用等事實無異議,但楊XX在事故發生時駕駛證未予年檢致駕駛證失效,依照雙方約定的相關條款規定,屬保險公司不予賠償范圍,故不同意楊XX的訴訟請求。假設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應當理賠,則應扣除交強險中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以王揚出險時駕駛證失效為由拒絕理賠是否具有事實、合同和法律依據。
對此,原審法院認為,首先,從保險條款的文字表述來看,持未按規定審驗駕駛證,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該條款屬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范圍。因上述條款屬由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某保險公司據此不予理賠,則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對此,某保險公司應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作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現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就上述條款已履行向楊XX明確告知及說明義務,故該免責條款對楊XX不產生效力。其次,駕駛證的有效期應以公安機關向駕駛人頒發的駕駛證的記載為準。雖然出險時王揚未按時審驗,但該未審驗的行為并不代表著其直接導致了駕駛證的失效,且此后公安機關向王揚換發了新證,根據新證的記載,有效起始日期在出險之前,且與原駕駛證的有效期限相銜接,故某保險公司主張王揚在出險時駕駛證已失效的事實依據不足,對某保險公司之辯稱不予采信。因王揚在本起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故某保險公司要求扣除交強險中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之辯稱,符合約定,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作出判決:
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楊XX賠償金36,400元;二、對楊XX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本案案件受理費712元,減半收取計35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如果某保險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原審判決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稱:本案事故發生時,駕駛員王揚的駕駛證有效期屆滿,導致駕駛證失效,屬于免責條款規定的情形,且該免責情形屬于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其已在條款中以加黑加粗字體進行提示,免責條款有效,故其有權拒賠。請求撤銷原判,駁回楊XX的原審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楊XX辯稱,系爭免責條款屬于格式條款,未對投保人進行書面的提示和告知,故該條款不生效。駕駛員王揚的駕駛證在發生事故時只是處于脫審狀態,并于事后經審驗通過,不屬于駕駛證失效,王揚在事故發生時具有駕駛資格和駕駛能力。故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主要在于某保險公司以事故發生時駕駛員的駕駛證有效期屆滿、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駕車為由拒賠,是否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據。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即某保險公司援引的免責事由屬于上述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而楊XX允許的駕駛人王揚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其持有的駕駛證確已超過有效期。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某保險公司對系爭免責條款盡到提示義務的,則該條款產生效力。第三,對免責條款的提示,應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某保險公司稱免責條款以黑體字加粗印刷。但從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原件來看,系爭免責條款的字體、字號與其他條款并無二致,而所謂已經采取的黑體字加粗印制,從辨識度上亦難以與非免責條款予以明顯區分,尚未達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視覺效果。鑒于某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對系爭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義務,該系爭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因系爭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產生效力,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結果并無不當,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1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承曄
審 判 員 吳 玲
代理審判員 王益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靳 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