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劉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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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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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滬二中民六(商)終字第35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王寶清。
委托代理人崔冽,中豪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飛,中豪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
委托代理人王威,上海市理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虹民五(商)初字第1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的代理人崔冽,被上訴人劉X委托的代理人王威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22日,劉X為其名下牌號為蘇GXXXX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起重、裝卸、挖掘車輛損失擴展條款險等并不計免陪。保險期間自2014年4月22日零時起至2015年4月21日24時止。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人民幣4,084,0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特種車保險條款》第五條第(二)項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或操作人員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起重、裝卸、挖掘車輛損失擴展條款》約定:“……本保險合同擴展承包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2、吊升、舉升的物體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自身損失……”
2014年11月9日,案外人王某某在上海市虹口區天寶路附近操作被保險車輛吊裝水泥梁時,水泥梁卡住周邊的腳手架,造成水泥梁閃動,導致被保險車輛大臂斷裂受損。
2014年12月11日,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以下簡稱物損評估中心)出具物損評估意見書,評定被保險車輛直接損失為1,264,598元,其中材料進價1,032,998元、材料進銷差率為20%、工時費25,000元。2015年3月18日,上海宏安工程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出具吊車費(施救費)、托運費發票23,800元。因某保險公司拒賠,劉X起訴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被保險車輛損失1,264,598元,托運、施救費23,800元。
審理中,某保險公司委托蘇州華碧微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碧檢測公司)對被保險車輛受損是否與自身質量有關進行鑒定,并要求劉X提供被保險車輛吊臂技術參數。原審法院經向華碧檢測公司了解,某保險公司委托鑒定的內容所需的相關技術信息需要被保險車輛廠家提供。
另查明,至本案開庭審理時,被保險車輛尚未進行維修。
原審法院認為,劉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雙方均應恪守履行。首先,某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車輛受損與自身質量有關,同時又確認保險條款未約定因被保險車輛質量原因導致的被保險車輛損失屬于責任免除范圍,因此,某保險公司關于因質量原因導致的被保險車輛的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抗辯意見,缺少合同依據,不予采信。
其次,某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車輛系在進行吊升作業時,吊升的物體卡住周邊物體,導致被保險車輛受損,不是單純的吊升物體,不屬于保險責任。對此,根據《起重、裝卸、挖掘車輛損失擴展條款》的約定,吊升的物體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自身損失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該約定并未將吊裝的物體卡住周邊物體時導致的損失排除在保險責任之外,某保險公司的辯稱意見同樣缺少合同依據,不予采信。
再次,某保險公司在接到劉X報險后,未及時對車輛損失范圍進行確定,劉X委托第三方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并無不當。物損評估中心作為專業評估機構作出評估意見具有客觀性和合理性,但被保險車輛尚未進行維修,評估意見書中20%材料進銷差率并不必然全額發生,同時考慮到車輛實際維修時將要發生的成本,對料進銷差率酌定為15%,即154,950元。工時費25,000元予以確認。據此,認定被保險車輛損失為1,212,948元。關于23,800元救援費用,有施救單位開具的發票為證,且被保險車輛為大型特種作業車輛,該費用金額具有合理性,劉X依據合同約定主張該筆費用,理由正當,予以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劉X保險金1,236,748元;二、駁回劉X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197.80元,由劉X負擔328.64元、某保險公司負擔7,869.16元。
判決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稱:第一,起重車的吊臂在作業中折斷,折斷的原因存在車輛自身質量問題,而被上訴人劉X不提供相關鑒定所需數據資料,故申請對被保險車輛進行質量鑒定;第二,劉X在未與某保險公司協商情況下單方委托物損評估中心對車損進行評估,評估結論過高,申請重新進行評估;第三,起重車吊臂折斷是因為吊升物體中碰到其他物體,在外力拉扯作用下導致吊臂折斷,不符合擴展保險條款中賠償范圍的約定,某保險公司不應賠償。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后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劉X對原判無異議,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劉X簽訂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履行合同義務。劉X購買生產合格的被保險車輛投入使用,對車輛質量進行技術鑒定所需相關數據和資料,劉X是消費者,并非生產商,沒有能力予以提供,不存在拒不提供或者故意隱瞞的事實。現劉X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人主張賠償具有事實依據,如某保險公司堅持認為被保險車輛存在質量問題,可在賠償后依據相關證據行使其追償權。劉X向某保險公司報案后,沒有證據證明某保險公司出具定損報告或者協商的事實,故劉X為減少自身經濟損失,自行委托物損評估中心對車損進行評估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認為評估結論過高缺乏相應事實依據。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吊升物體造成被保險車輛自身損失的,應予賠償,該條款中并沒有限定造成損失的具體原因,只要吊升物體過程中造成被保險車輛損失都屬于賠償范圍,某保險公司在沒有事先約定情況下對條款自行做出解釋的抗辯意見顯然有違合理公平,故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對其鑒定申請均不予支持。原判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5,930.7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承曄
審 判 員 吳 玲
代理審判員 王益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靳 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