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平中聯美景水泥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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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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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商終字第226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趙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X,山東魯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東平中聯美景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XX,山東曲圣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平中聯美景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景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平縣人民法院(2014)東商初字第3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3月11日,原告為其所有的魯JXXXXX號別克SGXXX31ATA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強制責任險及機動車商業險,其中商業險約定: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38.7萬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50萬元,并均投保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3年3月12日零時起至2014年3月11日24時止。簽約當天原告依約向被告支付保險費,保險合同成立。
2013年11月28日15時50分,張濤駕駛前述保險車輛由東向西行駛至東平縣梯門鎮大洼村南十字路口時,與阮峰駕駛的魯JXXXXX號(車主阮振忠)輕型普通貨車相撞,造成車損,阮峰及其乘車人阮振忠受傷。經東平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阮峰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張濤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為此,原告支付施救費1,600元,拆檢費6,000元,修車費129,396元;2013年12月,東平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委托東平縣價格認證中心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鑒定,認定魯J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損失價值為120,296元,為此原告支付鑒定費1,500元。事故發生后,被告派員進行了現場查勘。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保險金請求,未果,雙方由此形成訴訟。
審理過程中,經被告申請,原告同意,由本院統一委托,對案涉保險車輛的事故損失價值重新進行評估,但因事故車輛原告已賣與他人,現車主無法聯系,且被告亦未提供重新鑒定材料,導致車輛損失重新鑒定無法進行。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被告予以認可,故原、被告之間形成保險合同關系,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事故發生后,車輛事故損失價值經交通事故處理機關委托鑒定,該鑒定是否是單方委托。在被保險車輛運行使用中,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經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原告的駕駛員負次要責任。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為達成事故雙方對事故損失承擔責任的一致意見,由交通管理部門委托對車輛損失價值鑒定,以確定車輛事故損失具體價值,來作為調解的依據,該鑒定委托方為交通管理部門,并非原告方單方委托鑒定。
被告無相反證據證實上述的鑒定結論書存在瑕疵,故該結論書具有客觀性;又原、被告雙方現均無法提供重新鑒定的條件,被告雖對該結論書中的評估結論持有異議,但無相關證據支持其主張,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對于物品價格評估結論書中的案涉車輛事故損失價值額本院予以采信。對于被告異議,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所涉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原告對被保險的事故車輛享有保險利益,被告應當對已經確定的車輛事故損失金額予以賠付。對于施救費1,600元,拆檢費6,000元,鑒定費1,500元,屬為確定事故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當由被告承擔。對于修車費129,396元,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訴求的車輛損失系對方事故車輛交強險保險范圍,而非本車交強險保險范圍,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范圍內賠付保險金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應支付保險金為事故車輛損失金額120,296元,施救費1,600元,拆檢費6,000元,鑒定費1,500元,共計129,396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東平中聯美景水泥有限公司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129,396元。二、駁回原告東平中聯美景水泥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賬號:81XXX75,開戶行:泰安市商業銀行東平支行,收款人:東平縣財政局)。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70元,由原告東平中聯美景水泥有限公司負擔202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868元。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1、一審認定事實錯誤。被上訴人的車輛維修費用上訴人不應理賠。一審庭審中被上訴人提交的涉案車輛維修評估報告。上訴人當庭指出該評估報告并非雙方委托,亦非一審法院指定。上訴人有權申請重新評估。同時被上訴人的車輛維修費用過高,上訴人認為遠遠未達到120296元。因被上訴人無法提供涉案車輛,導致重新評估無法進行。二次開庭時被上訴人陳述車輛已經轉賣,賣給誰不清楚,是否有買賣合同不清楚。車輛因被保險人的原因無法提供,因此具體的損失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上訴人不應承擔被上訴人的任何維修費用。一審法院計算錯誤,被保險人提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上訴人在保險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應當扣除事故責任的比例后承擔賠償責任。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被上訴人美景公司答辯稱:1、鑒定報告由交警部門委托,應作為定案依據。被上訴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但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證實。2、一審計算數額正確。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對雙方的保險合同關系及發生保險事故沒有異議,認為車輛損失120296元鑒定價值過高,且因被上訴人原因無法重新鑒定,對此不應賠付保險金。一審中,被上訴人提交了交警部門委托鑒定的車輛損失的鑒定報告。雙方對該鑒定進行了質證,上訴人主張車輛的維修配件實際更換價值與評估價值不符,但未提供證據證實鑒定中的配件價格過高部分,二審中主張定損價格為9萬元,上訴人主張對全部損失不應理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鑒定費、拆檢費問題。該鑒定費、拆檢費系為確定實際損失支出的必要費用,應由上訴人支付。關于施救費,被上訴人在一審質證時沒有提出異議,原審判決上訴人承擔,本院予以支持。上訴人主張的根據事故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7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魏軍
審 判 員 朱峰
代理審判員 劉樂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王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