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賈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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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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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東商終字第244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東營市東營區。
代表人:李亞力,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XX,山東勝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賈XX,男,漢族,無業。
委托代理人:李XX,山東正義之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營區人民法院(2015)東商初字第4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XX,被上訴人賈XX的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上訴人賈XX在原審訴稱,2014年5月7日,原告為其所有的魯EXXX78號轎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率(機動車損失險)等,保險期間自2014年5月7日至2015年5月7日。2015年4月21日,原告駕駛上述投保車輛沿太行山路由南向東轉彎至太行山路與南一路口北側300米時與路邊石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原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訴請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車輛損失保險理賠款127143元、施救費1000元,共計128143元,并負擔案件受理費用。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原審中答辯稱,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被告不承擔本案訴訟費和鑒定費。車輛公估報告書只是鑒定機構做出的初步評估意見,并非認定車輛損失的直接依據,因投保車輛已經維修完畢,原告應提供維修單位出具的維修發票及維修明細予以證實實際損失,不能僅僅以評估報告作為認定車輛損失數額的依據,同時鑒定公估報告鑒定車輛損失的數額過高,被告不予認可。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7日,原告為其所有的魯EXXX78號轎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率(機動車損失險)等,保險期間自2014年5月7日至2015年5月7日。2015年4月21日,原告駕駛上述投保車輛沿太行山路由南向東轉彎至太行山路與南一路口北側300米時與路邊石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原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15年4月22日,原告將魯EXXX78號轎車托運至事故處理中心產生施救費800元,2015年4月22日原告在停車廠產生施救費200元。原告單方委托東營市創紀元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投保車輛損失進行鑒定,鑒定車輛損失為127143元。
庭審中,被告申請對原告投保車輛損失進行鑒定,本院依法委托東營金天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鑒定,鑒定結論為魯EXXX78號轎車的車輛損失為105003元。被告因鑒定支出公估費8500元。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原告提供的保險單、行駛證、駕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施救費收據、公估報告書、公估費發票等證據在案佐證。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為其所有的魯EXXX78轎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率(機動車損失險)等,雙方之間形成了保險合同法律關系,該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履行賠付義務。原告主張車輛損失理賠款,在重新鑒定車輛損失數額105003元范圍內,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對東營金天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估報告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被告認為鑒定的車輛損失金額過高,且原告應該提供維修單位出具的維修發票和維修明細予以證實實際損失。原審法院認為,東營金天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估報告書系經被告申請作出的,該項鑒定的委托程序、鑒定程序、鑒定過程具有合法性、正當性,該鑒定評估報告書能夠作為有效證據采信,被告的上述辯稱理由,不予采納。原告主張施救費1000元,系減損之必要合理費用,且不超過保險金額,予以支持。被告提出重新申請鑒定支出的鑒定費8500元應由原告承擔的抗辯理由,因該鑒定費系查明事故原因、性質和損失的合理必要費用,理應由被告承擔,被告該項抗辯,無法律依據,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賈XX保險理賠款105003元、施救費1000元,共計106003元;二、駁回原告賈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863元,減半收取1432元,由原告負擔247元,被告負擔1185元。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關于車輛損失,東營金天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初步認定被上訴人車輛損失為105003元,該數額過高,顯然與實際損失不符。在涉案車輛已經實際維修的情況下,被上訴人沒有提交車輛維修發票及維修明細,現有證據不能證實其實際損失。車輛公估報告書只是鑒定機構作出的初步評估意見,不是認定車輛損失的直接證據,所以不能僅以評估報告作為認定車輛損失的依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賈XX答辯稱,原審判決所依據的公估報告書系上訴人申請作出的,該鑒定的程序正當合法,即使涉案車輛已經維修也能夠作為認定被上訴人實際損失的依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無新證據提交。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根據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以及被上訴人的答辯,二審歸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原審判令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保險理賠款105003元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保險合同關系的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確認。上訴人上訴主張,東營金天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初步認定被上訴人車輛損失為105003元,該數額過高,不能僅以評估報告作為認定車輛損失的依據。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審中,原審法院根據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申請,依法委托東營金天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進行車輛損失鑒定,鑒定結論為:魯EXXX78號轎車的車輛損失為105003元,該鑒定程序合法。二審中,上訴人對其主張亦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實,故原審依據該鑒定結論認定被上訴人車輛損失為105003元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86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楊秀梅
審 判 員 晉 軍
代理審判員 李 寧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劉 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