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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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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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雅民終字第597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30
上訴人(原審原告)胡XX,男,生于1973年7月29日,漢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區。
委托代理人周虹,四川天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雷兵,四川天責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區。
委托代理人任罡,四川雅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胡XX與上訴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區人民法院(2015)名山民初字第4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胡X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虹、雷兵,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罡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13日,胡XX在某保險公司處為自有的川TXXX79號中型倉柵式貨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7380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費為1553.17元,保險期間為2014年10月17日0時至2015年10月16日24時止。2014年10月22日15時50分,胡XX駕駛川TXXX79號貨車由雨城區碧峰峽鎮向北郊鄉方向行駛,行駛至雨城區雅上線7KM+500M處時,因操作不當,車輛駛向左邊竹林,造成車輛全損及財物損壞、胡XX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胡XX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當天,胡XX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某保險公司報案并主張按照中型倉柵式載貨汽車0.9%/月的折舊率理賠,某保險公司在審核理賠時認為胡XX車輛屬于綜合微型貨車和拖掛式貨車之間的車型,即以1.1%/月的折舊標準,按全損理賠再扣除2500元殘值的計算方式定損。胡XX認可扣除2500元殘值,但對折舊標準有異議,雙方多次交涉未果,由此釀成糾紛。
一審另查明,川TXXX79號車為中型倉柵式貨車,所有人為胡XX,初次登記日期為2009年6月1日,新車購置價為73800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十條第(二)款中載明: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根據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確定;出租類客車月折舊率為1.1%,其他0.9%;出租類微型載貨汽車月折舊率為1.1%,其他1.1%;出租類帶拖掛的載貨汽車月折舊率為1.1%,其他1.1%;出租類低速貨車和三輪汽車月折舊率為1.4%,其他1.4%;出租類其他車輛月折舊率為1.1%,其他0.9%。
一審法院認為,訴爭保險事故發生在雙方保險合同期間,因保險事故產生的合理的賠償費用被告依法應予賠付。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為計算賠償款的折舊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五款“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之規定,胡XX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保險,即具有保險利益;胡XX行駛證上載明該車為中型倉柵式貨車,而非微型貨車,在折舊率表中無對應車輛類型的情況下,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利于被保險人利益的原則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十條第(二)款折舊率表中“其他類其他車輛月折舊率為0.9%”予以確定折舊率。因此,胡XX在車輛發生全損的情況下,請求某保險公司給付機動車損失保險賠償金31291.2元(73800元-73800元×64個月×0.9%),依法予以支持;對雙方當事人認可的車輛殘值2500元予以扣除后,某保險公司應賠償胡XX28791.2元,車輛由胡XX自行處理。胡XX與某保險公司自愿簽訂保險合同并已履行完畢,胡XX請求某保險公司退還多支付的機動車損失保險費的主張依法不予支持。綜上,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胡XX保險金28791.2元;二、駁回胡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0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胡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給付胡XX保險金31291.2元(報廢車輛由被上訴人自行處置并向上訴人交付車輛報廢依據),并由某保險公司退還胡XX多支付的保險費894.63元,二審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其理由如下:一、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保險法》第55條第三款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因此,一審法院以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已履行完畢為由駁回胡XX要求某保險公司退還多支付的保險費894.63元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適用法律錯誤。二、某保險公司惡意隱瞞本案客觀事實,導致胡XX作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1、原審中,某保險公司承諾在扣除車輛殘值后報廢車輛由胡XX自行處置,且不會涉及其他任何費用,為此,胡XX才同意扣除車輛殘值后自行處理車輛。但一審判決后,胡XX在向修理廠提出接收報廢車輛時,修理廠要求交納拖車費、吊車費、拆裝費等高達四、五千元的費用,但某保險公司又不認可,導致胡XX無任何殘值可得,亦無法實際接受車輛殘值。因此,保險公司采取欺詐手段隱瞞車輛殘值還需支付其他費用的事實,致使胡XX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表示,該行為依法應當認定無效。2、根據《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及《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五條的規定,本案中產生的施救費用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3、本案的修理廠是由保險公司指定,且在事故發生后是某保險公司通知修理廠將車輛拖走,因此,胡XX認為某保險公司與其指定的修理廠之間惡意串通,企圖以抬高施救費的方式將車輛殘值侵吞。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1、關于保險費是否多支付以及是否該退還的問題,胡XX提交的保費票據是有浮動的,有折扣和優惠的,一審對保費是否該退的認定理由是正確的;2、保險公司在包括理賠定損的過程中,依據都是胡XX提供的,殘值2500元,折舊率1.1%都是胡XX提供的,保險公司沒有隱瞞任何事實,沒有欺詐性。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胡XX19344.8元,訴訟費由胡XX承擔。其主要理由為:依據雙方保險條款中關于折舊率之約定及條文前后整體意思之理解,被上訴人的投保車輛月折舊率應當按1.1%計算,所以在扣除車輛殘值后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胡XX19344.8元。
胡XX答辯稱:胡XX行駛證及機動車登記信息欄上為案涉車輛為倉柵式載貨汽車,胡XX的汽車符合中型汽車標準,應當按0.9%折舊率計算。
二審中,胡XX向本院提交了修理廠證明1份,用于證明案涉車輛修理所產生的實際費用。
某保險公司質證認為,該證據證明的內容是不真實的,沒有具體的標準,且胡XX亦沒有給付該筆費用。
本院認為,胡XX二審中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修理廠產生費用的情況,且屬于二審新證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二審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一、對于車輛折舊費應該按照何種折舊率計算的問題。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及保險條款,對于案涉車輛在折舊率表中屬于何種類型,應當按照何種折舊率計算并無明確的約定,故一審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十條第(二)款折舊率表中“其他類其他車輛月折舊率為0.9%”予以確定折舊率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二、車輛殘值是否應折抵2500元的問題。因按照保險條款的約定,在車輛全損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賠償損失后,車輛殘值應當歸保險公司所有,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的規定,本案中修理廠所產生的費用應當認定為上述條款所規定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故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且不包括在車輛損失賠償金額的范圍內。胡XX因在一審時對于修理廠所產生的費用并不知情而作出愿意接收車輛殘值并在保險金中折抵2500元的表示,后因出現新證據證實修理廠所產生費用的存在,而保險公司表示不愿給付該費用的情況下,胡XX在二審中表示放棄車輛殘值且不再折抵保險金的意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應給付胡XX機動車損失保險賠償金31291.2元。對胡XX主張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部分的保險費應予退還的請求,因胡XX系與某保險公司自愿簽訂保險合同,且法院已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確定了某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已履行完畢,其主張無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區(2015)名山民初字第44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胡XX保險金28791.2元”;
二、由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胡XX保險金31291.2元”。
三、維持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區(2015)名山民初字第44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駁回原告胡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50元,由胡XX承擔50元;一審案件受理費按一審判決執行。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郭康燕
審 判 員 邢 毅
代理審判員 張韻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