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被告譚康輝、楊興追償權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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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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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資民三初字第172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資興市人民法院 201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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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蔣受良,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佐偉,該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袁靜,女,該公司職工,
被告譚康輝,
被告楊興,
以上兩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何忠誠,湖南又一村律師事務所律師。
某保險公司與被告譚康輝、楊興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費錫鳳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劉永能、陳國庭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佐偉、被告譚康輝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何忠誠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2012年3月28日下午,楊興酒后駕駛湘LXXX66小型轎車從資興原碑記鄉政府方向駛往三都鎮方向,18時23分許,當車行駛到原碑記鄉大坪村路段時,與相對方向駛來由歐南松駕駛并搭乘陳紅江的湘LXXX98號摩托車相撞,楊興駕駛車輛駛離事故現場,事故造成歐南松與陳紅江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事故發生后,陳紅江被送往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急性重度顱腦外傷,雙額葉腦挫傷并腦內血腫形成,右側顳葉、左側小腦多發挫傷,蛛網膜下腔出血,枕骨骨折,低鈉血癥。此交通事故經資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調查后,認定楊興逃離事故現場負事故全部責任。陳紅江康復后向資興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資興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判決,判決楊興與譚康輝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陳紅江4336元,原告在交強險限額內代賠付陳紅江、楊興109996元。因陳紅江、楊興與譚康輝不服一審判決,向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中級人民法院在同年6月23日對該案作出改判,判決楊興與譚康輝承擔連帶責任賠償陳紅江45636元,原告在交強險限額內代賠償陳紅江114988元,原告依判決于2015年7月10日全額履行賠償款義務。從本案的《事故認定書》、《行政處罰判決書》、《刑事判決書》等相關證據,均證實楊興駕駛保險標的機動車屬飲酒駕駛、肇事逃逸的嚴重違法行為,系人為性擴大損失后果和企圖逃避法律制裁。被告譚康輝作為機動車的所有人,且自愿為楊興民事賠償義務擔保賠償,是被告的故意才使原告經濟受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定,原告依法獲得向兩被告追償的權利。據此,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特將兩被告訴至法院,特請法院判令被告譚康輝、楊興連帶賠償原告損失114988元,本案訴訟費用全部由兩被告承擔。
被告楊興、譚康輝辯稱:1、原告所訴事實不成立。原告認為答辯人楊興屬于飲酒駕駛,該陳述無證據證明,是不成立的事實。因為資興市人民法院(2013)資刑初字第188號刑事判決書、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郴民三終字第80號民事判決書未認定酒后駕駛。因此酒后駕駛不成立;2、原告所訴請求中的法律依據,不應適用該案。該案事故中,楊興未酒后駕駛,所以不適用解釋第18條的規定;3、譚康輝不應作為該案被告。因為該案是追償權,保險公司只能向侵權人追償。
經本院審理查明:2012年3月28日下午,被告楊興駕駛湘LXXX66小型轎車從原碑記鄉政府方向駛往資興市三都鎮方向,18時23分許,當車行駛至原碑記鄉太坪村路段時,與相對方向駛來由歐南松駕駛并搭乘陳紅江的湘LXXX98號摩托車相撞,造成歐南松和陳紅江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被告楊興駕駛車輛駛離現場。被告楊興在此次事故中肇事后逃逸,資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楊興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肇事車輛湘LXXX66小型轎車登記在譚康輝名下,在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其他險種,事發時在承保期內。陳紅江治療終結后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向資興市人民法院起訴楊興、譚康輝及某保險公司,楊興、譚康輝、陳紅江不服一審判決向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陳紅江114988元。某保險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將該款項全部支付給陳紅江。
另查明,譚康輝于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于2012年4月1日出具一份擔保書,其自愿擔保楊興交通事故一案,在法定賠償范圍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警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擔保書、一審、二審民事判決書、某保險公司的付款憑證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在本案起訴之前,某保險公司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本院已依法受理。
經本院開庭審理查明事實,本院認為本案主要有以下幾個爭議焦點,作出如下認定:
一、天安保險公司是否享有追償權。其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責任保險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楊興的肇事逃逸行為屬于故意行為,主觀上存在重大過錯,盡管法律、司法解釋沒有將肇事逃逸規定為保險公司可追償的情形,但肇事后逃逸與醉酒駕駛、無證駕駛一樣都是嚴重的違法道路交通法律的行為,其所產生的社會危害性甚至比醉酒、無證駕駛的危害性更大,根據“舉輕以明重”的法律解釋原則,應當由侵權人承擔最終的賠償責任。其二,《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根據該條規定也可以得出肇事逃逸的情況下,終局的賠償責任主體應為事故逃逸責任方,而非保險公司。其三,從維護公序良俗原則及實現法律的社會效果以及駕駛人遵章駕駛的價值取向看,交通肇事逃逸既是嚴重違法道路交通法規的違法行為,也是違法社會公共道德、損害公序良俗的嚴重行為,如果由保險公司承擔終局的賠償責任,不利于引導駕駛人謹慎、遵章駕駛,會變相助長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存在,將會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綜上,本院認為原告某保險公司向交通事故受害人履行賠償義務后,有權向被告楊興行駛追償權。
二、被告譚康輝是否應當與楊興負連帶責任。在本次交通事故處理中,被告譚康輝自愿擔保楊興交通事故一案,故譚康輝應當與楊興承擔連帶責任。原告天安財險公司已經向陳紅江支付114988元,原告要求被告譚康輝、楊興連帶賠償原告114988元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條、第七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楊興、譚康輝于本判決生效十日內一次性支付某保險公司114988元。
案件受理費2600元,財產保全費1120元,共計3720元,由被告楊興、譚康輝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費錫鳳
人民陪審員 劉永能
人民陪審員 陳國庭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吳 丹
附本判決所適用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六條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責任保險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