鄺XX與乙保險公司郴州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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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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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112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永興縣人民法院 2015-08-27
原告:鄺XX,男。
委托代理人:李XX,湖南金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區。
負責人:張XX,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羅XX,湖南銳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廖XX,湖南銳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鄺XX與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李劍平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鄺XX的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羅XX、廖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鄺XX訴稱:2014年9月8日7時許,馮小春駕駛湘lxa666小型轎車行駛至永興縣復和鎮巷口村17組時,與相對行駛而來的原告鄺XX駕駛的無牌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鄺XX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馮小春負全部責任,原告鄺XX無責任。肇事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后,原告鄺XX被送至湘南學院附屬醫院救治,經治療22天出院。出院后,原告所受傷害經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殘。被告甲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當在交強險以及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據此,特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甲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鄺XX各項損失共計149005.5元(護理費1595.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00元、誤工費10850元、交通費600元、營養費5000元、鑒定費700元、傷殘賠償金5314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后續治療費36000元、被撫養人的生活費33919.75元);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一、原告無權直接要求被告賠償;二、如原告有權直接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保險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數額也過高,具體表現在殘疾賠償金應當按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計算,誤工費不應計算,營養費計算過高,交通費應當憑票計算,具體損失請法院依法審核;三、保險公司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原告鄺XX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交通事故認定書,擬證明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擔責任;
2.診斷書、住院病歷,擬證明原告住院的事實以及傷情;
3.病情說明,擬證明原告所受傷害需要后續治療費36000元;
4.司法鑒定書,擬證明原告的損傷鑒定為十級傷殘;
5.勞動合同書、工資賬戶交易明細、工資表、永興縣工傷保險站證明,擬證明原告在永興縣復和煤業有限責任公司上班,有固定收入,其生活來源并非務農;
6.戶籍卡,擬證明原告三名被撫養人的基本情況;
7.租房合同、證明,擬證明原告及其家人居住在永興縣,原告的損失應按城鎮標準計算;
8.保險單,擬證明湘l-xa666小型汽車在平安保險郴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
針對原告所舉證據,被告甲保險公司質證如下:
對證據1、證據2、證據4、證據6、證據8無異議;證據3系后續治療費證明,目前原告的傷情還不穩定,治療沒有終結,后續治療費應當待實際發生后主張;對證據5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證明方向有異議,工資賬戶交易明細中反映了原告的月工資只是2600元左右,而且并未遭受誤工損失;對證據7形式上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該組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長期居住在縣。
被告甲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根據原、被告舉證、質證,本院認證如下:
對于原告提供的證據1、證據2、證據4、證據6、證據8,被告甲保險公司無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審核后,認為內容真實,形式合法,予以采信;證據3系醫院出具的后續治療費證明,形式上的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可,但后續醫療費為估計而定,該證明不能作為后續費用產生的依據,后續治療費應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故本院對此不予認定;被告對證據5、證據7形式上的真實性無異議,該兩組證據相互印證而形成證據鎖鏈,足以證明原告雖系農村戶口,但其經常居住地為城鎮,收入來源于下井采煤,應當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
本院根據當事人的陳述以及確認的有效證據,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2014年9月8日上午7時許,馮小春駕駛湘lxa666小型轎車由永興縣復和鎮梓木村駛往永興縣復和鎮政府方向,當車行駛至永興縣復和鎮巷口村十七組路段時,與相對行駛而來的由原告鄺XX駕駛的無牌輕便摩托車正面相撞,造成鄺XX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15年7月17日,永興縣交警大隊作出永公交認字(2014)第a404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馮小春忽視行車安全,會車時未靠道路右側通行,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馮小春于2013年9月24日為肇事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責任保險,保險期間均為2013年9月29日0時至2014年9月28日24時止,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12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200000元(不計免賠率)。事故發生后,原告鄺XX被送入湘南學院附屬醫院治療,2014年9月30日出院,住院22天,花費醫療費4萬余元。2014年12月11日,經湘南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鄺XX右下肢喪失功能10%以上評定為十級傷殘。
另查明,原告鄺XX雖系農村戶口,但自2013年11月開始,一直在永興縣復和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從事井下采煤工作,并從2013年3月開始一直租房居住在永興縣便江鎮龍山路社區。鄺XX共生育一子二女,其中女兒鄺娜生于2007年1月31日,女兒鄺秋果生于2009年11月11日,兒子鄺世楊生于2011年3月23日。
又查明,原告鄺XX入院治療后,馮小春已經墊付了全部醫藥費4萬余元,該款已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向馮小春賠付。另查明,馮小春因發生意外已經去世,其繼承人在原告鄺XX多次催促下,仍拒絕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院認為: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如下兩點:一、原告能否直接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二、原告損失的審核認定問題。
關于爭議焦點一。馮小春忽視行車安全,會車時未靠道路右側通行,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據責任認定,馮小春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由于肇事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分別投了第三者責任強制責任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甲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北景钢?,肇事司機馮小春去世后,其繼承人始終未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屬于“怠于請求”的情形,故原告被要求被告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并無不當。綜上,被告甲保險公司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原告可直接要求保險公司賠償。
對于爭議焦點二。1.原告主張護理費1595.6元(26474元/年÷365天X22天)未超過法定標準,本院予以支持。2.對于誤工費,原告受傷前從事采礦業,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實最近三年的工資收入狀況,其誤工損失可按照其工作所屬行業平均收入計算至定殘日止,原告實際誤工93天,其誤工收入為9689.33元(38028元/年÷365天X93天),鑒于原告所在公司在原告治療休息期間已經向其發放了工資8085元,該部分工資應從誤工收入中扣除,故本院確定其實際誤工費為1604.33元(9689.33元-8085元)。3.原告未提供票據證實鑒定費的發生,本院對鑒定費不予支持。4.交通費酌情確定為400元。5.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補助標準計算為2200元(100元/天X22天)。6.根據原告的病情及傷情,營養費酌定為1000元。7.對于殘疾賠償金,應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原告構成十級傷殘,其主張的殘疾賠償金為53140元(26570元X20年X10%),符合相關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北景钢斜粨狃B人為3人,扶養年限分別10年、12年、14年,故被撫養人的生活費應計算為33003元(18335元/年X36年÷2人X10%)元,該款應計入殘疾賠償金項目中,即殘疾賠償金合計為86143元。8.本院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所造成的后果以及被告的經濟能力等因素,酌情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5000元。以上損失共計97942.93元。
綜上所述,原告鄺XX因此次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97942.93元,應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內賠償原告鄺XX經濟損失97942.93元;
二、駁回原告鄺XX的其他訴訟請求。
若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80元,減半收取1640元,由原告鄺XX負擔562元,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107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李劍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理書記員陳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