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汽車客運集團孝昌縣裕通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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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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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11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孝昌縣人民法院 2015-05-12
原告:孝感汽車客運集團孝昌縣裕通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孝昌縣。
法定代表人:夏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X。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XX。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柳XX,湖北正堂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孝感汽車客運集團孝昌縣裕通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裕通公司)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3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本院認為案情較為復雜,當事人對法律適用爭議較大,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遂裁定轉為普通程序進行審理;由審判員姚建新擔任審判長,審判員祝榮,人民陪審員羅火東參加評議,于2015年4月1日再次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方委托代理人李X、王XX,被告方委托代理人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裕通公司訴稱:2014年2月6日2時30分,胡運清駕駛我方所屬的鄂KXXXXX號大型臥鋪客車沿滬渝高速由重慶往上海方向行駛,當其行駛至1244KM+500M處,因同向肖華駕駛的閩BXXXXX號小型轎車制動不當,與胡某某駕駛的鄂KXXXXX號大型臥鋪客車、劉某駕駛的粵BXXXXX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五支隊長陽大隊認定,肖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胡某某、劉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鄂KXXXXX號大型臥鋪客車因施救、維修產生費用達67846元,經查,2014年1月11日,我方所屬的鄂KXXXXX號大型臥鋪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玻璃破碎險、特約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4年1月11日0時至2015年1月10日24時止,時至今日因交通事故導致鄂KXXXXX號車輛損失未得到任何賠償。我方認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被告應予以賠付。為維護我方的合法權益,故訴諸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保險費67846元、施救費13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事故發生的基本事實。
證據二、保險單抄件,證明事故車輛所投險種及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證據三、修理費票據及維修清單、修理證明等。證明鄂KXXXXX因交通事故導致車損,維修情況及產生的費用共計67846元。施救費票據證明該車輛因交通事故施救產生的費用為13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在我公司投保屬實,被保險車輛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我公司不應當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被告方當庭沒有提交證據,庭后提交了涉案保險條款和投保單。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裕通公司提交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一的真實性無異議,提醒法庭注意丙方(胡運清)在事故中無責任,交警部門已經主持調解,達成協議,該事故產生的費用應當由肖華承擔。對證據二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原告提交的春江65666票據無異議,對永盛2180有異議,不是正式票據,該車輛在春江大修,沒有去永盛維修的必要。強制保險單與商業保險單中重要提示都有詳細閱讀承保險種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內容。
本院對原告方提交證據一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據二保險單(抄件)、證據三中宜昌春江重汽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65666元票據及被告方庭后提交的投保單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其他予以綜合認定。
經審理查明:2014年2月6日2時30分,胡某某駕駛原告所屬的鄂KXXXXX號大型臥鋪客車沿滬渝高速由重慶往上海方向行駛,當其行駛至1244KM+500M處,因同向肖某駕駛的閩BXXXXX號小型轎車制動不當,與胡某某駕駛的鄂KXXXXX號大型臥鋪客車、劉軍駕駛的粵BXXXXX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五支隊長陽大隊認定,肖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胡某某、劉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鄂KXXXXX號大型臥鋪客車因施救、維修產生費用為春江大修費用65666.30元長陽某公司施救費1300元,上述兩項均開具稅務發票;另有白條兩張合計費用2180元。事故發生當日,就損害賠償產生的調解結果是本次事故造成的閩BXXXXX小型轎車、鄂KXXXXX大型臥鋪客車車輛維修費、施救費、粵BXXXXX小型轎車右側維修費由肖華全部承擔,肖某沒有進行賠償。另2014年1月11日,原告為鄂KXXXXX號大型臥鋪客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玻璃破碎險、特約不計免賠,被保險人為裕通公司保險期限為2014年1月11日0時至2015年1月10日24日止。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558000元,被告方認為所保險種應適用其庭后提交的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該條款第四條第一項約定:保險期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第二十六條為:“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該條款責任免除第八條為:“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賠(一)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5%.負同等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8%.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全部事故責任或單方肇事事故的免賠率為15%;(二)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率為30%。”原告方陳述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是在初次開庭前一天派人到保險公司去拿的,公司檔案里面沒有。被告方不能提交交付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的證據。被告裝訂成冊的涉案投保單上有且僅有裕通公司印章。
雙方爭議的焦點為:損失救濟的路徑選擇(侵權或違約)及保險合同中的法律適用問題。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雙方訟爭的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作為受害方的原告可依據《侵權責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侵權方予以賠償;也可以選擇按照財產保險合同,依《合同法》、《保險法》要求保險人承擔違約責任。這符合《合同法》就權利竟合所作的規定,也符合保險條款第四條第一項約定。保險車輛發生碰撞,保險事故發生,而原告方主張的是財產保險合同中的財產損失,因此應當適用《保險法》規定處理。雙方的保險合同自2014年1月11日已依法成立并生效。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1)約定了保險車輛駕駛人按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保險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條款對被保險車輛駕駛人在保險事故中的責任為零時,即不負事故責任時,保險人應承擔何種賠償責任沒有約定。但并不能由此推定出當被保險車輛駕駛人在保險事故中不承擔責任時保險人可以不向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這顯然是保險人單方的解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2)按該條約定,當投保車輛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時都能獲得賠償。那么其無過錯責任時更應獲得賠償;且該條也沒有約定投保車輛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時保險人不予賠償。(3)財產保險合同的相對方沒有過錯,也無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情形發生,則保險人應按照《保險法》的規定以及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理賠責任,這是保險人的法定業務。(4)《保險法》保護保險當事人合法的權益,并且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在保險事故中無過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應保護。而不是限制或不予保護(零賠償)。(5)依據該條款第八條約定,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依照下列方式免賠:…該約定表明被保險車輛駕駛人在保險事故中所負責任越大,保險人免賠率越高。據此,若被保險車輛駕駛人在保險事故中沒有責任,則保險人就沒有相應的免賠率,應承擔完全的賠償責任。這種解釋,更符合被保險車輛駕駛人無事故責任時保險人應承擔保險理賠責任的真實意思表示;也符合《保險法》的規定以及社會公序良俗。且不損害保險人利益,保險人可依據《保險法》規定的代位權制度行使追償權。被告的辯解與《保險法》的宗旨及《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四條、第八條、第二十六條約定相沖突。故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孝感汽車客運集團孝昌縣裕通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賠償金66966.30元。
二、駁回原告孝感汽車客運集團孝昌縣裕通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姚建新
審 判 員 祝 榮
人民陪審員 羅火東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陳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