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徐X、王X、郭小華追償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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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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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鐘祥郢民二初字第00086號 追償權(quán)糾紛 一審 民事 鐘祥市人民法院 2015-08-20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荊門市。組織機構(gòu)代碼:77077307-7。
負責人張林,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蘇虎,系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代理)劉宇飛,湖北法之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X。
被告王X。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代理)肖向勇,湖北慧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小華。
原告訴被告徐X、王X、郭小華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劉夏云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5年7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宇飛、被告徐X、被告王X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向勇、被告郭小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2013年11月1日21時3分許,被告徐X未取得駕駛證駕駛被告郭小華出借、登記車主為被告王X的鄂HXXX99小型普通客車沿鐘祥市郢中鎮(zhèn)王府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王府廣場門前路段,遇對向來車時因燈光炫目致其與右前方由西向東橫過公路的行人劉金濤相撞,造成劉金濤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認定,徐X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劉金濤無責任。2013年11月14日,鐘祥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劉國興、潛繼英、黃英、劉浩明、肖全英訴徐X、王X、郭小華、原告(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經(jīng)開庭審理,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3)鄂鐘祥民一初字第00183號民事判決書,判令原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劉國興、潛繼英、黃英、劉浩明、肖全英110000元,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內(nèi)賠償926.07元。2014年4月8日,原告依判決如數(shù)支付了賠償款110926.0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原告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墊付義務后,依法對徐X享有追償權(quán)。被告王X、郭小華作為車主和出借人,對自己的車輛負有管理義務,明知徐X無駕駛證,仍縱容其駕駛車輛,致使事故發(fā)生,過錯明顯,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令被告徐X償還原告為其代付的賠償款110926.07元,被告王X、郭小華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
原告某保險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在舉證期限內(nèi)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A1、(2013)鄂鐘祥民一初字第00183號民事判決書一份,證明一、原告在本案件中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墊付賠償款110926.07元的事實;二、本案被告王X、郭小華存在過錯;三、徐X向郭小華借車時細節(jié)。
A2、快錢付款憑證、銀行指令查詢及交易來賬清單各一份,證明原告已支付賠償款110926.07元的事實。
被告徐X辯稱,徐X找郭小華借車的時候,給郭小華看過徐X的駕駛證,但是駕駛證是假的。現(xiàn)保險公司要求徐X償還公司代付的賠償款徐X沒有異議,其現(xiàn)在正在監(jiān)獄服刑,無賠償能力。今天開庭陳述的事實與劉國興等人起訴時徐X陳述的不一致,主要是因為當時考慮家庭經(jīng)濟條件比較差,想把責任推給郭小華。
被告徐X在舉證期限內(nèi)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被告王X辯稱,原告要求王X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因王X在此事故中無任何過錯,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中不應承擔責任,保險公司向王X追償也無法律依據(jù),交強險條例規(guī)定,有權(quán)向致害人追償,因王X不是致害人,也沒有過錯,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向王X追償?shù)脑V訟請求。
被告王X為支持其抗辯理由,在舉證期限內(nèi)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B1、(2013)鄂鐘祥民一初字第00183號民事判決書一份,證明被告王X無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被告郭小華辯稱,郭小華與徐X是朋友關(guān)系,徐X向郭小華借車的時候還給郭小華看過駕駛證,但郭小華也沒有核實真假,也不可能核實。原告要求郭小華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jù),郭小華看過徐X提供的駕駛證才將車借給徐X的,所以郭小華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郭小華為支持其抗辯理由,在舉證期限內(nèi)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C1、杜建忠的證人證言一份,杜建忠稱徐X開車有駕駛證,2013年徐X開面包車帶杜建忠,杜建忠問徐X有沒有駕駛證,徐X說他有駕駛證,并拿給杜建忠看。
C2、郭小華的駕駛證一份,證明郭小華有合法駕駛資格,王X將車輛給郭小華駕駛無過錯。
經(jīng)庭審質(zhì)證,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A2無異議,經(jīng)審核,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能夠證明原告付款的事實,且三被告予以認可,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A1,被告徐X認為,對判決書本身無異議,對證明內(nèi)容第三點有異議,當時徐X主要是想把責任推給郭小華才那樣講的,實際上,徐X借郭小華車時,是給他看過徐X的駕駛證的,但駕駛證是偽造的;被告王X認為,對判決書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內(nèi)容有異議:1,判決書并沒有證明王X有過錯,2,庭審中,徐X當庭陳述的很清楚,因徐X當時錯誤的陳述導致郭小華承擔了較多責任,3,郭小華不應該承擔責任,該判決書未明確講徐X的假證在出事以后才告訴郭小華的;被告郭小華認為,對判決書本身無異議。對被告王X提交的證據(jù)B1,原告認為,對判決書本身無異議,對證明內(nèi)容有異議,王X在本案中應承擔責任,因王X與郭小華系夫妻關(guān)系。對被告郭小華提交的證據(jù)C1,原告認為,證人證言不真實不客觀,不應得到采信,證人主觀認為郭小華應該知道徐X有駕駛證,證人杜建忠何時何地對郭小華知道徐X有駕駛證不能陳述清楚,表示記不清楚了,所以對證人的主觀臆斷法庭不應采信。對被告郭小華提交的證據(jù)C2,原告認為,對證據(jù)本身無異議,但對證明內(nèi)容有異議,王X應承擔責任。
對上述有異議的證據(jù),證據(jù)A1及證據(jù)B1,本院認為,該證據(jù)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采信,該裁判已經(jīng)確認了原告應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110926.07元的事實以及被告郭小華存在過錯的事實,本院對上述事實予以認定,但該裁判并未確認被告王X存在過錯。證據(jù)C1,根據(jù)證人庭審陳述,證人陳述了其本人看過徐X駕駛證的情況,并不能證明郭小華看過徐X駕駛證,且證人是通過問詢郭小華,并依此判斷郭小華知道徐X有駕駛證,該證人證言并不能證明郭小華已盡到審查注意義務,本院對該證據(jù)不予采信。證據(jù)C2,原告對該證據(jù)本身無異議,該證據(jù)的證明內(nèi)容與證據(jù)A1裁判文書所確認的事實一致,本院對該證據(jù)予以采信。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1月1日21時3分許,被告徐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鄂HXXX99小型普通客車(登記車主為王X,車輛由郭小華出借給徐X)沿鐘祥市郢中鎮(zhèn)王府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王府廣場門前路段,遇對向來車時因燈光眩目致其車與右前方由西向東橫過公路的行人劉金濤相撞,造成劉金濤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徐X駕車逃逸,2013年11月4日,被告徐X經(jīng)郭小華和鐘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的短信勸說主動到鐘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投案自首。經(jīng)鐘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徐X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行經(jīng)人行橫道時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未停車讓行,且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人身傷亡,未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zhí)勤交通警察或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其行為分別違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條之規(guī)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過錯。徐X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劉金濤無責任。鄂HXXX99號小型普通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故劉金濤親屬劉國興、潛繼英、黃英、劉浩明、肖全英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起訴,要求徐X、王X、郭小華、某保險公司賠償經(jīng)濟損失866953.93元,本院審理后認為,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經(jīng)濟損失,超過交強險部分,因被告郭小華將鄂HXXX99號小型普通客車出借給沒有駕駛證的徐X駕駛,對造成本案的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選任駕駛員過錯的責任,應當在其過錯程度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故確認徐X承擔80%的賠償責任,被告郭小華承擔20%的賠償責任。被告王X系鄂HXXX99號小型普通客車的登記車主,將其登記所有的車輛交給具備駕駛資格的郭小華使用沒有過錯,與郭小華將車輛出借給被告徐X沒有關(guān)聯(lián),與本案的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沒有因果關(guān)系,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故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3)鄂鐘祥民一初字第0018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110926.07元,徐X賠償422836.09元,郭小華賠償105709.02元。2014年4月8日,某保險公司依判決支付了賠償款110926.07元。
本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駕駛?cè)宋慈〉民{駛資格,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后,在賠償范圍內(nèi)向侵權(quán)人主張追償權(quán)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告徐X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造成他人損害,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是本案的侵權(quán)人,某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nèi)向徐X主張追償權(quán)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關(guān)于郭小華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問題,某保險公司提交了(2013)鄂鐘祥民一初字第00183號民事判決書,證明郭小華將車輛出借給沒有駕駛證的徐X駕駛,對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選任駕駛員過錯的責任,但被告徐X庭審陳述徐X找郭小華借車的時候給郭小華看過徐X的駕駛證,被告郭小華提交了杜建忠的證人證言。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就數(shù)個證據(jù)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一)國家機關(guān)、社會團體依職權(quán)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本案中,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書的證明力大于其他證據(jù),本院已對該裁判文書予以采信。該裁判文書已經(jīng)確認郭小華將車輛出借給沒有駕駛證的徐X駕駛,對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選任駕駛員過錯的責任,故郭小華是本案的侵權(quán)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關(guān)于王X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問題,原告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王X在交通事故中存在過錯,原告主張王X與郭小華系夫妻關(guān)系、王X應承擔責任,其主張未提交相應的證據(jù)證明,王X不屬于本案的侵權(quán)人,故原告向王X主張追償權(quán)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關(guān)于本案責任如何承擔的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quán)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徐X沒有駕駛證駕駛車輛造成他人損害,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郭小華將車輛出借給沒有駕駛資質(zhì)的徐X駕駛,對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選任駕駛員過錯的責任,結(jié)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及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認的事實,本院確認對于原告已賠償?shù)?10926.07元,由徐X承擔80%的賠償責任,即88740.86元;被告郭小華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22185.21元。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二條、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徐X償還原告某保險公司代為賠償?shù)慕?jīng)濟損失88740.86元;
二、被告郭小華償還原告某保險公司代為賠償?shù)慕?jīng)濟損失22185.21元;
三、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項應付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00元,被告徐X負擔2000元,被告郭小華負擔3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劉夏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王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