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禹州市億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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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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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許民終字第1127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馮昌,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郎小攀,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禹州市億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連倩西,任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禹州市億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金初字第87號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郎小攀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禹州市億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查明,2014年3月5日凌晨,陳遠新駕駛粵GXXX81號小轎車從徐聞南山鎮靈山宮村往徐聞縣城方向行駛,約1時56分許,途經S376線53km+500m(徐聞縣環衛站路口對面)路段時與對向由劉占鋒駕駛的登記所有人為原告的豫KXXX87號輕型普通貨車(搭載武軍)相撞,造成陳遠新駕駛的粵GXXX81號小轎車起火燃燒,陳遠新被當場燃燒致死亡,劉占鋒、武軍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徐聞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陳遠新負事故主要責任,劉占鋒負事故次要責任。徐聞縣價格認證中心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豫KXXX87號車鑒定損失為61500元,原告支出鑒定費2300元、拖車費800元。豫KXXX87號輕型普通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54900元),車損險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保險單特別約定顯示:該車系分期購車,實際購車人是師琛鋒,第一受益人為許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現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當本車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事故造成5000元以上損失時,賠款由許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領取,當造成5000元以下損失時(含5000元),賠款由被保險人禹州市億通汽貿領取。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于2015年4月27日出具委托書,豫KXXX87號車理賠金額64350元,同意直接匯入禹州市億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賬戶。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億通汽貿為豫KXXX87號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等險種,豫KXXX87號車輛系分期付款購買車輛,保險單特別約定第一受益人為許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現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當本車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事故造成5000元以上損失時,賠款由許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領取,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同意該車理賠金額64350元直接匯入禹州市億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賬戶,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原告億通汽貿支付保險金。原告的損失為車損61500元、鑒定費2300元、拖車費800元,共計64600元,為必要、合理費用,但超出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保險金64600元,超出保險限額部分,該院不予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應支付原告億通汽貿保險金54900元。被告辯稱應按責任比例對原告進行賠付,被告主張實際上免除了在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非事故全責的情況下,保險人向投保人或其他享有相應保險利益的人足額支付投保車輛損失的責任,排除了投保人依法享有的主要權利,不能實現投保人投保該險種的合同目的,故該院對被告主張不予支持。遂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支付原告禹州市億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54900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車輛損失54900元不符合法律規定,事故發生時該車輛的實際價值為43535.7元(根據折舊率進行計算),根據相關規定,車輛出險時應按照出險時車輛的實際價值進行計算,且應加扣車輛的殘值。豫KXXX87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在計算車輛損失時應按照車輛實際價值減去殘值并扣除對方交強險承擔金額后按照30%進行計算。該車輛評估系單方委托進行,不具有效力,不應認可。上訴人不是本起事故的直接侵權人,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一切間接費用。一審認定事實不清,判決上訴人承擔的賠償金額不正確,請求二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禹州市億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辯。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關于上訴人訴稱車輛損失應按出險時的實際價值并扣除車輛殘值計算問題,經查,鑒定機構對事故車輛豫KXXX87號車進行鑒定時,系經過現場勘察,并已經結合該車經濟性、實體性、功能性貶值因素,確定該車的損失價格客觀、真實,一審對車輛損失的認定并無不當,上訴人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關于上訴人訴稱在計算車輛損失時應先扣除對方交強險承擔金額問題,本院認為,本案被上訴人禹州市億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是依據車輛損失險直接向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請求保險賠償,保險法實行的是先行賠付原則,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因此上訴人認為應當先行扣除第三者交強險中的財產損失沒有法律依據,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關于上訴人稱按照責任比例進行賠付問題,本院認為,車輛損失險屬于財產損失保險,補償被保險人所發生的財產損失或經濟損失為該保險的唯一目的,應嚴格適用損害填補原則,而按責任比例進行賠付是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在機動車損失險中不應當適用,故被保險人獲得賠償的依據是其實際損失,而非其承擔的事故責任。上訴人的該主張不僅違反了損害填補原則和公平原則,而且不符合保險合同的締約目的,也違反社會公德,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則,因此上訴人的該主張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信。關于上訴人是否承擔鑒定費問題,本院認為,該費用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及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屬法律規定應由保險人承擔的費用,故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該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關于上訴人是否承擔訴訟費問題,本院認為,上訴人作為敗訴方應承擔訴訟費用,其訴稱不承擔訴訟費但未提供依據,故本院不予采信。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費141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孫根義
審 判 員 李 兵
代理審判員 李 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王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