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田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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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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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終字第122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0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代表人劉國常,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靜,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田XX,男,
委托代理人韓中政,商丘市梁園區第一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田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田XX于2015年4月22日向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田XX修車費、鑒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00500元。該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商梁民金初字第00081號民事判決,某保險公司對此判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15日在本院第十三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楊靜與被上訴人田XX之委托代理人韓中政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5年2月3日晚上7點20分左右,駕駛員李磊駕駛一輛豫NXXXXX號邁騰牌小型轎車在李莊鄉孟莊北500米處與路邊一棵樹相撞,造成車輛損壞。商丘百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作出商泰評報字(2015)第04-03號豫NXXXXX號車輛修復價格評估報告,認為事故車輛修復費用為100500元。豫NXXXXX號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限額為186560元的不計免賠率特約機動車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原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本案中,豫NXXXXX號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限額為186560元的不計免賠率特約機動車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經商泰評報字(2015)第04-03號豫NXXXXX號車輛修復價格評估報告,認為事故車輛修復費用為100500元。故某保險公司應對本案事故車輛的上述損失在機動車損失險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
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付田XX車損100500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完畢(匯款開戶行:中原銀行商丘平原支行,賬戶:商丘市梁園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特設代管專戶,帳號:800008310XXXXXX)。如未接該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231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本案事故發生后,上訴人多次提出在汽車4S店維修,但均被田XX拒絕,而是自己找修理廠修理該車,車修好之后也未來公司理賠,而直接提起訴訟,且一審庭審時田XX未提供該車的修車發票,而是提供該車的價格評估報告。上訴人認為車損評估系單方委托,不能證明其鑒定的車輛零部件系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且所列車輛損失零部件明顯高出市場價格,評估結論過高。上訴人申請對田XX的車輛進行重新鑒定,依法核實該車的損失情況。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被上訴人田XX答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院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涉案車損價格評估報告能否作為本案定案依據,被上訴人是否實際發生修車費用,原審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車損100500元有無事實依據。
雙方當事人對此爭議焦點均無異議,并進行了論辯,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庭審后,被上訴人田XX提交商丘市睢陽區永金汽車修理中心報料單及收據,證明車輛實際維修更換零部件及工時費,經優惠后實際收豫NXXXXX號車的修車款為106000元。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質證認為,1、對收據有異議,該收據不是正規發票,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修理廠作為一個私營單位,應當是具備工商部門進行稅務登記的,因此,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供正規發票以及此次修理費用應當交納的稅收發票,僅憑借一張收據不足以證明車主所實際支出的修理費用。況且該收據中并未記載支付方式,形式不合法,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不足以采信。2、對修理清單真實性有異議,該清單的項目與維修費用完全與評估單一直,顯然存在虛假,不能采信。
本院經審查認為,被上訴人田XX提交的該兩份證據均加蓋有商丘市睢陽區永金汽車修理中心的公章,且能夠與商丘市百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商泰評報字(2015)第04-03號價格評估報告相印證,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認定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駕駛員李磊駕駛豫NXXXXX號邁騰牌小型轎車在李莊鄉孟莊北500米處與路邊一棵樹相撞,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清楚,有商丘市公安局李莊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為證。因豫NXXXXX號邁騰牌小型轎車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投保有限額為18656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且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被上訴人田XX已對涉案車輛進行實際維修的事實予以認可。因此,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商丘市百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商泰評報字(2015)第04-03號價格評估報告雖然系由田XX單方委托作出,但該評估報告能夠與被上訴人田XX二審庭審后提交的車輛維修清單以及收據相互印證,原審予以認定并不影響本案的實體審理。因此,原審判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賠償被上訴人田XX車損100500元正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判處正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1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高紀平
審 判 員 許長峰
代理審判員 陳光應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書 記 員 劉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