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保險公司與任XX、武陟縣通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甲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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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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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一終字第00325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08
上訴人(原審原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蒙陰縣。
負責人楊家鋒,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在軍,山東政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2層。
負責人張國勇,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鵬,河南杰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任XX,男,漢族,住河南省武陟縣。
原審被告武陟縣通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縣。
法定代表人王衛。
與任XX、武陟縣通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達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乙保險公司向武陟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武陟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4)武民二初字第00276號民事判決。宣判后,乙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5年8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在軍,被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鵬到庭參加了訴訟。被上訴人任XX、通達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魯QXXX0J/魯QZE57(掛)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及上述險種的不計免賠特約險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13年8月9日。2013年7月5日,被告任XX駕駛豫HXXX84號重型貨車同魯QXXX0J/魯QZE57(掛)半掛牽引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經甘肅省公安廳高速公路第一支隊張家寺大隊認定,被告任XX同李茂臣負同等責任。該事故造成原告保險車輛損失220105元、駕駛員李茂臣醫療費60956.82元,車上人員伊永泉醫療費17801.6元、誤工費16440元、護理費5080.3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8元、鑒定費500元,三者路產損失31480元,三者生豬損失70000元,施救費19000元,評估費4800元等損失費用共計446331.74元。2014年8月28日,乙保險公司向山東省蒙陰縣人民法院支付454331元保險理賠款。原告乙保險公司向被告追償未果,雙方形成糾紛,原告訴至法院。另查明,被告任XX所有的豫HXXX84號重型貨車登記在被告通達公司名下,該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有保險責任限額5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一份,保險期間為2012年11月9日至2013年11月8日止。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承保了魯QXXX0J/魯QZE57(掛)半掛牽引車的機動車強制保險及商業險等險種,事故發生后,原告向山東省蒙陰縣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支付保險理賠款454331元后,依照保險合同及事故責任向被告主張追償車損險109052.5元的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該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被告支付駕駛員李茂臣醫療費27978.41元,車上人員伊永泉醫療費6400.8元、誤工費16440元、護理費5080.3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4元、鑒定費250元的請求屬于車上人員責任險理賠范圍,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責任保險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該院不予支持。路產損失應由雙方三者險賠償,原告向被告主張追償路產損失的依據不足,該院不予支持。被告任XX所有的登記在被告通達公司名下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有三者險,保險限額為500000元,被告甲保險公司應在其限額內向原告支付車損險109052.5元。
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六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1、被告甲保險公司應于本判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保險理賠款109052.5元。2、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4201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2481元,由原告負擔1720元。
宣判后,乙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理由:一、一審認定車上人員的各項損失保險人不得向被上訴人追償適用法律錯誤。依據《交通安全法》第76條之規定,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損害的應當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責任險限額外的由侵權人按照責任承擔賠償責任,而依據《保險法》第65條規定,被上訴人應當在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內按事故責任直接承擔任XX及通達公司造成第三者(上訴人方的車上人員)李茂臣、伊永泉的各項損失。上述損失上訴人按照車上人員責任險賠償后自然享有向被上訴人的保險代為求償權。二、事故造成第三者路產損失應當由被上訴人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一方面認定路產損失應由雙方三者險賠償,又認定求償依據不足,相互矛盾。事故造成路產損失31480元,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任何一方承擔后有權向另一方追償。三、一審法院引用人身保險的法律規定認定本案責任適用法律錯誤。《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在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法》第二節中,而第三者責任險規定在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法》第三節中,車上人員責任險也是責任險的一種。雖然是有關人員損失,但相對于投保人是造成了財產損失,《保險法》將責任險規定在財產保險合同章節中,車上人員損失的性質應屬財產保險范圍。綜上,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保險理賠款195026.03元,并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
針對乙保險公司的上訴,甲保險公司答辯稱,原審認定車上人員的各項損失保險人不得向被上訴人追償,適用法律正確。我方不應當承擔路產損失。原審引用有關人身保險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正確的。
任XX、通達公司未進行答辯。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上訴、答辯及陳述情況,并征詢當事人意見,本院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審認定被上訴人應承擔的各項損失數額是否正確。
針對爭議焦點,乙保險公司的主張同上訴狀。另補充:車上人員屬于被保險人雇員,根據最高法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十一條,雇員收到傷害的,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也可以要求雇主承擔,雇主承擔后,可以進行追償。作為保險人,取代被保險人的位置,有權向被上訴人追償車上人員的損失。本案任XX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上訴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針對爭議焦點,甲保險公司的主張同答辯意見。另補充:最高法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九條已經被侵權責任法部分取代,而且雇員責任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中的保險合同糾紛屬于兩個法律關系,不能混同適用,我方不應承擔雇主對雇員的責任。
針對爭議焦點,任XX、通達公司未發表意見。
二審中,各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中爭執的焦點問題是車上人員險的性質,以及車上人員險的保險人理賠后,能否向侵權人追償的問題。一、關于車上人員險的性質及乙保險公司是否享有追償權的問題。從立法本意來講,車上人員險規定在《保險法》第二章第三節中,即財產保險一節中,車上人員險應屬于財產保險范疇;從該險種的目的來看,投保人投保車上人員險,是為了在車上人員受到傷害后,降低自己的風險,減少賠償損失,投保人通過投保的方式,將這種風險轉嫁給保險人,作為財產保險的一種,保險人承擔了賠償責任后,依法取得向侵權人追償的權利。本案中,乙保險公司承擔理賠責任后,依法取得了權利人向侵權人任XX的追償權,而任XX的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有三者險,最終的責任承擔人是甲保險公司。車輛豫HXXX84與魯QXXX0J/魯QZE57(掛)相撞,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因此,作為豫HXXX84車輛的承保人,甲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和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作為受害人的李茂臣、伊永泉的各項損失,乙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履行賠償責任后,有權向侵權人任XX應當承擔的部分進行追償,而甲保險公司作為侵權車輛的保險人最終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審判決認為車上人員險屬于人身保險不能追償是錯誤,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甲保險公司抗辯稱,車上人員屬于雇員,雇員責任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屬于兩種法律關系,不能混同,乙保險公司不能追償。本院認為,李茂臣、伊永泉屬于魯QXXX0J/魯QZE57(掛)車主雇員,在雇員受到傷害后,雇主應承擔責任,但豫HXXX84車輛車主任XX屬于第三人侵權行為,在雇主承擔責任后亦享有向侵權人追償的權利,本案中,只是乙保險公司依法取得了魯QXXX0J/魯QZE57(掛)車主對任XX的追償權,并沒有加重被追償人的責任,該責任亦是法定責任,因此,甲保險公司的該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關于甲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路產損失的問題。路產損失應由雙方車輛根據過錯程度分別承擔,在一方車輛或其保險人承擔了全部責任后,亦有權向另一方肇事車輛或其保險人追償,因此,人保財險蒙陰公司向甲保險公司追償有法律依據,應予支持。綜上,乙保險公司向任XX、通達公司、甲保險公司進行追償,要求賠償的各項損失于法有據,應予支持。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判決不當,應予糾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武陟縣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00276號民事判決;
二、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決送達后十五日內向乙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195026.03元;
三、駁回乙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訴訟費4201元、二審訴訟費4201元,均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中心支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玉香
審判員 田 亮
審判員 朱海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書記員 趙文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