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邯市民三終字第28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3-0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叢臺區。
負責人:韓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X,河北紫微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何XX,河北紫微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XX。
委托代理人:謝X,河北中大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郭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邯鄲市復興區人民法院(2014)復民初字第5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5月17日,郭XX為其所有冀D×××××號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金額為145000元的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且都投了不計免賠特約險。某保險公司向郭XX出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保單兩份,兩份保單的背面均載明了保險條款,其中交強險第九條第(一)項為“被保險機動車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后,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對于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第三者責任險的第四條和車輛損失險的第五條為“發生意外事故,駕駛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二)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或計分達到12份,仍駕駛機動車的。”保險合同簽訂后,郭XX按照合同的約定向某保險公司交納了保險費。
2014年2月14日11時,郭XX允許的駕駛人員郭臣(駕駛證有效期為2013年12月25日)駕駛冀D×××××號小客車由聶莊村口駛入北環路(由南向北駛入北環路)時與王龍駕駛的冀D×××××號小客車(沿北環路由東往西直行)相撞,造成兩車損壞、胡進生房屋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邯鄲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現場勘察大隊認定,郭臣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王龍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2014年2月21日,河北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公估報告書,證實冀D×××××車實際損失為23263元,公估費904元。2014年3月5日,河北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公估報告書,證實冀D×××××號小客車實際損失為48511元。
經邯鄲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現場勘察大隊調解,雙方達成如下協議:一、王龍車損費48511元,賠償胡進生房屋費500元,合計49011元,減2000元交強險,余47011元,由郭臣承擔70%計32907.7元,王龍車損費不足部分自己承擔。二、郭臣車損費23263元,賠償胡進生房屋費500元,合計23763元,減2000元交強險,余21763元,由王龍承擔郭臣車損費30%,計6528.9元,不足部分自己承擔。王龍施救費700元自己承擔,郭臣施救費400元自己承擔。事故發生后,郭臣于2014年2月15日向公安機關換領了新證。郭XX向某保險公司理賠未果后,訴至法院。
原審法院認為:冀D×××××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145000元的車輛損失險、1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某保險公司向郭XX出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一份、《機動車保險單》一份,以上保險單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保險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郭XX進行理賠。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郭臣在保險期限內持逾期未審驗換證的駕駛證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理賠。原審法院認為,雖然本案事故發生時,郭臣持有的駕駛證逾期未審驗換證,但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七條第(七)項規定,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機動車駕駛證才應當被注銷,駕駛人才喪失駕駛資格。郭臣持逾期未審驗換證的駕駛證不屬于無證駕駛或駕駛證失效的情形,且某保險公司未提交就其已對免責條款的內容、術語、目的等向郭XX作出明確說明的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之規定,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某保險公司以郭臣駕駛證失效為由拒絕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賠償,于法無據,該院不予支持。
邯鄲市公安交警大隊現場勘察大隊認定,郭臣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龍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郭XX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為:冀D×××××車損48511元,某保險公司應當首先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內先賠付郭XX2000元,剩余46511元,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郭XX46511元的70%,即32557.7元。冀D×××××號車車損23263元及公估費904元、車輛施救費400元、停車費200元,合計24767元,扣除冀D×××××車應當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的2000元,剩余22767元,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該車損的70%,即15936.9元。該事故造成案外人胡進生房屋損失1000元,郭XX應當承擔700元,以上共計51194.6元。郭XX以上損失某保險公司首先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郭XX2000元,在第三者內賠償33257.7元,剩余15936.9元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內賠償郭XX。郭XX再次計算房屋損失及訴訟請求超出部分,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郭XX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內賠償原告郭XX33257.7元、車輛損失險內賠償郭XX15936.9元,合計51194.6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二、駁回郭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00元,由原告郭XX負擔2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078元。
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復興區人民法院(2014)復民初字第599號判決,請求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主要事實與理由:一、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此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上訴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車輛在事故發生時,駕駛人郭臣的駕駛證已過期,根據雙方合同約定,駕駛證未按規定年檢,不屬于保險責任。被上訴人在簽訂合同時,上訴人已盡到明確說明義務,且被上訴人已在投保單及投保提示上簽字。其次,對于駕駛車輛必須持有年檢的駕駛證才可駕駛車輛,駕駛證過期某保險公司商業險不予賠償,這些情況是眾所周知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故,根據合同約定,上訴人不應承擔被上訴人商業險的賠付。二、停車費、訴訟費屬于間接損失,不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根據合同約定,被保險人因保險車輛不能使用所遭受的損失以及發生的費用、停車費等間接費用某保險公司不予承擔。綜上,請求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郭XX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應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出被上訴人郭XX車輛屬于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的情況,該免責條款屬于不產生法律效力的條款。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被上訴人郭XX在投保時,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并未盡到明確說明義務。二、關于免責條款中,駕駛人審檢駕駛證,駕駛人屬于合理期限內審檢。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并未因駕駛人未換領駕駛證進行處罰,事故認定書也未認定屬于未年檢的駕駛證,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條規定,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便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周期審驗。第六十七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超過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應當注銷期駕駛證,被上訴人車輛的駕駛人員為C證,未超過有效期一年以上換證,即為有效期內的駕駛證。三、本案中停車費、訴訟費屬于車輛投保人未履行保險合同的實際損失,應當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車輛發生事故后,停車費、車輛施救費等損失是事故發生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未履行保險合同而造成的損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理應承擔。訴訟費也是該公司不履行保險合同所違約造成的,理應負擔。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郭XX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駕駛人郭臣駕駛證已過期,根據雙方合同約定,該公司不應賠償。本院認為,駕駛事故車輛的郭臣持有的駕駛證逾期未審驗換證,但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七條第(七)項規定,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機動車駕駛證才應當被注銷,駕駛人才喪失駕駛資格。郭臣持逾期未審驗換證的駕駛證不屬于無證駕駛或駕駛證失效的情形,且某保險公司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免責條款已盡到明確說明義務。故,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關于停車費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的問題。本院認為,停車費系被上訴人郭XX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該費用某保險公司理應承擔。關于訴訟費的問題。本院認為,原審判決確定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向上訴人郭XX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因此,某保險公司理應承擔訴訟費用。故,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理應均不能成立。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8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聶亞磊
代理審判員 趙玉劍
代理審判員 郭 晶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書 記 員 程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