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鄉縣宇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甲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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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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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三終字第203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5-22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橋東區-17層。
負責人:趙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XX,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肥鄉縣宇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肥鄉縣。
法定代表人:韓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冀XX,河北熙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為與被上訴人肥鄉縣宇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通運輸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肥鄉縣人民法院(2014)肥民初字第10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8月27日6時許,靳新平駕駛宇通運輸公司的冀D×××××/冀D×××××掛貨車(載白合清)行駛至山東省鄒平縣魏碼路魏橋甜水路口處時,與路吉貞駕駛的電動三輪車(載路月)相撞,發生路吉貞和路月及白合清受傷、冀D×××××/冀D×××××掛車輛側翻、樹木損壞的交通事故。鄒平縣交警大隊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鄒公交認字(2014)第0037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靳新平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路吉貞承擔次要責任,路月、白合清無責任。冀D×××××/冀D×××××掛貨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保險105萬元和車輛損失保險261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生后,宇通運輸公司支付冀D×××××/冀D×××××掛車輛施救費19200元和事故經過鑒定費2000元。經鄒平縣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宇通運輸公司賠償路月32461元(其中醫療費21200.91元、誤工費4683.49元、護理費5946.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30元)和路吉貞賠償款23455.36元(其中醫療費17709.78元、護理費5415.5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30元)。經法院委托,河北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公估報告書,意見為:冀D×××××冀D×××××掛貨車的損失為74396元(其中:冀D×××××號車輛51920元、冀D×××××掛車輛22476元、殘值2000元)。宇通運輸公司支付公估費4000元。
宇通運輸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甲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鑒定費、施救費和賠償第三者損失等共計177616.36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認為:宇通運輸公司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保險事故發生后,甲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在相應的保險限額內支付賠償款。關于宇通運輸公司的各項損失:一、支付第三者的賠償款,因宇通運輸公司未提交路月誤工證明和路月、路吉貞的3位護理人護理期間的誤工證明,且路月和路吉貞均為農村居民,故其誤工費和護理費均應按照山東省上一年度農、林、牧、漁業標準并參照醫療機構意見計算,1、路月誤工費3329元(40500元÷365天×30天);2、路月護理費3329元(40500元÷365天×30天);3、路吉貞護理費應為5770元(40500元÷365天×(30天+11天×2)],但宇通運輸公司實際賠償5415.58元,予以確認;4、路月和路吉貞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660元(雙方已確認,予以認可);5、路月醫療費30287.02元;6、路吉貞醫療費21013.97元,共計64034.57元,應當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醫療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1萬元、誤工費3329元、護理費8744.58元(3329元+5415.58元),計款22073.58元,剩余醫療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41960.99元,應當按照責任比例由甲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29373元(41960.99×70%),甲保險公司共計應當賠償宇通運輸公司支付第三者的損失51801元(22428元+29373元),對于宇通運輸公司支付路月和路吉貞的賠償款合計超過51801元的部分不予支持。二、車輛損失:1、車輛損失72396元(74396元-殘值2000元);2、公估費4000元;3、鑒定費2000元;4、施救費19200元,共計97596元,應當由甲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保險限額內賠償。以上甲保險公司共計應當賠償宇通運輸公司各項損失149042.58元。宇通運輸公司要求賠償拆檢費8000元,但宇通運輸公司提交的票據與實際修理人不符,不予認可。甲保險公司主張車輛損失中部分配件公估價格高,但未提出相關依據,不予支持;甲保險公司主張鑒定費、訴訟費不應由其承擔,但鑒定費是確定損失數額的必要支出,且根據訴訟收費辦法規定,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故對該主張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遂判決:一、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宇通運輸公司各項損失22073.58元;二、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宇通運輸公司各項損失29373元;三、英XX和保險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車輛損失保險限額內賠償宇通運輸公司各項損失97596元;四、駁回宇通運輸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852元,由宇通運輸公司承擔638元,英XX和保險承擔3214元。
宣判后,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不服原審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上訴主要稱:一審法院認定甲保險公司在商業保險部分全額賠付,與鄒平縣交警大隊鄒公交認字(2014)第003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宇通運輸公司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明顯相悖。依據保險合同約定,應該按照事故責任的70%賠付。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有意偏袒宇通運輸公司。請求:1、撤銷一審法院判決第三項,改判甲保險公司賠償宇通運輸公司57607.20元;2、二審訴訟費用由宇通運輸公司承擔。
被上訴人宇通運輸公司未作書同答辯,其在審理時口頭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沒有證據支持,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于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上訴稱應依據保險合同約定,按照事故責任的70%賠付機動車車輛損失的問題。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投保人宇通運輸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只要被保險人的車輛遭受損失,保險公司就應當理賠,這才符合投保人投保的目的,保險合同約定按照責任比例賠付車輛損失,實際上是將適用于責任保險的按責賠付條款轉嫁于車輛損失險中,不符合損失保險的特點,也不利于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故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該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85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同海
審 判 員 聶亞磊
代理審判員 孫 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程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