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邯市民三終字第00078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
負責人:閆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XX,河北江源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穆XX,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顧XX,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為與被上訴人穆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人民法院(2013)邯山民初字第14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張XX、被上訴人穆XX委托代理人顧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穆XX于2011年10月22日為冀D×××××號小客車向某保險公司分別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責任限額122000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責任限額20萬元,不計免賠率)和機動車損失保險(賠償責任限額81萬元)及玻璃單獨破損險,保險期限自2011年10月22日零時起至2012年10月21日24時止。2012年9月24日3時27分許,穆XX駕駛冀D×××××號小客車載王盼盼沿邯鄲市光明大街由南向北行駛至光明大街“7天連鎖酒店”門口路段時將站在停車帶上的任中勝碰撞,后又將常亞杰停放在停車帶上的冀D×××××號小客車碰撞,造成任中勝、王盼盼受傷,兩車部分損壞的交通事故。發生事故后穆XX棄車逃逸。該事故經邯鄲市公安警察支隊做出的邯公交認字(2012)第1304031200924032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穆XX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常亞杰、任中勝、王盼盼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
事故發生后,任中勝于2012年10月24日以本案原告穆XX及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某保險公司、常亞杰、張貴峰(常亞杰司機)為被告,訴至河北省邯鄲市叢臺區人民法院,訴訟中,經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鑒定,任中勝傷情定為三級傷殘,護理依賴程度為大部分護理依賴,確定護理期限為10年,護理人數為1人。后經調解,穆XX共計賠償任中勝醫療費、誤工費、住院期間護理人員的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后續治療費、鑒定費、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賠償金、今后的護理費、撫養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97萬元整。任中勝放棄其他訴訟請求,并自愿放棄因本交通事故而享有的所有民事賠償的權利(包括冀D×××××號小客車參保的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賠償權利)。后穆XX以某保險公司未能在交強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和機動車損失保險及玻璃單獨破損險的責任限額內向其支付保險賠償金為由訴至法院。訴訟中,經穆XX申請,由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鑒定室委托河北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編號為SYXFY—20120170公估報告書:冀D×××××號小客車實際損失為427469元。2013年12月23日,中國銀行邯鄲分行營業部出具情況說明:客戶穆XX,身份證號:××,進行汽車分期貸款業務,車牌號為冀D×××××,截止目前還款正常。若抵押物需要維修,可將款項賠付于客戶本人。
穆XX訴訟請求為判令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限額內賠付32萬元;在機動車損失保險和玻璃單獨破損險責任限額內賠付4278469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和鑒定費用。
原審法院認為:穆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和機動車損失保險及玻璃單獨破損險,雙方保險合同關系成立。穆XX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賠償穆XX損失。對于本次交通事故,雙方均對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22000元無異議,予以支持。《事故認定書》認定穆XX棄車逃逸,某保險公司現以穆XX逃逸屬商業險免責條款拒絕賠償,而在商業險中,交通事故的發生意味著合同約定的賠償條件成就,保險人即應履行賠償義務。肇事逃逸的影響只及于事故后,不溯及以前,投保人只應對逃逸行為擴大損害的部分擔責。保險人以肇事逃逸為由免除自己的全部責任,違反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保險法的規定,屬于無效條款,對某保險公司所辯,不予支持。穆XX棄車逃逸的行為并沒有給某保險公司造成新的損失,該公司不能以此為由免除賠償。經計算,某保險公司亦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穆XX12萬元、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穆XX20萬元、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賠償穆XX427469元。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遂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穆XX747469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275元、鑒定費1萬元,均由某保險公司負擔。鑒于穆XX已預付,某保險公司待履行時一并給付穆XX。
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上訴主要稱:(一)某保險公司與穆XX之間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某保險公司已按照保險法的規定,對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故不應當承擔保險理賠責任。(二)保險事故發生時,穆XX棄車逃逸的行為,符合雙方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的規定,因此該公司對穆XX的損失無支付保險金的責任。一審法院也認可某保險公司已對免責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的義務,但又以肇事逃逸的影響只及于事故后,不溯及以前為由,機械地分割了事故過程并判決該公司承擔責任,屬事實認定錯誤。另當庭補充上訴理由為穆XX棄車逃逸的行為不僅符合保險合同的約定,還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仍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則是對違法行為的縱容和鼓勵。故請求:1、依法撤銷原審判決,將某保險公司承擔的747469元進行重新分攤,即不服金額為627469元;2、訴訟費用由穆XX承擔。
被上訴人穆XX答辯稱:某保險公司所稱的保險責任免除條款并不適用于本案。首先,保險條款作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應當由某保險公司將該條款給付穆XX,而穆XX根本就沒有收到該條款。因此,該保險條款對穆XX不發生效力。其次,某保險公司就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對穆XX未履行明確提示和說明義務,未按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某保險公司所出示的保險投保提示上的簽名無法證實系穆XX簽字。再次,格式條款制定的初衷是為了在發生交通事故后避免損失的擴大,本案中穆XX不存在加重某保險公司賠償責任的情況,不存在損失擴大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另一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而某保險公司提供的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在簽訂合同時容不得當事人任何形式的修改,當事人只有簽字而沒有任何修改的權利,該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責任的條款應當無效。第四、某保險公司拒賠所依據的格式條款:“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現場的……?!蔽床扇〈胧┖瓦z棄被保險車機動車逃離現場是拒賠成立的兩個并列條件,缺一不可。本案事故發生后,穆XX立即用自已的手機撥打了事故科報警電話和急救電話,之后由于害怕被受傷害者傷害,才將車輛留在現場而自行離開。穆XX依法采取了報警、搶救等相應措施,其行為不符合保險公司拒賠的條件。如某保險公司對此有另外的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應當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由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解釋。即應當作出不利于某保險公司的解釋。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依法應承擔保險責任的證據充分,原審判決并無不當,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及被上訴人穆XX的答辯意見,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有三:第一、某保險公司是否就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首先,本案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將保險條款交給穆XX的相關證據,且穆XX也不認可該事實;其次,某保險公司出示的保險投保提示中簽名處,雖有穆XX字樣,但穆XX不認可,更重要的是從該提示內容上看,雖有“投保前請認真閱讀保險條款,重點關注保險責任、責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賠償處理、免賠率或者免賠額等內容。保險公司應對免責條款的內容向您作出明確說明”的內容,但并沒有“保險公司已就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且投保人已對責任免除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后果均已知悉明了”的相關內容,故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其已向穆XX履行了保險投保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已就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的理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第二、本案是否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保險合同約定“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而本案穆XX在事故發生后當場報案,某保險公司在原審庭審筆錄中予以認可,穆XX稱之后由于害怕被受傷害者傷害,才將車輛留在現場而自行離開。故穆XX在事故發生后采取了及時報案等相應措施,其行為不符合保險公司約定的免責條款情形,某保險公司上訴稱穆XX棄車逃逸行為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的理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第三、穆XX棄車逃逸的行為是否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交通肇事逃逸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從交通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上看,從主觀方面而言系當事人明知交通事故已經發生,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離開事故現場并非出于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是具有其他目的且在第一時間報案的,則不能認定為肇事逃逸。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穆XX及時采取了報案等相應措施,其稱由于害怕被受傷害者傷害,才將車輛留在現場而自行離開,雖然邯鄲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穆XX棄車逃逸,但該行為并不屬于法律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肇事逃逸,故某保險公司上訴稱穆XX棄車逃逸的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理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7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同海
審判員 趙玉劍
審判員 田熠中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員 程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