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XX、邯鄲縣天祥運輸公司等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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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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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三終字第00275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永安財險邯鄲支公司),住所地:邯鄲市。
負責人:王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連XX,該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XX。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領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邯鄲縣天祥運輸公司(以下簡稱:天祥公司),住所地:邯鄲縣。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領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永安財險邯鄲支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邯鄲市復興區人民法院(2014)復民初字第3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3年10月10日,安XX為其所有的冀D×××××重型貨車在永安財險邯鄲支公司投保了保險金額為10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5萬元的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及不計免賠特約險等,為冀D×××××掛車投保了保險金額為5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保險期間為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9日止。
2013年10月26日24時,在308國道寧晉縣與趙縣交界處,安XX駕駛的冀D×××××、冀D×××××掛重型貨車由南向北行駛時,與同方向行駛的王立堯駕駛的冀AXXX23、冀A×××××掛重型貨車尾部相撞后,王立堯駕駛的冀AXXX23、冀A×××××掛重型貨車又與同方向行駛的馬曉鵬駕駛的冀A×××××、冀A×××××掛重型貨車尾部相撞,造成安XX傷,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2013年10月29日,寧晉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20130147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安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立堯、馬曉鵬無責任。冀D×××××、冀D×××××掛重型貨車的登記車主是天祥公司,實際車主是安XX,該車系掛靠在天祥公司名下;冀AXXX23、冀A×××××掛重型貨車的車主是趙龍飛。
事故發生后,安XX在趙縣人民醫院住院4天,醫療費13503.84元、門診收費4815.72元。后轉入新泰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13天,醫療費6888.2元。2014年1月14日,邢臺縣司法醫學鑒定中心作出邢縣司醫鑒(2014)臨鑒字第1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安XX的傷殘程度為玖級,住院期間需陪床2人,出院后45日內需陪護1人。鑒定費為1400元。2014年1月4日,泰安市泰山鋼球廠出具《證明》一份,內容為:“吳建霞,女,系我廠崗位職工,其丈夫安XX2013年10月26日在河北省寧晉縣內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住院,其本人一直在醫院護理,至今沒能來我單位上班,單位停發工資至今”。2013年7、8、9月吳建霞的平均工資為2917元。
2013年11月4日,寧晉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寧價認鑒車字(2013)第647號《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所有人趙龍飛的車牌號為冀AXXX23、冀A×××××掛的車物損失總金額為44950元。鑒定費1200元。2013年11月6日,趙龍飛向河北省寧晉縣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天祥公司所有的冀D×××××冀D×××××掛重型貨車一輛予以查封,當日,該院作出(2013)寧民保字7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天祥公司所有的冀D×××××冀D×××××掛重型貨車一輛。趙龍飛已預交訴前保全費320元。2013年11月27日,趙縣王志敏汽修廠出具《證明》,內容為:“冀D×××××冀D×××××掛重型貨車于2013年10月26日至2013年11月27日在我廠修車時間為31天”。2013年12月17日,邢臺市價格認證中心作出邢市價認字(2013)第040號《價格認證結論書》,認證結論為冀A×××××、冀A×××××掛車的日停運損失為942元。認證費為1000元。2014年1月14日,趙龍飛向該院申請撤回對安XX、天祥公司的起訴,2014年1月15日,該院作出(2013)寧民初字第2163號民事裁定書,準許趙龍飛撤回對安XX、天祥公司的起訴。當日,安XX賠償趙龍飛評估費、鑒定費、保全費及停運損失費共計15500元,趙龍飛保證不再追究安XX責任,同意由安XX向永安財險邯鄲支公司主張權利。2014年2月7日,河北省寧晉縣人民法院對趙龍飛與永安財險邯鄲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作出(2013)寧民初字第216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永安財險邯鄲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直接賠付趙龍飛車物損失44850元,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該判決書已履行完畢。
安XX向河北省寧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趙龍飛、馬曉鵬、石家莊豐泰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損失24200元。2014年2月13日,該院作出(2014)寧民初字第254號民事調解書,內容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3月1日前賠償安XX各項損失共計23500元。該調解書已履行完畢。
原審認為:天祥公司與永安財險邯鄲支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為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為有效合同,應受法律保護。保險事故發生后,永安財險邯鄲支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向天祥公司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因安XX系事故車輛的實際車主,且被保險人天祥公司同意將本案的理賠款支付給安XX,不違反法律規定,故永安財險邯鄲支公司應向安XX進行賠付。永安財險邯鄲支公司應賠付的內容有兩部分:一、安XX人身損失部分。據安XX提交的證據,可認定其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合理損失為:醫療費25207.7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50元、誤工費9869.48元、護理費6410.07元、交通費785元、殘疾賠償金3232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傷殘鑒定費1400元,以上各項共計86846.31元。安XX訴稱,其父母僅有其一個子女,并提交了其父、母親的戶口頁、身份證復印件各兩份,以證實被扶養人生活費為23657.6元。因安XX未提交其父母是否還有其他子女的相關證據,且永安財險邯鄲支公司對其父母僅有其一個子女不予認可,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以上損失86846.31元,扣除安XX向事故另外兩方的保險公司主張的24200元,安XX尚有62646.31元的人身損失。因安XX駕駛的冀D×××××、冀D×××××掛重型貨車在永安財險邯鄲支公司投保了5萬元的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及不計免賠特約險,故永安財險邯鄲支公司應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賠付安XX5萬元。二、安XX向事故對方趙龍飛賠償部分。安XX提交了趙龍飛出具的賠償聲明和收款條,用以證實安XX已向趙龍飛賠償了停運損失、認證費、鑒定費、保全費共計15500元。永安財險邯鄲支公司辯稱,賠償聲明和收款條上“趙龍飛”的簽名不一致,但永安財險邯鄲支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鑒定申請并預交鑒定費,永安財險邯鄲支公司應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應認定以上為同一人所寫。趙龍飛在其與安XX、天祥公司及永安財險邯鄲支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撤回了對安XX、天祥運輸公司的起訴,且安XX提交了本應由趙龍飛持有的寧晉縣人民法院的保全費票據、王志敏汽修廠出具的修車時間證明、《價格認證結論書》、車損鑒定費收據、停運損失鑒定費收據的原件,可以認定安XX已將趙龍飛的停運損失、認證費、鑒定費、保全費共計15500元進行了實際賠償,該賠償款15500元屬安XX的實際損失。永安財險邯鄲支公司辯稱,根據保險條款規定,停運損失不應理賠。永安財險邯鄲支公司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已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該格式條款歸于無效,對投保人不產生約束力,故對永安財險邯鄲支公司的辯解,不予支持。安XX主張的鑒定費,是趙龍飛為確定事故車輛及貨物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費用,安XX對此予以了賠償,永安財險邯鄲支公司應當賠付該項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的規定,安XX向趙龍飛賠償的寧晉縣人民法院的保全費,應屬安XX的實際損失。永安財險邯鄲支公司辯稱趙龍飛在其與永安財險邯鄲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趙龍飛放棄了對停運損失、鑒定費、保全費的主張,故永安財險邯鄲支公司不應承擔以上賠償責任。因寧晉縣人民法院(2013)寧民初字第2163號民事判決書中載明趙龍飛系變更訴訟請求,而非放棄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故趙龍飛仍有權向安XX主張以上損失,且安XX與趙龍飛對以上各項達成協議后,趙龍飛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安XX已將賠償款給付趙龍飛,故對該辯解不予支持。
綜上,因安XX所有車輛在永安財險邯鄲支公司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且安XX向趙龍飛賠償的以上數額不超過投保的賠償限額,應由永安財險邯鄲支公司在該險種限額內賠付安XX15500元。據此,原審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安XX各項損失65500元;二、駁回安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850元,由安XX負擔370元,永安財險邯鄲支公司負擔1480元。
宣判后,上訴人永安財險邯鄲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并依法改判減少一審判決讓上訴人多承擔的15500元;本案的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其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涉案事故中,安XX的醫療費應該扣除非醫保用藥的10%以后予以理賠,傷殘鑒定報告第單方委托不符合相關法律程序,應該由法院依法委托鑒定,精神撫慰金過高不予認可。依據合同約定,停運損失、鑒定費、保全費等間接費用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
被上訴人安XX辯稱,第一、醫療費扣除10%于法無據。第二、安XX完全符合九級傷殘的核定標準,無論誰委托傷殘鑒定標準和程序都是一樣的。第三、安XX小腸部分切除,給其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一審認定精神損失費1萬元是適當的,而且安XX自身受傷的損失遠大于5萬元。第四、停運損失、鑒定費、保全費等上訴人應予賠償有相關法律規定,上訴人應該賠償第三人的該損失。而且上訴人所依據的兩個條款排除了投保人的主要權利和保險人的理賠義務,有違公平。因此,該條款是無效的。且何為間接損失并沒有明確的解釋。綜上,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天祥公司的辯稱意見與安XX的辯稱意見一致。
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安XX已賠付給趙龍飛的15500元,上訴人是否應向安XX進行賠付是本案的爭議焦點。
因為安XX已將趙龍飛的停運損失、鑒定費和保全費等15500元向趙龍飛進行了實際賠償,該費用是因涉案事故所造成的安XX的實際損失。又因安XX所有車輛在上訴人保險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責任險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且該損失數額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內。故上訴人保險公司對安XX因事故所造成的該損失應予以賠付。
關于精神損失費的問題,安XX因事故致九級傷殘,對其身心造成一定傷害,對安XX的人身損失認定1萬元的精神損失費并無不當。至于上訴人辯稱“應扣除非醫保用藥的10%以后予以理賠”的問題,因其辯稱意見于法無據,不應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按一審判決執行,二審案件受理費19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蓋自然
代理審判員 趙玉劍
代理審判員 孫 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程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