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XX與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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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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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義民商初字第40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興義市人民法院 2015-05-27
原告董XX。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彭召華,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朱貴利、宦煥,該支公司工作人員,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董XX訴被告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5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貴利、宦煥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董XX訴稱,2014年4月17日,原告就其所有的貴E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向被告投保了交強險等險種,保險期間為2014年4月18日至2015年4月18日。投保當天原告向被告足額交納了保險費。2014年5月31日7時20分許,原告駕駛貴EXXXXX號車行至興義市坪東鎮(興義市計劃生育協會門前十字路口處)時,與陳富倫駕駛的貴E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手車(后載周仕永)相撞,造成陳富倫、周仕永受傷及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對于此次事故,興義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興公交認字(2014)第20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富倫及原告對事故承擔同等責任、周仕永無責任。事故發生后,陳富倫、周仕永二人住院治療,原告為二人共計墊付了4000元醫療費。2014年,陳富倫、周仕永分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原告及被告賠償其損失,經興義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后判決:1、陳富倫、周仕永的全部損失合計(含原告墊付部分)未超超過交強險的責任限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對二人的全部損失扣減原告墊付的4000元后在交強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2、原告為陳富倫、周仕永二人共計墊付的4000元醫療費由原告自行向被告主張權利。該兩案的判決己生效,原告便依此判決向被告主張要求賠付原告墊付的4000元醫療費,但被告卻拒不支付。因此,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保險金4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陳述的事實無異議,但交通事故雙方是同等責任,我公司己經賠付過,在賠付款中已含醫療款,所以現在不賠付這4000元。
本案爭議焦點:被告是否應賠償原告保險金4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18日,原告董XX就其所有的貴E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被告向原告簽發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保險單載明的保險期間自2014年4月18日12時起至2015年4月18日12時止。
2014年5月31日7時20分許,原告駕駛貴EXXXXX號客車行至興義市計劃生育協會門前十字路口處時,與陳富倫駕駛的貴E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后載周仕永)相撞,造成陳富倫、周仕永受傷及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董XX與陳富倫承擔同等責任。對陳富倫、周仕永的損失,經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法院(2014)黔義民初字第2604、2605號民事判決及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5)興民終字第127、93號生效判決確定,陳富倫、周仕永的損失累計未超過交強險122000元的限額,某保險公司應賠償陳富倫104496元、周仕永17356元,扣減董XX已向陳富倫賠付的3000元、向周仕永賠付的1000元后,某保險公司應賠償陳富倫101496元、周仕永16356元。而對董XX已向陳富倫、周仕永賠付的4000元,則明確由董XX自行向某保險公司主張權利,未一并予以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董XX對其所有的貴EXXXXX號客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被告向原告簽發了保險單,雙方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應受法律保護。在保險期間內,原告駕駛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陳富倫、周仕永受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此,承保了交強險的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傷者陳富倫、周仕永的損失。對于陳富倫、周仕永傷后損失,經生效判決確定陳富倫的損失為104496元、周仕永的損失為17356元,累計未超過交強險限額,由于原告董XX已先行向陳富倫、周仕永賠付了4000元,生效判決對董XX已先行賠付的4000元未作處理,而是明確由董XX自行向某保險公司主張權利。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對原告董XX先行賠付給陳富倫、周仕永4000元承擔支付保險賠償金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董XX支付保險賠償金4000元。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上列義務,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自動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訴,則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權利人可在判決書明確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審判員王明快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保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