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陽隴捷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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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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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環民初字第171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環縣人民法院 2015-08-20
原告慶陽隴捷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杰,該公司總經理。
住所地:慶陽市西峰區。
委托代理人沈軍平,系被保險車輛實際所有人。
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環縣。
負責人杜淑云,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鵬,該公司理賠分部經理。
原告慶陽隴捷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審判員董廷宇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原、被告法定代表人因故均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3月30日原告將自己所有的甘MXXX31號陜汽SXXXX5NT456C載貨汽車一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機動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條款、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險限額100000元)、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5年3月31日0時起至2016年3月30日24時止。原告共支付被告保險費22859.77元。2015年4月11日14時許,投保車輛在為中曼石油鉆井技術有限公司運輸井架及水龍帶的過程中,因意外致該車所載的井架及水龍帶掉落,原告隨后立即向被告報險,被告受理后派人到達現場勘察后,先讓原告向中曼石油鉆井技術有限公司賠償,并承諾之后一定對原告進行賠償。后原告與中曼石油鉆井技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簽訂了《賠償協議》,約定由原告賠償中曼石油鉆井技術有限公司46000元,原告于當日履行了義務。后原告要求被告如數全額理賠,被告推諉拒賠?,F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賠付原告支付中曼石油鉆井技術有限公司的貨物損失款46000元;二、判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辯稱,原告陳述在被告公司投保時間、險種及車輛發生事故的過程均屬實,但該事故并非交通事故,該車所載貨物受損,是原告包裝不善造成,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故不同意賠償。
經審理查明:原告所有的牌號為甘MXXX31重型普通貨車,實際為沈軍平經營使用,慶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于2013年3月14日進行登記并簽發了機動車行駛證。2015年3月30日,經原、被告協商,原告作為被保險人在被告處購買交強險和機動車保險各一份,保險期間自2015年3月31日0時起至2016年3月30日24時止,保險費22859.77元由沈軍平支付。其中機動車保險中“車上貨物責任險”限額為100000元。2015年4月11日下午14時許,沈軍平雇傭司機范東峰駕駛甘MXXX31號重型普通貨車(即被保險車輛),在為中曼石油鉆井技術有限公司搬遷井場過程中,行至環縣環城鎮趙小掌村路段時,因山路顛簸導致車上運載的井架、水龍帶掉落地面受損。事故發生后,車輛實際所有人沈軍平當即向被告報案,被告派人到達現場勘察后,并未對受損設備進行評估就離開。后經協商,沈軍平與中曼石油鉆井技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簽訂了《賠償協議》,約定由承運人沈軍平賠償中曼石油鉆井技術有限公司設備維修費人民幣46000元,沈軍平于當日履行了義務。后沈軍平與被告協商,要求被告如數全額理賠,被告以該事故不屬道路交通事故,故不屬保險附加條款中約定的理賠范圍為由拒絕賠償。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筆錄、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行使證復印件、保險單復印件、賠償協議、收款收據等證據材料在卷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開庭質證、認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協商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和機動車保險合同各一份,這兩份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現原告已依約向被告支付相應的保險費,被告應在被保險車輛發生事故后依約支付保險金,現被告未支付保險金已構成違約,故原告要求被告在“車上貨物責任險”范圍內賠償保險金的訴請應予支持。被告辯稱被保險車輛發生事故使所載貨物受損,系原告包裝不善造成的,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但被告當庭并未提供相關證據證實被保險車輛所裁貨物受損系原告包裝不善造成,故其辯解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關于賠償數額問題,原告在被保險車輛所載設備掉落地面受損后,即向被告報案,被告也派人到達現場勘驗,但卻未對受損設備進行定損,應視為被告對自己權利的放棄,故本案賠償數額應依據原告與受損方協議達成的賠償數額46000元為準。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慶陽隴捷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46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董廷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楊成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