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高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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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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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3民終7931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張店區。
負責人:段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X,山東圖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X,山東圖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X,男,漢族,住沂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男,漢族,住山東省沂南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沂南縣人民法院(2019)魯1321民初43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車損報告,涉案車輛受損價值已達到保額的80%,上訴人認為涉案車輛已無修復必要,應推定全損。被上訴人的損失,應按照車輛實際價值扣除殘值后確定。價格評估報告的評估金額僅是對車輛損失金額的預估,其實際損失應以實際支出的與該次事故造成損失有關聯性的修理費用為準。如車輛確已實際維修,應提供維修發票證實其實際損失。二、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后未要求上訴人對車輛損失金額進行確定,也未向上訴人主張賠償,訴訟費不應由上訴人承擔。
高X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高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要求被告車損160898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6月,魯QXXXXX號小型轎車所有人高X在某保險公司處為該車投保車輛損失及不計免賠等商業險,其中機動車輛損失保險金額20萬元,保險期限自2018年6月28日20時至2019年6月28日24時止,被保險人高X。合同簽訂后,高X向人財保北京公司支付了保險費。第一受益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行同意將理賠款賠付給高X。
2018年12月4日20時40分,蔣月軍駕駛魯QXXXXX號小型轎車沿沂南縣界湖街道北寨村“村村通”由西向東行駛至交叉路口向左轉彎時,與沿西外環由北向南行駛的陳守強駕駛的魯QXXXXX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沂南大隊認定,蔣月軍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高X的魯QXXXXX號經山東天邦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因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的維修價格為160898元。該案在登記備案期間,某保險公司在規定期間內未申請重新評估。
一審法院認為,高X為魯QXXXXX號小型轎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及不計免賠等商業險,雙方之間了確立合法有效保險合同關系,并在合同簽訂后已履行了交納保險費的義務,現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事故,造成車輛受損,某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確認高X經濟損失:車損160898元。對高X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抗辯該車輛修理費用已達保額80%,無修復必要,應推定全損,對原告損失應按該車輛實際價值扣減殘值后的金額確定。未提供證據證明,不予采納。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高X經濟損失160898元。如果未按照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518元,減半收取175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相一致,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規定,本院二審訴訟過程中僅針對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范圍進行審查,無爭議的問題不予審查。
關于車輛損失數額的認定問題。涉案保險車輛因此次事故造成車輛損失,有山東天邦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書為證,該評估報告書雖系被上訴人自行委托,但上訴人未提出重新評估,其上訴主張車輛全損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訴訟費的負擔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訴訟費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被上訴人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確權利和責任,使訴訟順利進行,所支付的訴訟費系被上訴人因本次交通事故而產生的損失,屬于賠償的范圍,上訴人所稱的不應當賠付訴訟費的主張無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51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邵澤毅
審判員 馬 駿
審判員 李大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劉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