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與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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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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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9民初1308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 2020-02-14
原告:王X,男,漢族,住北京市延慶區。
被告:謝XX,男,漢族,住北京市延慶區。
被告:北京康富垃圾清運服務XX,住所北京市延慶區。
法定代表人:魯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北京市延慶區延慶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慶支公司,住所北京市延慶區。
負責人:張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該公司員工。
原告王X與被告謝XX、北京康富垃圾清運服務XX(以下簡稱康富清運中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慶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延慶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在訴訟過程中,本院依王X的申請,追加事故車輛駕駛人謝XX為本案被告,同時將某保險公司變更為人保延慶支公司。王X,謝XX,康富清運中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人保延慶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依法判令謝XX、康富清運中心、人保延慶支公司賠償王X車輛拆解費12000元、租車費21500元,共計33500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1月24日14時,謝XX駕駛垃圾清運車(車牌號:×××)由南向西行駛至延慶區康莊鎮刁營村路口時,與駕駛車輛(車牌號:×××)的王X相撞,造成王X車輛嚴重損壞。此次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延慶分局交通支隊八達嶺中隊認定,謝XX負事故全部責任,王X無責任。2019年2月1日,人保延慶支公司出具《推定全損車輛處理協議書》,對王X事故車輛按照推定全損處理,車輛保險價值220331元,人保延慶支公司已經支付完畢。王X駕駛的車輛在北京海之沃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之沃公司)進行拆解,王X墊付了拆解費12000元。另外,因為上下班需要,從事故定損至獲得新號牌指標期間產生了租車費用,為此王X支付了租車費用。謝XX駕駛的車輛所有人為康富清運中心,該車輛在人保延慶支公司投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現就賠償問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王X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
謝XX、康富清運中心辯稱,不同意王X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1.康富清運中心在人保延慶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王X主張的損失應由人保延慶支公司負責賠償。2.王X主張的損失不合理。一是王X未充分舉證證明其主張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客觀必要性;二是王X主張的租車費過高,且租車期限缺乏法律依據。
人保延慶支公司辯稱,不同意王X的訴訟請求。謝XX駕駛的車輛在人保延慶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此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但是,車輛拆解費和租車費用屬于間接損失,不在人保延慶支公司的賠償范圍內,故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月24日14時50分,謝XX駕駛垃圾清運車(車牌號:×××)由南向西行駛至北京市延慶區康莊鎮刁營村路口處,與駕駛車輛(車牌號:×××)由東向西行駛的王X相撞,事故造成車輛受損,王X受傷。此次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延慶分局交通支隊八達嶺中隊認定,謝XX負事故全部責任,王X無責任。經海之沃公司對車輛進行拆解定損后,某保險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出具《推定全損車輛處理協議書》,其中確定王X駕駛的車輛按照推定全損處理,該車輛的實際價值為220331元,經國投拍賣,現人保延慶支公司已經將上述拍賣款支付給王X。
另查,謝XX駕駛的事故車輛(車牌號:×××)所有人為康富清運中心,該車輛在人保延慶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此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庭審中,當事人對以下證據和事實爭議較大,本院認定如下:
王X向本院提交了:1.海之沃公司出具的維修費發票和支付憑證,證實其產生車輛拆解費12000元。謝XX、康富清運中心、人保延慶支公司對上述證據真實性認可,謝XX、康富清運中心、人保延慶支公司認為車輛已定全損并已由人保延慶支公司全部理賠,不應支持王X該費用。另外,謝XX、康富清運中心認為,事故車輛投有保險,即便賠償拆解費也應該由人保延慶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2.租車協議、收據和租車費發票,證實其在2019年2月1日到2019年4月7日期間產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費用21500元。謝XX、康富清運中心、人保延慶支公司表示租車費用過高、不清楚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但未提交證據予以反駁,本院對該組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
人保延慶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投保單和付款記錄,證實保險公司已經在認定車輛全損的情形下履行了賠償義務,現王X主張的車輛拆解費和租車費系間接損失,屬于免賠項目,且保險公司已經就免責盡到了提示義務。王X對證據真實性認可,認為如果人保延慶支公司不負賠償責任的話應由康富清運中心承擔賠償責任。謝XX、康富清運中心對證據的真實性認可,但認為賠償責任仍應該由人保延慶支公司承擔。本院對上述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交通事故認定書、租賃合同、發票、收據、pos單、責任認定書、全損認定書、保險單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次交通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延慶分局交通支隊八達嶺中隊認定,謝XX負事故全部責任,本院對此予以確認。本案中,車輛拆解費確系事故車輛在認定事故損失過程中所收取的必要費用,租車費屬于非經營性車輛在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費用,本院應予支持。王X以工作和生活需要為由主張租車費,但未向本院提交證據證明其租車費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故本院根據通常出行成本及車輛使用的合理期間對每天的租車費用進行依法酌定,按照300元/天的標準計算,對王X主張過高的部分不予支持。因車輛拆解費和租車費均系商業保險合同中免責賠付項目,人保延慶支公司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進行了提示說明,故上述費用應由實際侵權人謝XX負擔。但是,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事故發生時,謝XX系康富清運中心職員并駕駛事故車輛從事運營活動,因此康富清運中心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對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由謝XX予以賠付的部分應由康富清運中心承擔賠付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北京康富垃圾清運服務XX賠付王X車輛拆解費12000元、租車費19800元,共計318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履行);
二、駁回王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9元,由王X負擔21元(已交納);由北京康富垃圾清運服務XX負擔29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施青云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希希
書記員 夏昕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