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高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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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3民終7968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臨沂市。
負責人:王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X,山東圖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X,山東圖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XX,女,漢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莒南城區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臨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魯1391民初6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對涉案車輛魯QXXXXX按實際價值賠償并在賠償后將車輛交給上訴人或發回重審;2.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涉案車輛魯QXXXXX凱迪拉克牌小型轎車維修價格評估金額是200260元,而車損險保額為213828.8元,該車輛應認定為無修復價值,推定全損處理。上訴人有權按實際價值賠償并在賠償后回收車輛。被上訴人未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扣除相應的增值稅稅金。二、被上訴人在事故發生后未要求上訴人對車輛損失金額進行定損,也未向上訴人主張賠償,對評估費、訴訟費,不應由上訴人承擔。
高XX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高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項損失10000元,庭審中變更訴訟請求為20436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3月22日18時13分許,趙艷彪駕駛魯QXXXXX小型轎車沿高新區206國道由南向北左轉彎時,其車輛與沿高新區206國道由北向南行駛的羅小龍駕駛的魯QXXXXX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認定趙艷彪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羅小龍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經原、被告雙方選定,法院委托臨沂齊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評估結論為原告的車損為200260元。
另查明,羅小龍駕駛的魯QXXXXX小型轎車行車證登記所有人為原告高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商業車損險213828元,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8年7月29日至2019年7月28日,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
一審法院認為,該案中原告所有的魯QXXXXX小型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車損險213828元,并已支付相應保費,原、被告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涉案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被告應在保險金額范圍內,對原告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保險理賠責任。
該案爭議焦點一為評估報告中的稅金問題。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稱,原告應提供相應的維修費發票,如原告不予提供應扣減13%的稅金。經重新評估,確定了被保險車輛損失的價格,被告保險公司應按照該評估價格向原告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故對被告的辯稱不予采信,一審法院對重新評估的評估報告予以認可。
該案爭議焦點二為被告是否應按照責任比例賠償原告損失。某保險公司質證稱,原告在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其損失應當按照責任比例予以分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根據保監會發布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第二條第(十一)項之規定,因第三者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公司不得通過放棄代位求償權的方式拒絕履行保險責任。因此,該案被告履行保險義務向原告給付保險金后,可向第三者進行追償。
對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200260元,根據臨沂齊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結論書,予以支持;對原告主張施救費1000元、評估費3100元,有正規發票予以證實,且系原告因該次事故的實際支出,予以支持。綜上,原告因該次事故發生的損失為車輛損失200260元、施救費1000元、評估費3100元,共計204360元。上述損失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車損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200260元、施救費1000元、評估費3100元,共計204360元。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高XX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04360元;二、駁回原告高XX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第一項判決內容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將該款匯入臨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在臨商銀行高新區支行81838010142100XXX06的賬戶內,并注明案號及原告姓名。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366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項時一并支付給原告。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相一致,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規定,本院二審訴訟過程中僅針對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范圍進行審查,無爭議的問題不予審查。
關于車輛損失數額的認定問題。涉案保險車輛因此次事故造成車輛損失,有臨沂齊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結論書為證,該評估結論書系由一審法院委托所作出,具備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證據使用,一審法院采信上述評估結論確認車損數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上訴人對車損數額雖有異議,但其沒有關于評估機構及評估人員不具有相應資質、評估程序違法、評估存在錯誤等足以反駁的證據和理由,其關于車輛應推定全損的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訴訟費和評估費用的負擔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訴訟費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被上訴人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確權利和責任,使訴訟順利進行,所支付的訴訟費和評估費系被上訴人因本次交通事故而產生的損失,屬于賠償的范圍,上訴人所稱的不應當賠付訴訟費和評估費用的主張無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6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邵澤毅
審判員 馬 駿
審判員 李大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劉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