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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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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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122民初1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莒縣人民法院 2020-03-06
原告:盛XX,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X,莒縣道路交通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縣臨沂路北側彩苑生活區(19#樓主樓下樓北向南第二間)沿街門面房。
主要負責人:陳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男,該公司職工。
原告盛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盛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盛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保險金16450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告所有的魯L×××××號牌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各一份,保險期限自2019年3月22日至2020年3月23日,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等。2019年9月14日21時3分許,牛紀強駕駛二輪電動車與盛善鵬駕駛的保險車輛發生碰撞,造成牛紀強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牛紀強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支出車輛維修費16450元,請求被告給予賠償。
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屬實,但我公司只按照責任比例賠付原告損失,即總損失的30%,其他70%損失應由第三者牛紀強進行賠付。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3月22日,原告為其所有的魯L×××××號牌車輛在被告處投保商業險,保險期限自2019年3月22日19時起至2020年3月23日24時止,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保險責任438372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100萬元)等,并投保不計免賠險。
2019年9月14日21時3分許,牛紀強駕駛二輪電動車由南向北行駛至莒縣莒州路路段處左轉彎時,與盛善鵬駕駛的原告所有的魯L×××××號牌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牛紀強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莒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牛紀強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盛善鵬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的車輛損失經被告核損為23500元,被告直接向日照市晟祥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支付維修費7050元,剩余16450元由原告支付。原告的上述損失未向事故主要責任方主張,也未放棄向其請求賠償的權利。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屬有效合同,原告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被告應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對原告的損失在保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
原告的車輛損失經被告核定為23500元,原告對此予以認可,本院對該損失數額予以確定;被告已支付7050元,對原告支付的16450元仍負有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在被告賠償原告上述損失后取得向事故主要責任方追償的權利。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16450元有理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給原告盛XX保險賠償金164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薛俊軍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 賈世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