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李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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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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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085民初98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穆棱市人民法院 2019-09-29
原告:張XX,男,住黑龍江省穆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XX,黑龍江馮雪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X,男,住黑龍江省穆棱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穆棱市。
負責人:趙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男,職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男,職員。
原告張XX與被告李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XX,被告李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以下損失:(1)某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張XX醫藥費10000.00元;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張XX醫藥費29465.24元(39465.24元-10000.00元)、住院伙食費3300.00元[(12天+21天)X100.00元/天]、住宿費4620.00元(2019年3月12日至4月2日,張某1兩人住宿費)。2.張XX的護理費、傷殘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營養費待司法鑒定后予以確定。3.要求李X、某保險公司承擔鑒定費、訴訟費用。訴訟中,張XX變更訴訟請求:1.某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張XX醫藥費10000.00元;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張XX醫藥費29465.24元(39465.24元-10000.00元)、繼續治療費3000.00元(30天X100.00元/天)、住院伙食費3300.00元[(12天+21天)X100.00元/天]、住宿費4620.00元(2019年3月12日至4月2日,張某1倆人住宿費)、交通費648.00元(入院出院交通費400.00元+鑒定交通費248.00元)、護理費38852.68元[(2人X30天+1人X146天+1人X30天)X164.63元/天]、營養費4500.00元(90天X50.00元/天),以上合計94385.92元。李X已經支付給張XX12009.00元,某保險公司已經支付10000.00元,因此某保險公司應賠84385.92元,其中的12009.00元應支付給李X,剩余的72376.92元賠付給張XX,還有1700.00元的修車費用也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2.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鑒定費2100.00元和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9年2月28日15時33分許,李X駕駛黑CXXXXX長安牌小型面包車,沿穆棱市八面通鎮紅旗街由南向北行駛至東風路交叉路口,遇有張XX駕駛美利德牌三輪電動車,沿東風路由東向西行至,面包車前端撞擊電動車左側,造成張XX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張XX住院33天。此次事故經穆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張XX無事故責任,李X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李X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強制險、商業險,應在保險責任予以賠償。
李X辯稱,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賠償,對張XX陳述的事實經過和責任認定沒有異議。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500000.00元)。李X在事故發生以后墊付了12009.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對張XX的訴訟請求沒有異議。
某保險公司辯稱,對張XX陳述的事實經過和責任認定沒有異議。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500000.00元)。張XX總共支出醫藥費39465.24元,其中部分藥品屬于乙類藥品和丙類藥品,某保險公司報銷原則為依據國家醫保用藥報銷原則,丙類藥品不予承擔賠償費用,乙類藥品和CT拍片按照醫保用藥的80%進行報銷。傷者住院33天,繼續醫療費3000.00元不予賠償,住院33天已達到標準,不夠傷殘等級,繼續醫療費不應在賠償范圍內。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公務員出差標準最高每天50.00元。住宿費包含在護理傷者的護理費當中,不予賠償。交通費賠付最高標準為500.00元。傷者住院33天,且根據傷者的傷情和國家的三期標準(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最高給予90天護理期賠償,多余部分的護理費不予賠償。營養費同意張XX的意見。某保險公司不承擔張XX主張的鑒定費和訴訟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李X、某保險公司對張XX提交的2019年3月18日穆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張XX的戶籍證明、張XX在穆棱市人民醫院的出院證、診斷書、陪護證明、門診手冊、門診非藥品處方箋、住院通知單、住院患者費用結算單及住院費票據(金額8509.04元)、門診費票據(金額1780.00元)、住院病案(實際住院12天)、CT片3張、X光片2張,張XX在牡丹江醫學院附屬紅旗醫院的住院通知書、出院通知及診斷證明、陪護證明、住院患者費用匯總表及住院費票據(金額12328.30元)、門診費票據(金額27.00元)、住院病案(實際住院21天)、CT片10張,張XX在穆棱市八面通鎮富家村衛生室的診斷書、處方箋、醫療門診費票據(金額3638.10元)、穆棱市八面通鎮民主村衛生室的診斷書、處方箋、醫療門診費票據(金額13182.80元)、黑龍江增值稅普通發票原件1頁(住宿費4620.00元)、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出租車定額發票40張(金額400.00元)、穆棱市八面通鎮金彭電動三輪車店營業執照、維修費清單、維修費普通發票(金額1700.00元)等證據,沒有異議;張XX、某保險公司對李X提供張XX女兒張某1出具的收據(墊付醫藥費12009.00元)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張XX提供的第9組證據:1.2019年8月22日,牡丹江博愛醫院司法鑒定所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原件1份;2.鑒定費票據原件1張(金額2100.00元)、鑒定交通費票據原件3張(金額248.00元),證明:張XX經法院委托到司法鑒定鑒定所鑒定,確定了張XX傷后需要的護理人數和護理期限及繼續治療的費用等項目和標準,以及張XX支付的鑒定費及鑒定交通費的數額。200.00元是鑒定出車的加油費,23.00元是過道費,25.00元是傷者的女兒張某2從八面通到綏芬河的車費,張某2家是綏芬河的。李X的質證意見:沒有異議。某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某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和鑒定交通費。鑒定機構出具的護理時間標準過高,按照賠償最高標準應該是90天,且護理人員的工資標準需張XX提供工資證明。本院認為,李X和某保險公司對該組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予以采信。此組證據能夠證明張XX的舉證證明目的,本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的異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某保險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2月28日15時33分許,李X駕駛黑CXXXXX長安牌小型面包車,沿穆棱市八面通鎮紅旗街由南向北行駛至東風路交叉路口,遇有張XX駕駛美利德牌三輪電動車,沿穆棱市八面通鎮東風路由東向西行至,面包車前端撞擊電動車左側,造成張XX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張XX在穆棱市人民醫院住院12天,支付醫療費10289.04元(住院費8509.04元+門診費1780.00元);在牡丹江市紅旗醫院住院21天,支付醫療費12355.30元(住院費12328.30元+門診費27.00元)。張XX在穆棱市八面通鎮富家村衛生室支付門診費3638.10元,在穆棱市八面通鎮民主村衛生室支付門診費13182.80元。張XX住院期間陪護人員支付住宿費4620.00元、支付住院出院出租車費400.00元。張XX支付三輪電動車維修費1700.00元。李X墊付醫療費12009.00元,某保險公司墊付醫療費10000.00元。經穆棱市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X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張XX無事故責任。經張XX申請,本院委托牡丹江博愛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鑒定意見為:1.張XX受外力作用致雙側胸腔積液(大量)、骨盆骨折、右側肋骨骨折、陳舊性左腕及右足部軟組織挫傷、腕骨骨折、雙肺支氣管并肺氣腫、胸部閉合性損傷、胸壁挫傷、輕型閉合性顱腦損傷、骶尾部軟組織挫傷、恥骨骨折、胸部損傷、白細胞減少、目前遺有左腕關節、右髖關節功能受限,未達傷殘標準。2.根據復合傷情、年齡因素及存在基礎疾病,傷后需貳人護理30日,繼之壹人護理鑒定時止。3.根據傷情,傷后90日內需增加含鈣高、含鐵高、含蛋白質高的營養飲食(無相關法醫文件規定營養費標準)。4.根據傷情、年齡因素及存在基礎疾病,左腕部骨折、軟組織挫傷、左腕關節功能受限明顯,為減少痛苦、改善功能,建議理療治療壹個療程30天,費用每天約100.00元人民幣或以實際合理發生為準,需壹人護理30天。張XX支付鑒定費2100.00元,鑒定交通費248.00元。張XX系居民戶口,事故發生時88歲。某保險公司對司法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法醫出庭接受質詢,后申請撤回出庭申請。
另查明,李X系黑CXXXXX長安牌小型面包車的車主,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金額500000.00元),此次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人因過錯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相關賠償義務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㈠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㈡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的規定,李X駕駛其所有的黑CXXXXX長安牌小型面包車肇事,在此起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張XX無事故責任,李X作為侵權人應對張XX的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李X駕駛的黑CXXXXX長安牌小型面包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故某保險公司應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醫療賠償項目費用10000.00元、傷殘賠償項目費用1100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項目費用2000.00元和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500000.00元的范圍內承擔理賠義務,超過部分,由李X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的規定,張XX主張的醫療費39465.24元,系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本院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關于部分藥品屬于乙類藥品和丙類藥品,某保險公司報銷原則為依據國家醫保用藥報銷原則,丙類藥品不予承擔賠償費用,乙類藥品和CT拍片按照醫保用藥的80%進行報銷的抗辯主張,因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該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張XX主張繼續治療費3000.00元(30天X100.00元/天),因牡丹江紅旗醫院附屬紅旗醫院的出院證載明張XX治愈,且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也僅為建議,張XX未提供證據證明已實際發生,某保險公司提出異議,因此對該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其可以實際發生后依法主張權利。張XX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3300.00元[(12天+21天)X100.00元/天],根據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確定在穆棱市住院每天標準為50.00元,在牡丹江市住院每天標準為100.00元,即確定張XX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為2700.00元(12天X50.00元/天+21天X100.00元/天)。張XX主張的住宿費4620.00元和交通費648.00元,屬于張XX受傷后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交通費,結合張XX的病情和年齡等因素,屬于合理支出,本院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關于住宿費包含在護理傷者的護理費當中,不予賠償和交通費賠付最高標準為500.00元的抗辯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張XX關于護理費38852.68元[(2人X30天+1人X146天+1人X30天)X164.63元/天]的主張,因張XX受傷時即是88歲老人,多處骨折,屬復合傷,司法鑒定所確定的護理人數和護理期限除繼續治療的30天護理期間沒有實際發生外,比較符合本案實際,本院確認為33913.78元[(2人X30天+1人X146天)X164.63元/天]。某保險公司關于傷者住院33天,且根據傷者的傷情和國家的三期標準(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最高給予90天護理期賠償,多余部分不予賠償的抗辯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的規定,除繼續治療護理費用沒有實際發生應予扣除外,其余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張XX主張的營養費4500.00元(90天X50.00元/天),符合法律規定,李X和某保險公司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張XX主張的1700.00元的修車費用屬于交強險財產損失項目范圍,李X和某保險公司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的規定,因本案發生的鑒定費2100.00元,系合理支出,某保險公司關于訴訟費、鑒定費保險公司不承擔的抗辯主張,因其沒有提供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張XX的醫療賠償項目費用46665.24元(醫療費39465.2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00.00元+營養費4500.00元)、傷殘賠償項目費用39181.78元(護理費33913.78元+住宿費4620.00元+交通費648.00元)、財產損失項目1700.00元,合計87547.02元。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應給付張XX醫療費10000.00元、傷殘賠償費用39181.78元、財產損失1700.00元,合計50881.78元。在商業險范圍內給付張XX36665.24元。某保險公司已經墊付的10000.00元應予扣除。為減少當事人的訴累,李X墊付的12009.00元,由某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給李X。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給付張XX保險賠償款40881.78元(應給付的50881.78元-某保險公司墊付的10000.00元);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商業險責任范圍內給付張XX賠償款24656.24元(應給付的36665.24元-李X墊付的12009.00元);
三、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李X墊付的賠償款12009.00元;
四、駁回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52.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739.00元,由張XX負擔213.00元。鑒定費2100.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滿
審判員 張 梅
審判員 劉增進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尚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