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王X甲等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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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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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1121民初2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祁陽縣人民法院 2020-02-26
原告:王X,男,漢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陽縣。
原告:王X甲,女,漢族,居民,住湖南省住祁陽縣。
原告:王X乙,女,漢族,居民,住湖南省住祁陽縣。
上述三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郭鐵生,祁陽縣群聯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永年區。
法定代表人:李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郗為北,河北維民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王X甲、王X乙與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郭鐵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王X甲、王X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經濟損失11萬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11月22日6時許,案外人馬垚駕駛冀D×××××重型廂式貨車,與正在橫穿高速公路的行人羅金花發生碰撞,造成羅金花當場死亡。經交警大隊認定,羅金花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馬垚負次要責任。另冀D×××××重型廂式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且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訴請法院依法判處。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公司愿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請法院依法核定三原告的損失。
本院經審理認定本案事實如下:2019年11月22日6時許,案外人馬垚駕駛冀D×××××重型廂式貨車由西往東行駛至泉南高速896km+675m處時,與正在橫穿高速公路的行人羅金花發生碰撞,造成羅金花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同月25日,經永州浯溪司法鑒定所鑒定,羅金花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頭、頸、軀干多臟器組織及雙上肢組織碾壓挫碎傷”直接導急性神經中樞、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同年12月18日,經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羅金花負事故主要責任,馬垚負次要責任。另查明,冀D×××××重型廂式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羅金花于系農村居民,其父母和配偶王家駒均已去世,其子女為本案三原告。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本案中羅金花因交通事故死亡,三原告損失核定為:1.死亡賠償金(14093元/年×13年)183209元,2.喪葬費(73300元/年÷2)36650元,3.交通費2000元,合計221859元。冀D×××××重型廂式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11萬元的義務,故三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X、王X甲、王X乙經濟損失11萬元(款可付至祁陽縣人民法院收費處標的款賬戶,賬號82×××86,開戶行湖南祁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號314566200015)。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00元,減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柏抗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胡 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