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官XX與某保險公司、張XX、李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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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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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晉0522民初3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陽城縣人民法院 2020-01-09
原告:上官XX。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陽城縣町店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陽城縣水村小區。
負責人:崔XX,任經理。
被告:張XX。
被告:李XX(被告張XX丈夫)。
原告訴訟請求
請求依法判決三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4679.71元。
被告答辯意見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本公司投有交強險,保險公司同意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承擔賠付責任,超出部分保險公司不予承擔。訴訟費本公司不予承擔。
被告李XX口頭辯稱:張XX沒有違規駕駛車輛,原告主張的修理費沒有向法庭提供發票。事故發生后,被告沒有給原告墊付的款項。
被告張XX未到庭、未答辯。
事發經過
2019年8月20日,原告上官XX駕駛晉EXXXXX號小型汽車,與被告張XX駕駛的晉EXXXXX號小型汽車相撞,造成上官X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責任認定
原告上官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張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投保情況
晉EXXXXX號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
原告傷情
診斷為頸椎脊髓損傷、腰2椎體右側橫突骨折。
爭議事項
1.原告提供的其單位的工資證明及銀行卡流水不能證實原告確切的收入情況,考慮到原告從事的采礦業,其誤工收入可按2018年度采礦業的工資標準每天202.38元計算。原告未提供其誤工情況,結合原告的傷情,本院酌情確定原告的誤工天數為60天。2.針對原告主張的修理費,原告提供了保險公司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因此對于該項主張5985.8元,本院予以支持。3.原告主張的護理天數過長,結合原告的傷情,本院酌情確定護理天數為15天。4.結合原告的住院天數,本院酌情確定交通費為300元(包括救護車費50元)。
原告損失認定
原告的損失:醫療費4479.1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天X100元/天=1000元、營養費10天X30元/天=300元、護理費15天X127.93元/天=1918.95元、誤工費60天X202.38元/天=12142.8元、交通費300元、車損費5985.8元,以上共計26126.74元。
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本次交通事故給原告上官XX造成的損失,因被告張XX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因此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付,超出交強險的損失由被告張XX、李XX承擔30%。被告某保險公司、張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可缺席判決。
裁判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三十條。
判決主文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上官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車損費等共計22140.94元。
二、被告張XX、李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賠償原告上官XX超出交強險限額的車損費3985.8元的30%,即1195.74元。
三、原告上官XX的其他損失由其自負。
遲延履行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用
案件受理費950元,減半收取475元,由原告上官XX負擔200元,被告張XX、李XX負擔275元。
上訴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馮永祥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馬金愛
書記員 張 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