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許X與柴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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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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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723民初2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灌云縣人民法院 2020-02-10
原告:許X,女,漢族,住連云港市海州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X,灌云縣侍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柴XX,女,漢族,住灌云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灌云縣。
負責人:孫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該公司員工。
原告許X與被告柴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X,被告柴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許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醫療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鑒定費、交通費等共計人民幣54379.8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9月12日13時46分許,原告在通過人行橫道時,被被告柴XX駕駛蘇GXXXXX號小型轎車沿灌云縣伊山鎮勝利西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事故地點時撞到,致原告受傷,造成事故。經灌云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責任認定,柴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受傷后在灌云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花醫療費23824元(被告柴XX支付16300元),救護費156元。經鑒定需誤工期限120天,護理期限60天,營養期限60天。涉案車輛在被告保險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請求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柴XX對事故發生的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0萬元不計免賠。我墊付了16300元,直接刷卡支付給了醫院,要求保險公司返還。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事故發生的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涉案車輛在我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訴求金額過高無法律依據。原告醫療費中應扣除10%非醫保用藥。我司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等相關費用。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健康的,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本起交通事故經灌云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柴XX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本院經審查對該責任認定予以采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原告許X所受經濟損失,應當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對于原告各項經濟損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本院作以下認定:原告醫療費23824.17元、救護費156元、營養費1800元(30元X6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560元(40元X39天)、護理費6000元(100元X60天)、因原告未能提提供誤工證明,本院酌情原告的誤工費按照城市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15517.81元(47200元&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報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上訴須知與《催交上訴費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