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南方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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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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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402民初12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 2020-02-27
原告:常州市南方電力設備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404137686XXXX,住所地常州市鐘樓區。
法定代表人:劉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XX,江蘇律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江蘇律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4008371176XXXX,住所地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
負責人:汪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X,該公司員工。
原告常州市南方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方公司)訴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南方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南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4720元,評估費700元,合計1542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為其所有的蘇D×××××號車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及相應的不計免賠率。2019年8月27日,劉陛承持證駕駛蘇D×××××號車與張沙沙駕駛的蘇D×××××號車相撞,車輛受損,交警部門認定劉陛承全責。事故發生后,原告因與被告就車輛損失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遂委托南京諾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諾正公司)對蘇D×××××號車的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該公司作出評估報告認定蘇D×××××號車車輛損失為14720元,南方公司為此支出評估費700元。原告就上述損失向保險公司理賠遭拒,故起訴至法院,提出前列訴訟請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口頭辯稱,1、我公司愿意承擔案涉車輛損失的賠付義務,但是應當按照我公司定損金額6100元為準,對于原告的車損評估報告不予認可。評估報告中采集的價格遠高于市場原廠價格,比如報告中右前大燈的評估價格為9122元,在4S店的價格為10367元,市場價則為4800元;中網評估價2043元,4S店價格2322元,市場價700元;右前大燈噴水嘴,評估價格613元,4S店價格358元,市場價格200元。因此我公司認為評估價格接近4S店價格,遠高于市場價格,但該車所在修理廠的修理資質應當屬于社會汽修廠的修理資質,應當以市場價核定其損失或者以我公司定損價格核定其損失。如果原告一再堅持按照評估報告的價格來主張其訴請,我公司可以考慮調解,如果原告不調解,我方提出重新鑒定申請。2、評估費700元不予認可,因為該評估報告是單方委托,我公司未參與。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1月16日,原告為其所有的蘇D×××××號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責任限額215040元)以及相應的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限自2019年1月17日至2020年1月16日。2019年8月27日18時05分許,劉陛承駕駛蘇D×××××號車沿常州市武進區青洋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武南路路口時,撞到前方張沙沙駕駛蘇D×××××號車的尾部,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受損。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劉陛承全責,張沙沙無責。事故發生后劉陛承在次日中午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在查勘車輛后與南方公司就車損金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南方公司委托諾正公司對蘇D×××××號車的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諾正公司作出評估報告認定蘇D×××××號車扣除殘值后車輛損失為14720元。南方公司為此支出評估費700元。后車輛修復完畢,南方公司支付了維修費14720元并取得了維修費發票。南方公司就上述損失向某保險公司理賠遭拒,遂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上述事實有南方公司提交的機動車保險單、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諾正公司評估鑒定報告、評估費發票、維修費發票,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以及雙方當事人庭審陳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南方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當為合法有效。保險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機動車損失保險中賠付蘇D×××××號車相應車輛損失。關于車輛損失的金額,交通事故發生后,劉陛承已及時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除外?!北景钢?,某保險公司對DE891S號車的車損,未有證據證明其已出具相應的書面定損材料并交付給了南方公司,使得南方公司并不能全面、完整的知悉車輛損失的客觀情況,某保險公司實質上未能完成定損工作,其對南方公司受損車輛損失怠于定損,應當由其承擔不利后果。故對受損車的損失,南方公司委托諾正公司進行評估,該評估機構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鑒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作出的鑒定結論明確,在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反駁的證據推翻該評估結論的情況下,該評估結論可以作為認定車輛損失的依據。某保險公司主張重新鑒定的請求,本院不予準許。公估費700元是事故發生后南方公司為查明事故損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本院予以支持。綜上,對于南方公司的訴訟請求1542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常州市南方電力設備有限公司支付車輛損失險保險理賠款14720元、評估費700元,合計1542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6元,減半收取9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員 吳 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韓雁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