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邵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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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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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723民初31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成武縣人民法院 2020-03-11
原告:某保險公司,地址:濟南市歷下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100568134XXXX。
法定代表人:姚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畢XX,山東全誠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山東全誠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邵XX,男,漢族,住山東省菏澤市成武縣。
原告與被告邵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3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畢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邵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邵XX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26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被告邵XX實際履行完畢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邵XX承擔。事實和理由:盛均將車牌號為魯AXXXXX機動車在原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保險期限自2018年8月5日零時至2019年8月4日零時,機動車損失保險額為578856元。2019年3月15日,被告邵XX駕駛魯AXXXXX機動車沿348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成武段恒大御峰小區門口處與盛均駕駛的魯AXXXXX機動車由西向東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受損,事故發生后被告邵XX棄車逃逸。交警認定:邵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盛均不承擔事故責任。魯AXXXXX機動車的車輛損失經原告某保險公司定損,在濟南之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進行車輛維修,花費268000元。原告某保險公司已于2019年7月29日將上述款項支付完畢,履行了賠付義務。依據保險法規定,原告某保險公司取得對被告邵XX的代位追償權。
被告邵XX未出庭應訴,亦未答辯。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1、機動車綜合商業險保單一份,證實盛均為其魯A-XXXXX車輛在原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額為578856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8月5日0時起至2019年8月4日24時止。2、菏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成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實2019年3月5日15時30分許,被告邵XX駕駛魯AXXXXX號小型轎車沿省道348由東向西行駛至省道348成武段恒大御峰小區門口(178KM)處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盛均駕駛的魯AXXXXX號小型越野客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邵XX棄車逃逸,經交警部門認定邵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盛均不承擔事故責任。3、“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各一份,證實被保險人盛均在事故發生后向原告某保險公司申請代位求償,并將索賠權轉讓給原告,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4、機動車保險事故車輛損失維修結算清單、維修費發票各一份,證實涉案車輛委托濟南之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奔馳4S店)維修,證明車維修費用為268000元;5、支付憑證一份,證實原告某保險公司已經將車輛維修費支付至濟南之星銀行賬戶,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原告某保險公司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
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認證如下:原告提供證據形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保險人盛均為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責任限額為578856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8月5日起至2019年8月4日止。2019年3月5日,盛均駕駛涉案車輛在省道348成武段恒大御峰小區門口(178KM)處與被告邵XX駕駛魯AXXXXX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經菏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成武大隊認定,被告邵XX負全責,盛均不承擔責任。2019年3月27日,被告邵XX出具同意書,陳述其沒有賠償能力,由原告某保險公司代位賠償。涉案車輛委托濟南之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奔馳4S店)維修,產生維修費用為268000元。盛均申請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濟南之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支付268000元。盛均與原告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將其對邵XX的賠償請求權轉讓給了本案原告。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盛均駕駛涉案車輛與被告邵XX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造成涉案車輛受損,被告邵XX負全責,依法應對盛均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邵XX未履行賠償義務,原告方某保險公司根據約定對受損車輛先行賠付,因而取得了向被告邵XX代位求償的權利,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賠償款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某保險公司要求被告邵XX賠償利息的要求,由于被告邵XX違約給原告某保險公司造成利息損失,故原告有權要求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利息損失應當以268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被告邵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舉證、質證及抗辯的訴訟權利。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邵XX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26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68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20元,減半收取計2660元,由被告邵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勝香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子凱
書記員劉偉